1、“.....能够自主决策所实施的行为,最大程度地达到人智模式。如果有天超强人工智能与人类进行种对弈或者活动的话,那么它完全有可能故意输给人类,这样的结果不禁会让人毛骨悚然。人工智能产品触及智能在深度学习和神经网络方向迈进的跨越性步。人工智能产品根据其性能和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自主性可以将其分为具有刑事主体地位和不具有刑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产品的刑事主体地位大多都与其智能化程度紧密联系,在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产品中,由于其设计编制的相对弱智能化决定了其只能在指令和编制程序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与任务,虽然强人工智能产品相对于弱人工智能产品来说更加智能化,能够进行独立的深度学习和思考,但依旧是在程序范围内进行,就像机器人,自主学习能力再强,单位计算量再大,也只能在围棋领域天下无敌,随便换个领域,比如扑克牌象棋麻将,它就只是堆废铁......”。
2、“.....刘宪权,胡荷佳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法学,赵阳,王册人工智能产品触及刑法风险的管与防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基金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创新能力提升课题项目编号的阶段性成果。超强人工智能产品已经超出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能够自主决策所实施的行为,最大程度地达到人智模式。如果有天超强人工智能与人类进行种对弈或者活动的话,那么它完全有可能故意输给人类,这样的结果不禁会让人毛骨悚然。人工智能产品触及刑法风险的管与防探究刑法论文。强人工智能产品,可以在程序范围内独立思考独立学习,根据程序的编码和计算独立的对事物具有辨别性选择性,如战胜了韩国围棋大师李世石的人工智能产品触及刑法风险的管与防探究刑法论文者修正数据,使其走上正轨,发挥其真正价值和作用......”。
3、“.....人工智能产品自从问世以来为人类带来了诸多便利,时代在不断进步,人类文明也在不断发展。人工智能产品从面世到现在只有几十年的时间,对于个领域来说只是处在前期的萌芽阶段,谁也不敢否定它会引起智能革命的爆发。前些年的无人机无人驾驶汽车机器人餐厅服务员的相继面世,到近些年智能冰箱智能衣柜的出现,人工智能产品不仅所涉领域越来越广,而且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贴近,相信有天它会像汽车摩托车样走进千家万户,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在人工智能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时做好准备,谋划应对措施,若管控及时使用得当,它将是我们人类的好帮手,甚至是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助推器若不加防范,过度开发,人对其规范,使其形成规则意识,约束自己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如果再从源头开始防控,将可能发生的犯罪形态扼杀在萌芽里,也许会起到事半功倍锦上添花的效果。对于不具有刑事主体地位的弱人工智能产品和强人工智能产品......”。
4、“.....健全规范其行为的法律体系。人工智能产品本是无罪的,是为人类服务和带来便利的,不能让其成为些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工具,因其高智能性而给侦查人员的侦查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困扰。让人工智能产品在合法有序的环境下研发使用,不能带着罪恶的使命出生,如果将人工智能产品当作危害国家安全或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行工具,那么其相比于人类实行的危害行为会给人类和社会带来更大的灾难,再加上其程序的提前编制和远程遥控,更加增强罚为辅,教育为主的目的。人工智能产品其漫长的研发过程和昂贵的研发经费使其具有相对较高的价值功用,如果处以刑罚可以使其改正并达到很好的警示教育结果,那么依旧可以使其正常发挥作用,为人类造福,使我们的生活更加便捷高效智能。这就相当于我们肯定了超强人工智能的刑事主体地位,并把它当作人来看待,给予相应的惩戒和科处相应的刑罚,甚至在不远的未来......”。
