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三条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号同时废止。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第九条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各市县申报资料,并于每年月日之前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交下列资料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本年度改造计划,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本年度改造计划规划计划和列入规划计划的项目发生变更的,以市县政府出具的文件为准。二加盖部门印章的本办法附表附表。三上年度各市县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2、“.....以及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和补偿决定复印件。四省级财政部门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对市县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五与审核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十条专员办应对地方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实地抽查审核比例不少于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抽查城市棚户区改造数据比例不低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据的。重点核查征收补偿收购协议的签订实施情况。抽查审核结果与报送数据相差较大的,应当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核实数据后重新报送。对于未按规定时限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审核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应于月日前将审核意见表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及时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保障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需要。对于年底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中央财政将酌情减少安排该地区下年度补助资金数额。第十七条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类住房保障支出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项棚户区改造支出科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专员办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违规虚报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请数据问题严重的,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4、“.....由财政部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者扣减下年度该地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附表报送财政部,并于月日前上报审核总结报告。第十条每年月日之前,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将专员办审核认定后的附表附表和相关文字说明,分别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未附专员办审核意见的,不予受理。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处理。第三章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对各地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月日之前将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按时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上报数据是否及时准确等因素......”。
5、“.....适当增加或减少相关地区的补助资金。第十三条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数额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月日前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次下达已经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县财政部门,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送专员办。市县财政部门收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后,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建设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各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城后者包括专利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商标科技进步等。采用量化打分办法,每项细化指标都有对应的计分办法。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认定程序。省设立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省中小企业局为组长单位......”。
6、“.....工作小组负责对百强民营企业认定的组织审核评议工作,对省委省政府负责。地级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申报,填写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推荐表,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推荐意见报省中小企业局。认定工作小组对各市推荐的企业经过严格的程序进行认定,进行综合审核和评议,选取前名报省委省政府审批认定。加大鼓励和扶持力度。认定结束后,广东省人民政府将为百强民营企业颁发牌匾,并在主要新闻媒体公榜表彰及给予次性现金奖励。被评上的百强民营企业,其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关键技术的研发农产品深加工吸纳下岗人员再就业等项目,只要符合有关规定,省有关职能部门将按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决定的有关精神,优先纳入计划予以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7、“.....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第八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
8、“.....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为规范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9、“.....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第五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第二章资金的计算与分配第六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作,经过三个步骤。第,省中小企业局每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部署,在省经贸委的指导下,提出年度各项目的要求和方向,向社会发布。第二,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进行项目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然后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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