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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里森和菲韦格的论题学理论(法律论文) 评里森和菲韦格的论题学理论(法律论文)

格式:word 上传:2025-11-30 13:19:52
,拉贝奥和普罗库鲁斯之间也会产生争议。然而,里森并不是反对上述全部理论。她的理论立场非常明确自始至终都认为两大学派之间没有根本性的对立,各自不存在贯的理论。也就是说,里森持‚无根本差别说‛,而不是‚方法论不同说‛。接下来我们将会看到,在里森眼里,两大学派所使用的方法正好是相同的,即都使用了论题学。里森肯定了巴维耶拉所阐述的‚无根本差别说‛,认为巴维耶拉正确地把学派和解答权联系在起,但也认为巴维耶拉的理论尚存在些不足之处认为学派争议主要是教学观点上的争议,忽略了争议的实践方面内容不能很好地解释为什么原始文献当中存在这么多学派争议,为什学家,其论断不能完全被无视,但是彭波尼也没有明确说拉贝奥是在法律学说上具有创新性,因此他说的创新更有可能是指法律方法和法律技术方面的。斯坦因通过分析学说汇纂当中收录的拉贝奥的观点来重构其法律方法,并比照对立学派的观点,从而得出两大学派在方法论上的差异拉贝奥对词义的解释非常感兴趣,并在解释词义时倾向于字面的客观的解释,而不考虑文字作者的主观意图。在法律适用有疑问或者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普罗库鲁斯学派处理案件的技术方法比较丰富。拉贝奥比起之前的法学家,更加注重精确的定义和区分。两大学派在方法上的不同反映了古希腊两大语法学派规则派和异常派之间的对立。规则派认为语言天生就是有规则的,并努力去证明名词和动词可以根据形式的相似性划分为不同的变格和变位类型。异常派则认为语言不存在般原则,规则派提出的规则都存在大量的例外。斯坦因认为,拉贝奥主要受规则派的影响。‚政治立场不同说‛认为普罗库鲁斯学派反对皇权制度,萨宾学派支持皇权制度。这个理论的基础是,拉不存在个可识别两大学派法学家立场的明确标准。这种理论首先是施拉德尔和布雷默提出的,然后得到了佩尔尼斯和巴维耶拉的进步完善,乔洛维茨和瓜里诺也表示赞同。其中,巴维耶拉的阐述最为详尽。这种理论首先否定彭波尼的论断,其次,倾向于把‚两大学派‛说成是‚两大学校‛,认为它们是教学机构而不是两个不同的学术圈子。在前述种理论当中,没有任何种能占据优势地位。持不同观点的学者们,相互都无法说服对方。里森认为,现代文献无法令人信服地解决学派争议的问题,而且它们存在着双重缺陷方法论上的缺陷和实质上的缺陷。在方法论上,很少有现代学者愿意花力气去对主要原始文献进行系统彻底的分析,他们注重的是罗马私法的教义学方面,而忽视了理解现实法律问题及争议背景的重要性。因此导致了个不利的结果现代理论大多建立在猜测的基础之上,而无法找到原始文献的支持盖尤斯提到的论证理由被忽视些学者甚至明确拒绝盖尤斯提供的论证理由。人达到个年龄也就是说,达到了周岁,因此,他成为适婚人。萨宾学派的论证如下尽管男孩和女孩都是人类,但是确定男性适婚人的标准和确定女性适婚人的标准是不样评里森和菲韦格的论题学理论法律论文其争议提供了必要的手段。在论述第把钥匙即罗马法学和法律实践之间的联系时,里森加入了解答权的因素。她区分般争议和学派争议当不同的法学家对同个案件给出不同的解答时就会产生般争议,而只有享有解答权的两个学派领导者就同个案件产生的争议才能称为学派争议,当然,这两类争议在内容上并无不同。这个区分来自特勒根,他认为享有解答权的学派领导者作出的解答因为对法官具有约束力,所以这种争议更加重要。他的实质性观点是,解答权和学派争议之间存在着种联系。里森在这里原版照搬了特勒根的观点。‚方法论不同说‛的支持者非常多,包括迪尔克森,昆策,斯坦因,利普斯,赫尔伯格,斯卡凯迪和法尔奇等。最早提出方法论不同说的应该是迪尔克森,早在年他就提出,萨宾学派和普罗库鲁斯学派的对立在于方法论上的不同。后来该学说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罗马法学者斯坦因。对于斯坦因而言,彭波尼作为学派争议时代的法学家,其论断不能完全被无视,但是彭波尼也没有明确说拉贝奥是在法律学说上具有创新性,因此他说的创新更有可能是指法律方法和法律技术方面的。斯坦因通过分析学说汇纂当中收录的拉贝奥的观点确的位臵被找到,问题便可以解决如果体系当中没有其正确的位臵,那么该问题便是体系当中无解的。作为其对立面的‚问题思维‛的具体含义是很难确定的。比较明确的是,它是‚体系思维‛之外的东西。因此,决疑法很容易被等同于‚问题思维‛。实质上的缺陷在于,现代文献往往以两大学派之间存在根本性理论对立为出发点,以以下个假设为前提假设所有的学派争议都可以用单的理论去解释学派之间的对立是根本性的,而且是贯性的学派存在内在的贯性。然而,真实的情况却是每种理论都只能解释小部分学派争议,而无法解释全部或者大部分学派争议学派之间并没有根本性的对立学派并不存在内在贯性。比如,拉贝奥和普罗库鲁斯之间也会产生争议。然而,里森并不是反对上述全部理论。她的理论立场非常明确自始至终都认为两大学派之间没有根本性的对立,各自不存在贯的理论。