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的情况逐渐增多。行政复议法虽然规定了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法制机构仅有建议权,实际上对被申请人毫无约束力。机构人员和办案经费未达到法定的要求行政复议机构是法定的行政主体,但各级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的设置和建设,与其所承担的行政复议工作任务,与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的要求相去甚远。许多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未依法设立法制机构承办行政复议事项有的设立了机构,却只有人编制,不符合办案程序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的多撤销的少,监督职能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这能不能说明各级于准司法行为。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与人民法院对争议的裁判并无二致,因此,申请人第三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与当事人不服审裁判上诉是个道理,不论是决定维持,还是决定撤销变更,均应以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行政复议机关不应成为被告,就如同审法院不应是被上诉人样。当然,司法监督的效力高于内部层级监督,行政判决效力高于行政复议决定。在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的规定,带来的弊端和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应立即修改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的规定,以保证行政复议良性运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在电大学习的这阶段,我认为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既然行政复议法已经产生,我们就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从合法性及合理性通过相关的途径来使用好这部法律,同时也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行政复议法强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复议制度由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更有效,对纠正行政机关的行为更有力更快捷,因而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从制度上遏制和清除腐败,必将发挥其巨大而重要的作用。总之,行政复议是相对人的种救济途径,从种意义上讲行政复议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所以根坚持学习贯彻好十七大的法治精神,进步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治,要不断健全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实际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适当充分的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大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的进步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尊严权威。结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种层级监督制度,它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有的行政机关的领导对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缺乏深刻的认识,自觉接受行政复议监督的意识淡薄。如个别地方反映行政复议办案过程中领导干预太多有些地方的领导片面强调项工作的推行却不依法办事,旦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后作出裁决,就埋怨行政复议机构不支持其工作,甚至以不履行法定职责相要挟。由于办案人员少,超期结案的较多,影响到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检查中发现,个别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时政法大学出版社江必新李江行政复议法释评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罗豪才略论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杨小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议机构不支持其工作,甚至以不履行法定职责相要挟。领导观念滞后,在市直部门及县级政府表现突出,因而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深入开展。由于宣传不够深入,有的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怕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机关官官相护有的怕行政机关打击报复有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的认识模糊,怕当被申请人等等。由于宣传的范围不够广泛,些行政相对人特别是农村边远山区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法知之甚少甚至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么部法律,更不知如何运用其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办案质量不够高主要表现在第,不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有的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不及时依法审查有的行政复议机关在立案审查时不体现便民原则,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推却受理。第二,行政复议机关办理案件时违反程序。由于办案人员少,超期结案的较多,影响到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检查中发现,个别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时间达年半之久。特别是山林土地等权属纠纷案件更难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第三,不依法公正裁决。对具体行政行为性质的界定不准确,影响到案件的实体处理,如个别工商行政部门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认定很随意个别部门因怕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群体上访,对明知应当予以撤销的行政复议案件予以维持,有的行政复议机关缺乏公正性,无原则地维持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复议法第六章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保证行政复议决定及时完整地执行。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实施难度大,执行障碍重重。主要原因是其,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制约。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都是领导干部。有的领导干部是人民代表选举产生。再加上我们国家是党管干部,有的是党委任命的,没有党的组织参与和支持,单凭此法律条文规定很难执行。其二,国家的法律配套问题,公务员法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司法实践难以操作。因此,建议制发相关文件或者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将第三十七条的相关内容纳入公务员法的配套制度之中。