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短时间内完全融入中国的现实法治社会并非易事,相关价值观念的转变及配套制度和规则的完善并非蹴而就,但是我们绝不能因之困难而放弃努力。完善我国的程序性辩护关乎中国的法治,关乎中国人权保障与世界的接轨。因此,我们应在准确界定程序性辩护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之上,从价值观念及相关配套制度,规则的完善方面努力,以促进中国法制的进步。参考文献美艾伦德肖微茨著,最好的辩护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年版陈瑞华著程序性辩护之初步研究现代法学,年月陈兴良刘涌案改判的法律思考大和法律网年月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沪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宿松县公安局弗朗西斯培根论司法,载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吴丽菲浅析程序性辩护前言,年版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发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年月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条第款同样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刊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也就是说赋予被追诉方对侦查行为以及控方证据请求法院加以审查的权利。当然此处的规定是很狭窄的,它仅限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对于其他的证据种类并没有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言辞证据的排除也是少之又少。最后,司法实践中辩护方也会提出些程序性的辩护意见,但是这种意见的提出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有力支持,难以引起法庭的重视。同时,这种意见基本上都是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的抗辩。法院仍然拒绝对公检法机关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和独立的裁判。程序性辩护没能有效发挥作用,程序性辩护的发展举步维艰。二我国程序性辩护尴尬境地的成因程序性救济机制的缺失程序性辩护应当引起定的结果,即裁判机构宣告违法诉讼行为无效,或者做出排除非法的证据的决定。我国程序性辩护的实践显示,将侦查起诉审判机关程序违法行为诉诸法庭的程序性辩护活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并且对于相应机关做出的不适当行为,刑诉法上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比如对于超期羁押,辩护人只能向做出羁押决定的机关提出变更或解除的要求,而不是向审判机关提出,我们都知道任何人不得当自己案件的法官。显然该做出羁押决定的机关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最后的决定,违背了法学公平正义的理念。我国的审判制度对于程序性辩护也设置了障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追诉人的上诉请求包括程序性的辩护请求,二审法院要进行全面审查。但事实上,我国二审法院对于审法院的裁判主要从实体上进行全面审查,而至于辩护人的程序性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般将其视为案件实体性问题的附带问题,很少进行专门的司法审查。因此辩护方的程序性辩护意见很难说服二审法院对审法院的程序违法行为,宣告无效,促使其以此为由撤销审判决。此外,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对于二审法院的程序性违法,目前没有相关的救济,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二审法院程序性违法就不属于再审的条件,对于相应的程序性辩护意见也只有走上访等政治途径了。陈旧的诉讼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将实事求是客观真实案件事实真相等作为理想诉讼标准加以归纳,并强势推崇,言下之意就是对实体的推崇,只要实体真确就是成功的诉讼行为。并且实践中这也是公检法机关极力追求的目标。在这种极端重视实体的氛围中,程序。这样,二审法院违反程序的行为,如法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而没有开庭审理问题,随意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等,都能够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通过程序性裁判受到程序性制裁。同时,审判决后即生效的案件,虽然不能通过二审程序进行救济,但是能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得到救济。坚持并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年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规定的出台有两大背景。是近年来冤假错案频发,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特别是最近赵作海案的发生,是这两个文件出台的直接促因。这些冤假错案背后,几乎都存在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情况。二是死刑案件的特殊情况。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都是命案,它们都曾经在审中被判死刑,只是由于种种原因,证据认定上没有达到法定的标准,后来才获改判。因此这两个规定尤其是后者的出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于刑辩律师而言,是刑事辩护的利器,是程序性辩护的重要武器。新规定体现了六点突破第,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法律后果启动程序证明标准调查程序救济方式。第二,确立了三种排除的后果其,绝对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依法必须排除,即使它是真实的可靠的,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其二,自由裁量的排除。即物证书证的取得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被排除。其三,可补正的救济。即些技术性的违法,可以责令侦查人员去补正。第三,被告人可以主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开庭前审查起诉阶段法庭辩论前都可以申请。第四,明确规定法院对非法证据,特别是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公诉人必须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合法取得,否则就是非法。因此,公诉人要提交讯问笔录播放录音录像,甚至传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第五,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对各种证据的取证审查判断做出非常详细具体规定,有关证据排除的情形有多种。