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些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与现权利人无关,允许现权利人查询容易造成他人隐私泄露。若按后者理解,则权利人的查询范围相对较小,只能查询其作为权利人期间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档案资料,即其办理登记时提交的材料,造成他人隐私泄露的风要获取证据的机关可以查询原始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只有执行公务确需原始资料作为证据的方可作为原始资料的查询主体,若只需要确定不动产权属即可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则不能作为原始资料查询主体。不动产登记档案与政府信息的关系关于不动产登记档案与政府信息的关系,学界有两种不同观点,第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资料符合政府信息的构成要件,应属于政府信息,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确立的公开原则亦应适用于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第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笔者赞同第种观点......”。
2、“.....但是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中的让民众有渠道监督政府的自由裁量行为不同。不动产登记的结果是申请人意小。但是实务中,无论是查询主体,还是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大多是按照第种理解进行查询,这是权利人查询范围呈扩大化趋势的表现之。根据暂行办法第条第款规定可知,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此处的原始资料包含登记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经办人审核人填写意见的不动产登记审批表,这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材料,对于权利人来说,对其有影响的是不动产登记结果,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如何审查材料,如何填写办理意见,其是无须也无权查询的。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权利人可以查询原始资料,但是未对此处的原始资料的概念内容作进步的说明,按照同文件若无特别说明,上下文中相同词语概念致的原则......”。
3、“.....登记机构无需也无权干涉,因此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自由裁量空间极小,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不符。此外,不动产登记资料涉及的是个别民事主体的利益,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不同,它并不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而且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公开办函号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厅函号的精神,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不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动产登记档案原始资料查询存在的问题权利人的查询范围不明确,呈现扩大化趋势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但是未明确本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原始资料的范围。本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信息不公开案的最后审理结果也印证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原始资料的查询主体......”。
4、“.....也申请查询原不动产买卖合同等权属转移登记原因文件材料。原所有权人作为不动产的曾经权利人,其申请查询的材料,如房屋买卖合同等确实是其作为申请人之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提交给登记机构的材料,且暂行办法未对这类利害关系人的查询范围作出规定,因此实务中有工作人员认为原所有权人有权查询自己提交的原始资料。胡卉明认为,原所有权人虽然不是暂行办法第十条列举的利害关系人类型,但是第十条第款作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规定,若原所有权人能提供相关的材料,证明其可能与该物权发生进步的联系,登记机构应当认定其为利却有不同的意见。种观点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利害关系人与不动产有着特殊的关系,如果不能提供不动产登记原因材料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征收安臵协议等,会影响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断案,而且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査询暂行办法尚未废止也规定......”。
5、“.....因此认为这类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原始资料的查询主体。另种观点则认为,对于仲裁事项和诉讼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也无权查询原始登记资料,因为原始资料含有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不当容易造成他人隐私泄露。且案件当事人如因案件需要查询原始资料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条规定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而不动产登记资料,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材料。因此,从概念上看两者有重合之处。两者的保管要求相同。有限公开视域下对不动产登记档案原始资料的查询探究档案论文......”。
6、“.....能否作为原始资料的查询主体仍有争议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主要分为两类是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人是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人。但是实务中仍有如原所有权动产登记档案中的原始资料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其查询的主体和范围应作限缩理解,确保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然而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原始资料的查询仍然存在查询主体不明晰,查询范围不确定等问题,但是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查档人员培训和改进查询方式,可以规范不动产登记档案原始资料的查询,达到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目的。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档案利害关系人原始资料权利人查询档案国内关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研究颇多,如赖俊峰陈淑端张海峰等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主体查询制度等展开讨论,但是关于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查询的研究较为鲜见......”。
7、“.....在证明不动产物权归属追溯权属来源反映物权变动情况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原始资料的查询仍然存在查询主体不明晰,查询范围不确定等问题,但是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查档人员培训和改进查询方式,可以规范不动产登记档案原始资料的查询,达到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目的。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档案利害关系人原始资料权利人查询档案国内关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研究颇多,如赖俊峰陈淑端张海峰等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主体查询制度等展开讨论,但是关于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查询的研究较为鲜见。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作为原始记录的凭证,在证明不动产物权归属追溯权属来源反映物权变动情况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原始资料中含有不宜公开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因此对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查询主体及查询范围进行研究,有利于解决维护交易安全与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作为不动产的曾经权利人,其申请查询的材料......”。
8、“.....且暂行办法未对这类利害关系人的查询范围作出规定,因此实务中有工作人员认为原所有权人有权查询自己提交的原始资料。胡卉明认为,原所有权人虽然不是暂行办法第十条列举的利害关系人类型,但是第十条第款作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规定,若原所有权人能提供相关的材料,证明其可能与该物权发生进步的联系,登记机构应当认定其为利害关系人,但是也仅能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不能查询登记原始资料。笔者认为,原所有权人为了证明不动产权属已经转移,其实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簿即可达到目的,根本不需要查询买卖合同等原始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査询暂行办法尚未废止也规定,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因此认为这类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原始资料的查询主体。另种观点则认为......”。
9、“.....也无权查询原始登记资料,因为原始资料含有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不当容易造成他人隐私泄露。且案件当事人如因案件需要查询原始资料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查询相关资料,并不会影响证据的收集和案件的审理。笔者同意后观点,因为前观点提及的不动产纠纷案件需提供买卖合同等材料作为证据,其实买卖合有限公开视域下对不动产登记档案原始资料的查询探究档案论文中含有不宜公开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因此对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查询主体及查询范围进行研究,有利于解决维护交易安全与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问题,在两者之间找到个契合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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