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条在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有关程序时限申请复核等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乌鲁木齐县工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十负责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对辖区范围内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分片划段,落实巡查人员监管责任和监管任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
2、“.....对发现的违法情况或突发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和妥善处置。食品市场巡查的主要任务是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十二负责对上级投诉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交办分流的食品案件......”。
3、“.....第七条工商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工商所所长为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第责任人。应当通过签订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每名执法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第二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八条为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高效开展,强化地方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责任,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促进各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有害食品未能及时控制,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六对应当查处的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对其它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七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以及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请派出机关移送的八因执法不力或者失误导致在辖区内形成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集散地的九因违规违纪执法,导致食品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
4、“.....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合并执行。第十五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分为般责任严重责任和特别严重责任。第十六条依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清责任,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必须严格责任追究负有监管职能的工商所辖区内年发生次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相关人员及主要负责人责任。二负有监管职能的工商所辖区内年发生二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除按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外,还应追究工商局相关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三工商局同监管职能部门年发生三次以上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应追究该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同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责任。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的......”。
5、“.....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从重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二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三干扰阻碍调查人员对其责任进行调查的四故意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五对追究其违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九条乌鲁木齐县工商局领导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和有关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应予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依据,责任自负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十条乌鲁木齐县工商局监察部门负责追究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必要时办公室可配合调查。第十二条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人员的责任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职责......”。
6、“.....导致相关安排部署和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辖区食品经营秩序混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二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无法律依据减轻处罚不予处罚,放纵违法行为的四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时采取措施不力处理不及时的五工作失职渎职等主观上的过错,未能及时控制或者查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行为,或者导致辖区内形成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集散地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严重问题的六对按照规定应当上报的食品安全信息,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造成影响的七对应当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不及时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三条工商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乌鲁木齐县工商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
7、“.....全面负责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章案件,指导工商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要按岗定责,层层签状,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出问题。第五条乌鲁木齐县工商局职能科室职责注册登记科依法办理食品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严把市场主体资格准入关,按照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及时把从事食品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情况提供给辖区工商所......”。
8、“.....配合市工商局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查,定期公示食品质量信息,制定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自律制度,并督促工商所抓好落实,承担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的其它具体工作。三市场经济检查队负责组织并指导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食品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四商广科负责查处食品类商标违法行为,保护名牌食品商标负责查处食品类违法广告行为,严厉查处食品类违法广告的代理者发布者及广告主。五投诉申诉举报中心负责接收受理分流督办消费者食品安全方面有关的咨询投诉申诉举报,指导并监督下属机构按时办结案件六办公室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及督导,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积极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9、“.....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严厉查处行政不作为行为,为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证。第六条工商所职责。按照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执行,在乌鲁木齐县工商局的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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