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以此为由撤销审判决。此外,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对于二审法院的程序性违法,目前没有相关的救济,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二审法院程序性违法就不属于再审的条件,对于相应的程序性辩护意见也只有走上访等政治途径了。陈旧的诉讼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将实事求是客观真实案件事实真相等作为理想诉讼标准加以归纳,并强势推崇,言下之意就是对实体的推崇,只要实体真确就是成功的诉讼行为。并且实践中这也是公检法机关极力追求的目标。在这种极端重视实体的氛围中,程序。这样,二审法院违反程序的行为,如法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而没有开庭审理问题,随意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等,都能够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通过程序性裁判受到程序性制裁。同时,审判决后即生效的案件,虽然不能通过二审程序进行救济,但是能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得到救济。坚持并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年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规定的出台有两大背景。是近年来冤假错案频发,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特别是最近赵作海案的发生,是这两个文件出台的直接促因。这些冤假错案背后,几乎都存在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情况。二是死刑案件的特殊情况。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都是命案,它们都曾经在审中被判死刑,只是由于种种原因,证据认定上没有达到法定的标准,后来才获改判。因此这两个规定尤其是后者的出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于刑辩律师而言,是刑事辩护的利器,是程序性辩护的重要武器。新规定体现了六点突破第,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法律后果启动程序证明标准调查程序救济方式。第二,确立了三种排除的后果其,绝对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依法必须排除,即使它是真实的可靠的,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其二,自由裁量的排除。即物证书证的取得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被排除。其三,可补正的救济。即些技术性的违法,可以责令侦查人员去补正。第三,被告人可以主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开庭前审查起诉阶段法庭辩论前都可以申请。第四,明确规定法院对非法证据,特别是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公诉人必须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合法取得,否则就是非法。因此,公诉人要提交讯问笔录播放录音录像,甚至传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第五,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对各种证据的取证审查判断做出非常详细具体规定,有关证据排除的情形有多种。这为程序性的辩护提供了依据,同时也给侦查机关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给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自由裁量权施加了最严格的规范和限制第六,对死刑案件中定罪判刑的证据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明确了死刑案件必须达到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之间的矛盾要排除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要查清证据推导出来的结论要惟。增强法院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程序性辩护的成功与否,在定程度上取决于法院的中立性和独立。不短时间内完全融入中国的现实法治社会并非易事,相关价值观念的转变及配套制度和规则的完善并非蹴而就,但是我们绝不能因之困难而放弃努力。完善我国的程序性辩护关乎中国的法治,关乎中国人权保障与世界的接轨。因此,我们应在准确界定程序性辩护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之上,从价值观念及相关配套制度,规则的完善方面努力,以促进中国法制的进步。参考文献美艾伦德肖微茨著,最好的辩护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年版陈瑞华著程序性辩护之初步研究现代法学,年月陈兴良刘涌案改判的法律思考大和法律网年月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沪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宿松县公安局弗朗西斯培根论司法,载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吴丽菲浅析程序性辩护前言,年版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发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年月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条第款同样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刊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也就是说赋予被追诉方对侦查行为以及控方证据请求法院加以审查的权利。当然此处的规定是很狭窄的,它仅限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对于其他的证据种类并没有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言辞证据的排除也是少之又少。最后,司法实践中辩护方也会提出些程序性的辩护意见,但是这种意见的提出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有力支持,难以引起法庭的重视。同时,这种意见基本上都是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的抗辩。法院仍然拒绝对公检法机关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和独立的裁判。程序性辩护没能有效发挥作用,程序性辩护的发展举步维艰。二我国程序性辩护尴尬境地的成因程序性救济机制的缺失程序性辩护应当引起定的结果,即裁判机构宣告违法诉讼行为无效,或者做出排除非法的证据的决定。我国程序性辩护的实践显示,将侦查起诉审判机关程序违法行为诉诸法庭的程序性辩护活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并且对于相应机关做出的不适当行为,刑诉法上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比如对于超期羁押,辩护人只能向做出羁押决定的机关提出变更或解除的要求,而不是向审判机关提出,我们都知道任何人不得当自己案件的法官。显然该做出羁押决定的机关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最后的决定,违背了法学公平正义的理念。我国的审判制度对于程序性辩护也设置了障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追诉人的上诉请求包括程序性的辩护请求,二审法院要进行全面审查。