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如技术转让合同。在这类合同中,除了合同缔结地很难确定以外,合同履行地也很难确定。根据传统国际私法,在特定场所按照特定程序缔结的合同如证券交易拍卖等无疑应适用交易所所在地的法律。但是,网上拍卖是悬浮在虚拟空间的,并不与任何地域相联系,适用拍卖场所所在地法实际上无法可依。网络使得人们通常在并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对方所处的地理位臵的情况下相互传递信息和进行交往。另外,网络是种面向任何人的独立自主的开放系统,用户可以在任何地方的计算机上订立和履行合同,国家住所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当事人之间的联系是非常弱的,国籍住所这些传统连接点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意义不大。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对主观连接点的挑战当事人合意即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该原则被广泛的适用于涉外合同领域。由于客观性连结点缺陷的存在,人们把视角转向主观性连结点,由于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应适用的法律。通过当事人的选择,能够解决网络服务商与用户,用户与用户以及网络服务商之间发生的许多法律问题,所以该连结点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随着电子合同的发展,出现了种点击包装合同。在网上消费交易中,供货商不是就每笔交易都分别订立合同,而往往提前制定好格式合同,并利用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制定些损人利己的免责条款和法律选择条款。而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只能点击接受或拒绝键,要么全部接受成立合同,要么全部不接受。这样,大大限制了合同当事人的选择权,当事人合意的连结点收到了限制。最密切联系连结点由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弹性特征,能够适应复杂多变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因而被各国理发和司法实践所广泛采用。在合同准据法中,应适用承担特征履行义务的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后惯常居所地法如果该当事人有营业所则适用营业所所在地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电子合同环境中遭遇困境,主要原因还是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特征性履行因素难以确定。国际私法的应对连接点的嬗变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许多客观的连接因素难以有效的运用到网络空间中。主观连接因素,特别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法律选择条款可以解决用户与用户与用户之间以及之间的法律争议,使大多数法律冲突得以解决。在新的连接点尚未得到各国立法认可之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解决电子商务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同时,还应针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减少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当然,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可能是毫无限制的。各国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经营者通过网上格式合同或附合合同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采取规范限制的态度,如德国的般合同条款法和英国的不公平合同条款法,对涉及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同适用直接适用的法,否定法律选择条款的效力。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按照现行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寻找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连接点时,很多连接点的判定从技术上非常困难。但是,以虚拟的网络空间为依托的电子商务合同纠纷最终是在物理空间中的法院解决。法官处理此类案件时,不可能完全抛弃传统法律意识的影响,传统的连接点仍会发生作用。但对传统连接点的含义应根据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性做扩大解释。除了在现有的连接点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以适应电子商务合同的需要以外,可以考虑构筑新的连接点。网络空间派生的新的因素,如网址,为构筑新的连接点提供了客观基础,而且,新的连接点的形成与发展与客观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发展密切相关,比如意思自治原则就是商品经济发展到定阶段的产物,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新的连接点的形成虽然尚待时日,却是必然趋势。根据学者们的设想和构思,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仅仅在技术上处于个不可或缺的地位,在法律上也应被赋予新的权利处于新的地位。用户在选择的时候,可以由明示应当遵守的规则。用户将制定和选择规则的权力交给,选择了个,也就意味着接受了所在国的法律或该选择的法律,用户在选择时就能预见纠纷发生时应适用的法律。将所在地作为连接点,既有灵活性,又具有可预见性,不失为种较好的选择。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在电子商务合同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仍然是首要的适用原则。在确立电子商务合同准据法的理论和立法实践中很多国家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当然的适用原则。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当事人预知行为的后果,维护合同的确定性和稳定性,这对于存在于虚拟空间的电子商务合同尤为重要。另外,在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尚待完善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争议的尽快解决。但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具体适用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在选择法律的方式方面,由于网络证据的复杂性,只可能承认明示选择。在选择法律的范围方面,现在的趋势是根据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尽量扩大当事人的选法范围,使当事人就能够选用对电子商务关系作有规定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从而避免因选择或适用法律不当而导致电子合同的无效。当然,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不可能是毫无限制的。有学者认为,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主要应局限在以下个方面制止不公平合同条款的法律。许多国家对格式合同制订有禁止不公平合同条款的法律。如果当事人选择外国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院国法律所施加的保护措施,那么法院国就有权拒绝承认当事人合意选法的效力。禁止滥用个人数据的规则。反托拉斯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尽管许多国家正在积极推广电子商务的应用,但如果方当事人独占数据电文标准的使用,那么此种行为通常被认为属于托拉斯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法院国有关公共秩序的法律。如果电子商务的应用或交换协议的内容如果违背公共秩序,法院国可以拒绝承认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拒绝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前面已经提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适用受到了挑战。但是经过长期的发展,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领域的适用已经比较完善,其所具有的灵活性使其在电子商务合同中仍有用武之地。这在立法中也有所反映。如的第条就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订立于罗马的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规定,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对于电子商务,欧盟不主张建立任何新的冲突法规则,上述规定也适用于电子商务合同。可见,最密切联系原则仍然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但是,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时,对于网上履行合同,不能套用特征性履行方法,因为在这种合同中,几乎不能确定特征履行地。而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连接因素来确定准据法。商务合同模板汇编篇合同编号合同编号合同签约时间买受方合同签订地出卖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数量及价款含税,税率序号物料编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含税到厂价远计量单位备注件产品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出卖方须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买受方企业标准双方共同认可的标准协议进行供货。如双方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本协议项下产品的使用目的和买受方的解释为准。质量要求出卖方供货的产品必须符合双方签订的产品质量保证协议或技术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出卖方保证供货的产品在买受方主机产品包期以内无任何瑕疵或缺陷,并以此作为评审质量级别的依据买受方原因除外。产品标志出卖方供货的产品,要具有买受方认可的生产厂家的标志。因产品体积太小无法标注的,则必须经买受方同意后,使用双方共同认可的符号,以区分不同的生产厂家。包装运输要求及费用承担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买受方企业标准买受方无特别要求的,适用商业惯例。出卖方应当保证产品的包装能够使产品安全的运输和储存,包装费用由出卖方负担。产品由出卖方转移至买受方的运输责任及费用由出卖方承担,出卖方应制做相应的工位器具进行运输,以保证产品在转运过程中的实物状态不被损毁。买受方有要求时,出卖方应在洛阳市附近建立中转仓库,以保证买受方能够按时按量的组织生产。交货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在买受方下达采购订单后,由出卖方按照买受方采购订单中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数量送货。其他,双方在合作的同时,都可以和其他相应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年,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为本协议商定合作方案的执行期限。,需提前个月通知另方如方擅自终止协议,另方将保留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在正式合同中进步予以明确。框架协议与正式合作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双方应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所有内容与服务提供均为免费。甲方乙方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商务合同模板汇编篇电子商务合同合同编号卖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买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买卖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致,就电子商务签订本协议。第条商品基本状况商品名称品质规格单位数量产地第条商品价款商品单价为,总价为元。共计大写元。第条支付条款付款程序选择以下第种先付款后发货先发货后付款。双方商定选择以下第种付款方式银行汇款买方开户行账号邮局汇款收款地址收款人根据上述选择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承担汇款发生的相关银行邮局费用。第条装运装运时间装运地最终目的地货运单位买方应承担货运发生的切费用。第条包装卖方须用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第条发货通知卖方应在发货后工作日内向买方或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