5、“.....专门用来惩戒教育触犯刑法的超强人工智能产品的看守所或者监狱也会应运而生,通过专门针对超强人工智能的弱点进行处罚,使其能够改邪归正,重新步入正轨。对人工智能产品触及刑法风险的防在超强人工智能还没有真正给我们造成很大威胁的今天,我们提前准备未雨绸缪,将届时可能发生的危弱人工智能产品和强人工智能产品由于其不具有刑法主体地位,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智能化程度和独立思维程度也使其在进行些行为和执行任务时具有定的局限性。归根到底还是研发者和使用者的问题,就像现代化武器再怎么先进再怎么自动,最终控制它的依旧是人。在这些领域中需要我们分清哪些是犯罪主体,哪些是行为手段,武器再先进也是由人来操控,最终也是给人定罪而不可能给杀人武器定个罪名,必要时还可以在刑法分则中增加相应的罪名,来应对这种新型的犯罪方式或犯罪状态。超强人工智能产品......”。
6、“.....具有独立的刑事主体地位,这时的超强人工智能很有可能脱离人类对其的控制和束缚,学会独立深度学习,具有更发达和前所未有的变化,但我们应警惕人工智能产品将会给我们带来的风险甚至是刑法层面上的潜在犯罪。由人工智能所组成的人造世界是否会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创造性替代自然世界人工智能产品是否会被诸如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不法分子加以利用而成为他们手中违法犯罪的利器甚至人类是否会过度依赖人工智能产品而惰性越来越强,最终落入被动局面人工智能产品的界分性能界分根据人工智能产品性能和智能化程度分为弱人工智能产品强人工智能产品和超强人工智能产品。弱人工智能产品,是指不具有独立思辨意识和控制能力,只是单纯的对指令进行操作,不具有深度学习和神经网络功能。如击败了当时世界排名第的国际象棋大师加里卡斯帕罗夫的深蓝机器人,依靠其蛮力强记......”。
7、“.....过度开发,人工智能可能是人类发展甚至生存的拦路虎。人工智能已经被开发利用多年并且其水平和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它为人类所造之福是不可磨灭也是不可逆转的,既然已经存在,即使有潜在风险,我们应及时预防,从立法司法管理的多维角度来对其进行规制,使其按照人类的发展规律直为人类所用。只要我们前期预防及时得当,使用过程中严加管理控制,完善现有司法体系,健全与人工智能产品相关的定罪量刑制度,使人工智能产品在良好有序的秩序下发展,就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打开人类司法文明和科技文明的新纪元。参考文献孟昊博强人工智能时代什么时候到来如何到来互联网周刊,刘宪权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东方法学,刘宪权人工智能上其程序的提前编制和远程遥控,更加增强了真正的幕后黑手的隐蔽性,使现场取证调查犯罪嫌疑人变得更加困难和复杂......”。
8、“.....对于具有独立刑事主体地位的超强人工智能产品,在研发初期就需要研发者和设计者在编制程序中加入现行法律法规,使其即使独立思辨独立选择,也能有法律意识,而且加以遵守,否则当超强人工智能产品犯罪时研发者和设计者可能承担过失责任。超强人工智能产品旦具有独立学习独立思考甚至具有人类的智慧和灵性的时候,从些角度来说是非常可怕的,它在单位时间内比人的计算量更大,拥有比人更强的力量和韧性,造成的危害比人类更巨大,对其严加防控,定期更新检查,如果前期提前准备未雨绸缪,将届时可能发生的危险系数降到最低,是非常有前瞻性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将人工智能产品用于犯罪,那么会在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和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等方面成为犯罪分子非常得力的帮凶。如果使用人工智能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无疑会给恐怖分子本身减少危险性......”。
9、“.....则犯罪分子可以随意坐在地下车库餐厅大堂甚至大学自习室里通过远程终端的控制达到其犯罪目的,凡此种种都是非常可怕而且会造成非常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犯罪,更重要的是还会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使犯罪分子很有可能在很长段时间内逍遥法外甚至继续作案,危害社会。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与其等待结果的发生再去想办法解决人工智能产品触及刑法风险的管与防探究刑法论文,穷极各种可能性进行筛选,选择其中最佳的策略,若卡斯帕罗夫可以预判步,则深蓝可以预判步。对人工智能产品触及刑法风险的管汽车等交通工具的产生,相应地道路交通法规应运而生飞机的发明,相应地航空管理规定逐渐完善。人工智能产品的不断普及,需要相应的管理方法来对其加以约束和规制,使其在为人类服务提供便利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尽量避免像霍金的科学预言那样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困扰和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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