但事实上,我国二审法院对于审法院的裁判主要从实体上进行全面审查,而至于辩护人的程序性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般将其视为案件实体性问题的附带问题,很少进行专门的司法审查。因此辩护方的程序性辩护意见很难说服二审法院对审法院的程序违法行为,宣告无效,促使具备所以桌子选择橙色,这样既调节了色彩,又搭配了材料。给人种古雅朴素的感觉,非常的适合学生。工艺水平电脑桌强调的同样是稳定性,因为它承载的是价值不菲的电脑,只有牢固可靠才能使人放心地将计算机放置其上。目前的低价产品,无例外地采用框架结构,即几块木板放在块用钉子钉起来,虽然便宜但不耐用,不宜购买,如果实在是图便宜,买回来后要小心使用,必要时自己再加几个钉子上去。而比较符合耐用牢固标准的产品大多采用轴承加螺丝结构,可拆卸,稳定性大大超过框架结构,而且价格也贵不太多,出于各方面的考虑,还是值得推荐的。结束语电脑桌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个工具,此次设计结合人,机,环对它进行改进让它更好地为我们服务。减少因为设计问题给学生的生活带来的不便,甚至是因为长期使用而带来的病变,减少电脑的使用对健康带来的负面影响。电脑的负面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来源的于电脑桌在设计以及使用方面的不合理因素。电脑比较广泛的使用是近年的事情,而电脑桌的设计还处于相对滞后的阶段。所以,此次设计的课题让我们很好地结合书本知识,对生活中的不合理设计进行改进,将理论应用于实际,同时,通过设计又巩固了课本知识。对我们的学习有很大的帮助和提高。参考文献张力廖可兵安全人机工程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欧阳文昭,廖可兵主编安全人机工程学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丁玉兰人机工程学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美国国家标准协会。视频显示终端工作站的人因工程的美国国家标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莫尼卡。人因工程和人机工程学协会。试用标准草案计算机工作站的人因工程。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莫尼卡人因工程和人机工程学协会国际标准化组织。使用视频显示终端办公的人机工程学要求。瑞士,日内瓦国际标准化组织,。方晨中文版教程上海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程能林产品造型材料与工艺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互联网臀宽坐姿臀宽坐姿两肘间宽胸围腰围臀围电脑桌结构尺寸具体说明如下表表电脑桌椅结构尺寸单位桌面长度桌面宽度桌面厚度主机板板长主机板板宽主机板板厚键盘板板长键盘板板宽键盘板板厚小桌面长小桌面宽小桌面厚桌下横杆长桌下横杆宽桌下横杆厚桌腿高度桌腿半径桌腿定位见图座高座宽座深座面倾角腰靠高腰靠倾角湖工四人间宿舍电脑桌椅的现状及不足之处测量工具卷尺测量对象电脑桌的高度,电脑桌的深度,电脑桌的宽度,电脑椅子的高度。宽度背靠的考度测量目的具体的数据来说明分析电脑桌的人机界面的不合理性,从而为下步生学习环境视觉对明暗的适应和颜料的色彩视觉以及色彩辐射对人的生理和心理产生积极影响,各种色彩都能对人起作用。从色彩的心理作用来分析,色彩的作用可以使房间看起来变得扩大或缩小,给人以凸出或缩进的印象。如冷色调使空间造成扩大的强烈感觉,因为墙壁石斛向后退缩了,暖色调刚刚相反,给人以向前凸出的感觉。根据色彩的心理感觉,大致的有视觉触觉听觉情绪感觉等,如表所示。表色彩心理感受心理感受表现相应色彩视觉心理感受前进色凸暖色系红橙黄等退缩色凹冷色系绿蓝紫等面积大高明度色淡色白面积小低明度色其以此为由撤销审判决。此外,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对于二审法院的程序性违法,目前没有相关的救济,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二审法院程序性违法就不属于再审的条件,对于相应的程序性辩护意见也只有走上访等政治途径了。陈旧的诉讼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将实事求是客观真实案件事实真相等作为理想诉讼标准加以归纳,并强势推崇,言下之意就是对实体的推崇,只要实体真确就是成功的诉讼行为。并且实践中这也是公检法机关极力追求的目标。在这种极端重视实体的氛围中,程序。这样,二审法院违反程序的行为,如法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而没有开庭审理问题,随意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等,都能够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通过程序性裁判受到程序性制裁。同时,审判决后即生效的案件,虽然不能通过二审程序进行救济,但是能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得到救济。坚持并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年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规定的出台有两大背景。是近年来冤假错案频发,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特别是最近赵作海案的发生,是这两个文件出台的直接促因。这些冤假错案背后,几乎都存在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情况。二是死刑案件的特殊情况。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都是命案,它们都曾经在审中被判死刑,只是由于种种原因,证据认定上没有达到法定的标准,后来才获改判。因此这两个规定尤其是后者的出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于刑辩律师而言,是刑事辩护的利器,是程序性辩护的重要武器。新规定体现了六点突破第,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法律后果启动程序证明标准调查程序救济方式。第二,确立了三种排除的后果其,绝对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依法必须排除,即使它是真实的可靠的,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其二,自由裁量的排除。即物证书证的取得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被排除。其三,可补正的救济。即些技术性的违法,可以责令侦查人员去补正。第三,被告人可以主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开庭前审查起诉阶段法庭辩论前都可以申请。第四,明确规定法院对非法证据,特别是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公诉人必须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合法取得,否则就是非法。因此,公诉人要提交讯问笔录播放录音录像,甚至传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第五,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对各种证据的取证审查判断做出非常详细具体规定,有关证据排除的情形有多种。这为程序性的辩护提供了依据,同时也给侦查机关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给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自由裁量权施加了最严格的规范和限制第六,对死刑案件中定罪判刑的证据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明确了死刑案件必须达到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之间的矛盾要排除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要查清证据推导出来的结论要惟。增强法院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程序性辩护的成功与否,在定程度上取决于法院的中立性和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