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构成此罪的行为,应当降低现行我国刑法第百零条规定的处罚力度。这是因为虚开行为并未造成国库利益的直接受损,国库利益仅仅处于受损的危险之中,目前第百零条规定的刑期显然过重了。意大利年法虚开发票罪与逃税规定了同样的处罚力度,都是年至年的有期徒刑,而我国刑法第百零条规定的逃税罪刑期最高是年,虚开罪刑期最高却是无期徒刑,这样,不管是相对比较还是绝对比较,都有必要降低虚开罪的刑期。尤其是考虑到未来行为人以虚开发票来逃骗种抽象危险犯。虚开罪刑事立法的完善客观行为的限缩基于上述定位,完善我国刑法关于虚开罪的第百零条应当先限缩第款界定的虚开行为范围,即限缩虚开罪的客观要件。具体而言,应当将现在的种虚开行为限缩至为他人虚开种行为。换言之,关于虚开罪,刑法提前保护的适用应当仅针对开票方及其共犯,不针对受票方及其共犯。而为自己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两种行为......”。
2、“.....此时国库利益受损危险转化为实际损失取决于受票方自身进步的行为,不同于为他人虚开,危险转化为实际损失取决于开票方以外的主体,不受开票方的控制。因此,作为例外的预兆行为入刑,仅应适用于为他人虚开行为,为自己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两种行为作为受票方逃税的特别手段,应当纳入逃税罪中进行刑事处罚,当然亦可以进步考虑将通过这手段实施的逃税作为逃税罪处罚的项加重情节。至于介绍他人虚开行为,即在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进行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在虚开罪仅处罚为他人虚开开种行为,且规定为逃税目的犯,同时还进步规定逃税犯罪未遂的不处罚性以及相关共犯以虚开发票罪或逃税罪的名义构成的排除。而我国虚开罪刑事立法修正正需要改变目前严苛的特征,进而限缩该罪适用的打击面降低处罚力度,因此,意大利经验符合我国虚开罪刑事立法修正的方向......”。
3、“.....当前我国税收犯罪刑事立法理念也应当考虑进行大的改变,而意大利年法的理念无疑可以借鉴为我国未来改变的方向。具体而言,税收犯罪刑事立法应当以打击造成国库利益直接损失的行为为基本理念,保留少数逃骗税预兆行为犯罪,作为这立法理念的例外,进步而言,预兆行为犯罪的适用应当受到限制,以避免对基本理念过度的背离。鉴于虚开发票行为具有最为显著的诡计性和损害的潜在性,相比于其他预兆行为,更容易欺瞒税务机关,使国库利益陷入损失的危险最大,同时,实施逃骗税的探究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立法的完善法律论文作用已经开始下降,惩戒相关发票管理违法行为的必要性力度和范围也应当随之下降缩小。这样,不仅整体上的发票管理违法行为刑事立法需要修正,虚开罪刑事立法当然也需要修正......”。
4、“.....意大利虚开发票罪刑事立法对我国的可借鉴性首先,从虚开发票罪刑事立法赖以产生的征税制度的角度看,中意两国是相同的。具体而言,两国都引入了作为各自税制结构中主体税种的所得税增值税制度,且发票在这些税种的征收环节中都有着重要作用,即在意大利,所得税主要是企业所得税也是遵循成本费用扣除的净所得征税原理,成本费用扣除也需要提供作为扣除凭证的发票等资料,而增值税也是遵循税扣税的抵扣机制,进项税抵扣也需要提供作为抵扣凭证的发票等资料。因此,不管是在我国还是在意大利,虚开发票将引起所得税和增值税收入损失的危险是样的,换言之,两国虚开发票罪刑事立法旨在打击的犯罪行为的实施机理和所保护的法益在本质上都是致的,这也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意大利经验对于利益直接有损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不过,虽然年法颠覆了年法的理念,但是并没有与年切断所有的关联。换言之,在现有税收刑事立法理念下......”。
5、“.....即年法第条规定的虚开发票或其他文件罪以下简称虚开发票罪和第条规定的隐匿或销毁会计文件罪,这是目前仅有的两项预兆行为犯罪。根据现行年法,意大利税收刑法规定了大类税收犯罪,分别是申报类犯罪文件类犯罪和税款缴纳类犯罪,共项罪名。首先,上述提到的两项罪名属于文件类犯罪其次,表现为逃税的申报类犯罪包括项罪名,根据逃税手段方式的不同,分别是第条规定的利用虚开发票或其他文件的欺诈申报罪,第条规定的通过其他伎俩的欺诈申报罪,第条规定的不诚信申报罪和第条规定的不申报罪最后,税款缴纳类犯罪是指真实纳税义务确定后税款拒不缴纳的犯罪行为,包括项罪名,分别是第条附加条款规定的扣缴税款未缴纳罪,第条附加条款规定的增值税税款未缴纳罪,第条附加条款规定的不应当的税款抵消罪和当然,从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角度,意大利没有像我国那样有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之分......”。