行政赔偿功能差,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缺乏制约手段因国家赔偿制度不完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行政赔偿的案件很少,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行政赔偿事项进行调解的情形较多,而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调解。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对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却缺乏规定。普遍反映下级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者故意拖延履行行政间达水平面上保护范围的距离截面图两根等高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图两等高避雷针间保护范围的侧最小宽度与的关系避雷器概述与要求避雷器是用以限制由线路传来的雷电过电压或由操作引起的内部过电压的种电器设备。避雷器是种放电器,并联连接在被保护设备附近,当作用电压超过避雷器的放电电压时,避雷器即先放电,限制了过电压的发展,从而保护了其他电器设备免遭击穿损坏。目前使用的避雷器有以下四种类型保护间隙式避雷器排气式避雷器阀型避雷器和氧化锌避雷器。为使避雷器能够达到预期的保护效果,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具有良好的伏秒特性,以易于实现合理的绝缘配合。应有较强的绝缘强度自恢复能力,以利于快速切断工频续流,使电力系统得以继续运行。直击雷的保护原则避雷针的装设原则及其接地装置的要求独立避雷针宜设独立的接地装置。在非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宜超过。当有困难时,该接地装置可与主接地网连接,使两者的接地电阻都得到降低。但为了防止经过接地网反击及以下的设备,要求避雷针与主接地网的地下接地点至及以下的设备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沿接地体的长度不得小于。经长度,般能将接地体传播的雷电过电压衰减到对及以下的设备不危险的程度。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经通行的地方,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等的距离不宜小于,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砾石或沥青地面。电压及以上的配电装置,般将避雷针装在配电装置的架构或屋顶上,但在土壤电阻率大于的地区,宜装设独立避雷针。否则,应通过验算,采取降低接地电阻或加强绝缘等措施,防止造成反击事故。对于的配电装置,允许将避雷针装在配电装置的架构或房顶上,但在土壤电阻率大于的地区,宜装设独立避雷针。对于及以下高压配电装置架构或房顶上不宜装设避雷针,因其绝缘水平很低,雷击时易引起反击。装在架构上的避雷针应与接地网连接,并应在其附近装设集中接地装置。装有避雷针的架构上,接地部分与带电部分间的空气中距离不得小于绝缘子串的长度,但在空气污秽地区,如有困难,空气中距离可按非污秽区标准绝缘子串的长度确定。避雷针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至变压器接地线与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沿接地体的长度不得小于。在变压器的门型架构上,不应装设避雷针避雷线。这是因为门型架构距变压器较近,装设避雷针后,架构的集中接地装置距变压器金属外壳接地点在地中距离很难达到不小于的要求。直击雷保护装置的布置综上所述,结合该变电站的实际情况共设置根避雷针。在变电站出线的构架上装设根高的避雷针在变电站南部的两个角落中,分别离墙边缘的地方装设根高的避雷针作为全站防直击雷的保护装置如图所示。并铺设良好的接地网,避雷针装设直径为的圆形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大于在号避雷针布置集中接地极并与主接地网相连,独立接地网和主接地电网在地中距离保证在以上。电器设备接地引下分支线采用的扁钢与主接地网连接,单支柱电器设备采用根引下线,双支柱电器设备采用两根引下线,相互焊接的型架和龙门架采用两根引下线,主变压器基础站用变压器基础断路器基础,电力电复议决定的情况逐渐增多。行政复议法虽然规定了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法制机构仅有建议权,实际上对被申请人毫无约束力。机构人员和办案经费未达到法定的要求行政复议机构是法定的行政主体,但各级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的设置和建设,与其所承担的行政复议工作任务,与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的要求相去甚远。许多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未依法设立法制机构承办行政复议事项有的设立了机构,却只有人编制,不符合办案程序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的多撤销的少,监督职能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这能不能说明各级于准司法行为。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与人民法院对争议的裁判并无二致,因此,申请人第三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与当事人不服审裁判上诉是个道理,不论是决定维持,还是决定撤销变更,均应以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行政复议机关不应成为被告,就如同审法院不应是被上诉人样。当然,司法监督的效力高于内部层级监督,行政判决效力高于行政复议决定。在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的规定,带来的弊端和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应立即修改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的规定,以保证行政复议良性运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在电大学习的这阶段,我认为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既然行政复议法已经产生,我们就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从合法性及合理性通过相关的途径来使用好这部法律,同时也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行政复议法强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复议制度由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更有效,对纠正行政机关的行为更有力更快捷,因而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从制度上遏制和清除腐败,必将发挥其巨大而重要的作用。总之,行政复议是相对人的种救济途径,从种意义上讲行政复议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所以根坚持学习贯彻好十七大的法治精神,进步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治,要不断健全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实际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适当充分的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大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的进步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尊严权威。结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种层级监督制度,它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有的行政机关的领导对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缺乏深刻的认识,自觉接受行政复议监督的意识淡薄。如个别地方反映行政复议办案过程中领导干预太多有些地方的领导片面强调项工作的推行却不依法办事,旦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后作出裁决,就埋怨行政复议机构不支持其工作,甚至以不履行法定职责相要挟。由于办案人员少,超期结案的较多,影响到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检查中发现,个别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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