这为程序性的辩护提供了依据,同时也给侦查机关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给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自由裁量权施加了最严格的规范和限制第六,对死刑案件中定罪判刑的证据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明确了死刑案件必须达到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之间的矛盾要排除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要查清证据推导出来的结论要惟。增强法院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程序性辩护的成功与否,在定程度上取决于法院的中立性和独立。具备滑块厚度综合检测系统解决了制约企业提高滑块生产效率的问题,实现了滑块厚度的自动检测,提高了检测精度,降低了误判率。本课题的主要任务是对厚度综合检测平台的控制系统进行方案设计,选型及调试。在设计过程中,首先,应该使要求实现的功能得以实现,并且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在此基础上,应当尽量降低系统的复杂程度,以提高可靠性,同时也可以降低成本。考虑到费用的问题,我们也应当在保证功能的同时,尽可能选用造价低性能要求。硬件系统设计及选型的选型可编程控制器是种典型的采样控制系统,是以微处理机为基础,综合了计算机技术自动控制技术和通信技术而开发的种新型工业自动控制装置。它通过循环方式进行闭环控制,包括数字量和模拟量控制。它既可进行顺序控制,也可实现过程控制,随着微处理器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可编程序控制器已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控制元件,其功能日益完善,具有功能强可靠性高使用灵活方便易于编程以及适应测试环境等系列优点。其广泛应用在机械系统生产流水线及过程工业的自动控制领域,具有性能稳定高可靠性强抗干扰能力功能强大及硬软件开发方便等特点。因此,本系统选择作为系统控制的核心,完成对各部件动作的协调控制。世界上约有多个生产厂家,如美国的公司莫迪康公司公司德国的西门子公司日本的欧姆龙公司三菱电机公司以及国内的浙大中控等。它们般满足用户各方面的需求,但在外形结构功能网络通信和编程方法等方面各有不同,对于不同的工业控制需求,应当选择合适的。选型的关键主要是能满足基本控制功能和容量,并考虑维护的方便性备件的通用性系统可扩展性以及能满足特殊功能要求等,即应最大限度地满足系统的控制要求力求使控制系统简单经济,且保证控制系统安全可靠。由于本课题中的检测平台有连续性,应尽可能地考虑将来新增功能要求,考虑选择比较新型,由于西门子公司的产品质量比较有保障,且技术支持售后服务较完善,有利于产品扩展与软件升级,所以我们确定选用西门子公司生产的。般是根据其输入输出点数及存储器容量的大小来分类,在选型之前首先确定系统点数和存储器容量。的点分配控制系统的输入和输出信号的名称代码及地址编号如表所示。其中,当有输入信号时为,无信号输入时为。表名称代码地址编号输入急停中断输入中断输入分类完成信号分类二完成信号分类三完成信号分类四完成信号分类五完成信号分类六完成信号分类七完成信号滑块到达信号启动信号传感器启动监测信号传感器启动监测信号传感器启动监测信号传感器启动监测信号滑块重叠信号定位信号停止信号手动输入备用输出电机脉冲输出电机脉冲统诊断及中断处理高速计数等功能,且具有极高的性能价格比。本系统中,主控模块选择,安装在线路板的标准导轨上由于此模块已能满足系统监控要求,故没有选用扩展模块,如以后系统功能扩展需要可进行自由选择。主控模块包括中央处理单元电源数字输入输出点,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等特点,其主要技术指标如下直流电源供电,提供电压输出点数字量输入,点数字量输出,可连接个扩展模块,最大可扩展点数达点程序存储器容量字,用不短时间内完全融入中国的现实法治社会并非易事,相关价值观念的转变及配套制度和规则的完善并非蹴而就,但是我们绝不能因之困难而放弃努力。完善我国的程序性辩护关乎中国的法治,关乎中国人权保障与世界的接轨。因此,我们应在准确界定程序性辩护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之上,从价值观念及相关配套制度,规则的完善方面努力,以促进中国法制的进步。参考文献美艾伦德肖微茨著,最好的辩护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年版陈瑞华著程序性辩护之初步研究现代法学,年月陈兴良刘涌案改判的法律思考大和法律网年月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沪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宿松县公安局弗朗西斯培根论司法,载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吴丽菲浅析程序性辩护前言,年版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发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年月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条第款同样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刊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也就是说赋予被追诉方对侦查行为以及控方证据请求法院加以审查的权利。当然此处的规定是很狭窄的,它仅限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对于其他的证据种类并没有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言辞证据的排除也是少之又少。最后,司法实践中辩护方也会提出些程序性的辩护意见,但是这种意见的提出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有力支持,难以引起法庭的重视。同时,这种意见基本上都是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的抗辩。法院仍然拒绝对公检法机关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和独立的裁判。程序性辩护没能有效发挥作用,程序性辩护的发展举步维艰。二我国程序性辩护尴尬境地的成因程序性救济机制的缺失程序性辩护应当引起定的结果,即裁判机构宣告违法诉讼行为无效,或者做出排除非法的证据的决定。我国程序性辩护的实践显示,将侦查起诉审判机关程序违法行为诉诸法庭的程序性辩护活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并且对于相应机关做出的不适当行为,刑诉法上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比如对于超期羁押,辩护人只能向做出羁押决定的机关提出变更或解除的要求,而不是向审判机关提出,我们都知道任何人不得当自己案件的法官。显然该做出羁押决定的机关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最后的决定,违背了法学公平正义的理念。我国的审判制度对于程序性辩护也设置了障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追诉人的上诉请求包括程序性的辩护请求,二审法院要进行全面审查。但事实上,我国二审法院对于审法院的裁判主要从实体上进行全面审查,而至于辩护人的程序性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般将其视为案件实体性问题的附带问题,很少进行专门的司法审查。因此辩护方的程序性辩护意见很难说服二审法院对审法院的程序违法行为,宣告无效,促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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