6、“.....并没有对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发票进行专门更为严格的管理和监控,纳税人行使抵扣权的形式条件即发票拥有也并不像我国那样苛刻。这无疑与意大利并未实施以票控税的征管方式有关,显然,意大利通过多方位渠道尤其是通过相对纳税人而言的第方外部来源获取涉税信息加强税收征管,虚开发票罪刑事立法产生于该基础之上,与上文阐述的我国虚开罪刑事立法修正必要性的缘由相契合。意大利税收刑法与虚开发票罪刑事立法概述税收犯罪刑事立法理念与税收犯罪体系关于税收犯罪,意大利并未在其刑法典中进行规定,而是通过单行刑法予以规定。目前,该单行刑法为年月日颁布的新所得税和增值税犯罪惩罚法第号立法令,以下简称年法,该法是意大利对之前税收刑事立法进行重大改革后的产物。相比于之前的税收单行刑法,即年月日颁布的打击所得税和增值税逃税以及便利税收方面悬案解决法第号法律,以下此外......”。
7、“.....纳税人通过实施发票管理违法行为逃骗税的成本和风险也越来越大,而欧美等发达国家之所以未实施以票控税的征收征管方式,与这些国家已经建立完善的诚信纳税制度不无关系。为此,我国也需要不再固守以票控税的理念,并应转变征管方式,而符合现代税收征管要求的征管方式无疑是信息管税,即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对涉税信息进行管理和应用为达加强税源管理之目的的新型征管方式。事实上,伴随着大数据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水平逐步提高,例如,利用金税工程征管数据,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数据,以及第方提供的纳税人涉税信息,我国信息管税已经初见成效。其中,关于涉税信息第方提供制度,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年修订后已经明确引入了该制度,正在进行的税收征管法修订也将正式引入这制度,信息管税在我国终将全面实现。因此,伴随着我国税务机关现代征管手段能力的逐步完善和提高,发票在控制税源堵塞税收漏洞等方面的作用已经开始下降......”。
8、“.....在意大利现行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刑事立法下,为他人虚开发票行为以及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其他种虚开行为存在构成逃税罪或虚开发票罪共犯的可能。显然,如果任由相关行为人以共犯名义被处罚,意大利年法以及虚开发票罪的立法理念将受到不小的背离。为此,该法在第条专门就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的关系问题明确规定本条背离刑法典第条的规定,即为不存在交易开具发票或其他文件者以及与该主体共同参与的主体不能基于共同参与第条规定的犯罪的名义受处罚利用涉及不存在交易的发票或其他文件的主体以及与该主体共同参与的主体不能基于共同参与第条规定的犯罪的名义受处罚。据此,作为例外规定,年法第条无疑是解决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关联问题即共同犯罪问题的关键条款......”。
9、“.....从第条的含义来看,该条方面规定了开票方和受票方可是,与第条项规定样,受票方构成虚开发票犯罪的共犯排除在年法下也可以得出虚开发票行为与利用虚开发票行为实施逃税是相互独立的,即使是在受票方与开票方事前协商的情况下,也各自独立地构成各自的犯罪。事实上,两项独立刑事处罚规则的存在就可以排除个主体以共同犯罪的名义参与到另个主体的行为中。此外,如果个主体同时参与到第条和第条的犯罪,根据吸收犯的般原则,鉴于第条规定的逃税犯罪行为代表最严重的侵犯性,利用虚开发票的犯罪吸收虚开发票的犯罪。显然,年法第条项的规定以立法的形式更加明确了这点。不过,对于项的适用,还需要对以下两种情形进行进步阐释。首先,受票方虽然通过协商或教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但是没有利用该发票。对此,应当认为此时不适用第条项规定,这是因为该项明确规定仅仅适用于利用了虚开发票的情况。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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