也就是说,里森持‚无根本差别说‛,而不是‚方法论不同说‛。接下来我们将会看到,在里森眼里,两大学派所使用的方法正好是相同的,即都使用了论题学。里森肯定了巴维耶拉所阐述的‚无根本差别说‛,认为巴维耶拉正确地把学派和解答权联系在起理解这里所谈及的思想。因为不仅仅存在着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及其追随者所论述的可以普遍应用的论题,而且也存在着些适合于特定专业的论题‛。所谓的适合于特定专业的论题专用论题,是指‚在定的专业领域经常反复出现并已得到证实的观点‛。比如,就法学领域而言,学说汇纂第卷第题收录的古代法规则包括法谚便是专用论题。在这里,他引用了罗德里希冯施廷琴的德国法学史和马修斯格里巴尔多斯穆法的论学习的方法及策略卷,并指出库尔修斯也在宽泛的意义上理解论题。这说明,这样的变化并不是菲韦格自己首创的。实际上,菲韦格所做的并不是扩大论题的范围,而是偷偷地把西塞罗的‚论题目录‛改为‚观点目录‛。这点可以从他对‚阶论题学‛和‚阶论题学‛的区分中清楚地看出来。所谓‚阶论题学‛是指,当人们遇到个问题时,可能会尝试性地任意选择多少有些随机的观点而当人们从个经常备用的‚观点目录‛中去选择观点时,就属于‚阶论题学‛。两者的差别仅仅在于是否存在个‚观点目录‛。无论是‚阶论题学‛,还是‚阶论题学‛,都没有提及‚论题目录‛。这意味着,西塞罗的‚论题目录‛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尽管里森过分强调了论题学对罗马法的意义,并且其解决学派争议问题的尝试没有获得成功,但是她对论题学本身及其运用方式的理解是基本正确的,至少可以说是符合西塞罗所述的论题学的。然而,这样的论题学对于现代法学家而言,可能意义并不大。甚至在菲韦格的著作出版之后,也没有人能证明它的作用。如果有人根据西塞罗的论题学和昆体良的演说术原理制作本论题学手册的话,我相信,在我们现代人当中,很少有人能正确地使用它。我们甚至不觉得它有什么用处。我们更习惯于通过考察案情当中的相关要素来形成论证,而不是通过检查论题清单来挑选论证。相信菲韦格在面对西塞罗的论题学时,也有同感。菲韦格的论题学舒国滢教授在为菲韦格论题学与法学论法学的基础研究书写‚代译序‛时指出,‚据菲韦格自己介绍,其写作此书,是受维柯于年所写的篇教授演讲词透现的古代思想价值的激励,追寻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人的学问足迹,试图恢复现已无人知晓的论题学之本真面貌及其与法学之间的关系‛。这个说法是有疑问的。菲韦格所说的‚今天几乎不为人知的论题学‛是指亚论。综合这两个方面的信息,我们得到的印象是论题学这种古老的法学方法,在古典罗马法中被广泛使用,并且对当代法也具有重要意义。这意味着,种有两千年历史的法学方法将要焕发新的生命。这对于注重法学方法的人而言无疑是个振奋人心的消息。然而,论题学是否真的可以为我们所用,仍然是有疑问的。首先,论题学的发展并不具有连续性。菲韦格在上述著作的开篇将论题学描述为‚今天几乎不为人知‛的学问。如果这种方法很实用的话,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发展中断的情况呢另外,就像徐国栋教授所指出的那样,里森所描述的古代罗马的论题学和菲韦格所说的‚论题学‛根本就不是同回事。也就是说,存在两种不同的‚论题学‛。这不仅意味着菲韦格企图复兴的不是古代罗马的论题学,而且还引出了系列的疑问为什么会出现两种不同的‚论题学‛它们具体有何不同哪种才是真的如果里森对古代罗马论题学的描述是正确的,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菲韦格误解了论题学还是说,他也有可能出于种原因而故意‚误解‛论题学由于论题学本身是门面向实践的学问,所以上述疑问需要从实践的视角去解答。因此,本文的任务是,通过探讨这两主要依靠直觉,正确判断的获得主要依靠种直接的理解这种对正确解决方案的本能觉察以确定而精致的法律事物感和丰富的经验为基础。因此,可以说,论题学对于罗马法的意义不像里森所说的那么大。罗马法学家是不是真的运用了论题学的方法,或者在多大程度上运用了论题学的方法,仍然是有待证明的问题。小结罗马法学家的方法论和两大学派的争议,对于罗马法学者而言,是两个历久常新的主题。现代学者在有限的原始资料的基础上,不断努力去对历史进行重构。种重构尝试是否可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与现有证据的矛盾程度以及推测的合理性。总体而言,里森的理论无法在逻辑上自圆其说,也缺乏原始文献上的证据,因此需要我们谨慎地去对待。论题学对于罗马法学的意义,仍然是个需要进步探讨的问题。不过,里森的重构虽然有诸多疑点,但仍然非常富有启发性,尤其是她以种新的方式来探讨论题学在罗马法当中的实践运用。评里森和菲韦正好说明,论题学在这里已经不再是种技术或者法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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