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次的共性技术研究。政府的支持力度组织方式和资助比例应各不相同,而我国涉及共性技术的计划并没有反映出这种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点面结合的特点。在组织形式上也多采取政府直接资助的方式。以产业为导向的原则不突出。共性技术研究不同于般的实验室研究,其最终目的是市场应用,因此,共性技术研究要以满足企业需求为目标,以服务于产业为原则。政府支持的共性技术研究成果应该是能够为产业界应用的可商业化的技术,不能出现有成果,没人的现象。要实现这目标就要在项目申报课题研究和经费投入等各个环节都有企业直接参与。目前的问题是首先,在项目选择上,由政府或科学家确定技术路径的方式仍占主导地位,企业对共性技术的需要没有得到充分反映。由此导致有些研究脱离企业现实需求,使成果产业化面临很大障碍。其次,在经费方面,政府没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经费投入机制,政府全部投入的居多。管理和组织模式不能满足需要行业性科研院所转制后,我国政府对共性技术的组织面临较大空白。作为我国共性技术研究的主要力量,科研院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难以满足共性技术研究的需要。国外从事共性技术研究的国家研究院所有两种模式种是政府全额拨款的政府内设部门,如美国的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院和加拿大的国家研究委员会。另种是由政府提供大部分经费的非营利性组织,如日本的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其共同特征是,由政府提供全部或大部分经费都不要求自负盈亏。而目前,我国行业性科研院所实行由政府部分拨款自负盈亏的企业度,与国际通行模式不相符,对技术研发形成了定的制度障碍。另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国内外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企业真正成为创新主体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政府必须建立能够调动企业积极性和有利于共性技术成果扩散的组织形式。公共财政原则和国际规则产业技术政策尚未真正建立政府在产业技术发展中的定位和国家产业技术政策重点都还未转变到位。虽然重点加大对共性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在中央和地方各种科技政策和规划中屡被强调,但在政策实施中,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直接资助企业商业化开发,以及搞工程,上项目的传统方式仍未根本改变。这不违反公共财政原则和世贸协议有快完成转变。研发成果应用存在的问题共性技术成果的扩散未受重视,缺乏相关鼓励政策共性技术扩散的鼓励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个是鼓励合作研究,在合作中分享知识优势互补。而我国的共性技术政策中,由个单位承担课题的现象非常普遍,合作研究没有受到鼓励。另个是知识产权政策。有效的知识产权政策有助于研究成果的转移和产业化。在我国,政府对资助的研究成果是否被市场和企业利用,是否实现了经济和社会效益没有相应的考核内容和责任约束,导致成果大量沉淀在研究单位内部。对共性技术这社会效益更大的技术类型来说,这问题更为突出。在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的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中,虽然明确了政府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但没有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研究成果转移和扩散义务,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构也没有建立。这些都有违政府促进共性技术研究和成果扩散的初衷。第章我国政府在共性技术问题上的对策当前我国政府在产业技术发展中的定位和作用正面临着重大转变,使得共性技术政策改革的任务更为紧迫。我国共性技术应从共性技术课题的选择研发过程中以及研发结果的应用提出相关对策。课题选择的对策建立个完善的部门体系具体包括评估部门和监督部门,两部门相互合作,使共性技术课题的选择上人情因素尽可能小。确立支持共性技术研究的原则与标准产业导向原则。共性技术政策应致力于满足产业界对共性技术的实际需求,原则上在项目选择承担单位构成等各个环节必须有企业参与。成本分担原则。改变政府包揽全部研究经费的做法。通过采取研发成本分摊的方式,激励企业共担风险,加强责任,提高效率。根据市场失灵程度和规则确定经费投入比例。支持共性技术研究并不意味着政府必须投入全部研发费用。对国民经济重要程度越高应用范围越广越处于研发早期阶段的项目,政府承担的比例可以越高,反之则越低。以此可以激励企业认真选择和完成研究项目,同时也提高政府资金效率。树立政府有责任支持共性技术研究的理念,明确共性技术研究在国家科技政策中的重要地位,率先组织实施战略性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使之成为政府支持产业提升国际竞争力和重大技术突破的重要手段。构建产业共性技术选择方法体系。关规定,也大大降低了原本就有限的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我国总体研发投入比例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韩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但政府科技计划涉及的领域和深度却远远超过前者。当发达国家尚且采取有重点有层次的技术政策时,我们却在奉行撒大网的策略。因此,无论从符合公共财政原则遵守国际规则提高产业竞争力等哪个角度出发,政府定位和国家产业技术政策重点都需要尽共性技术项目选择方法体系如图所示图产业共性技术选择方法体系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作为支撑计划选择产业共性技术的两个渠道分别提出了产业共性技术清单和项目建议,然而这两个渠道不应是相互独立的,而应该是相互结合。在汇集自上而下确立的产业共性技术清单和自下而上确定的产业共性技术项目建设的基础上,科技部下属的计划管理司局和专业司局应该组织专家进行整合凝练。对于些紧急或者重大项目,计划管理司可与部门地方以及行业协会的科技管理部门沟通,对是有限的,只有通过政府出台政策才能发挥其潜在的经济效益,共性技术在产业中产业间扩散程度决定了企业产业创新的数量和层次,共性技术的成熟程度,决定了地区甚至是整个国家的整体竞争力强弱。因此,对共性技术宏观科技管理体制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整理相关文献,本文得出以下结论在课题选择上的对策建立完善部门体系确立支持共性技术研究的原则与标准,此项原则具体包括产业导向原则成本分担原则树立政府有责任支持共性技术研究的理念,产业共性技术选择方法体系。共性技术研发过程中的对策点面结合构建官产学研合作组织。在结果应用问题上,政府定要注意研发界成果的扩散,这样才能使共性技术最大限度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共性技术项目应符合四项标准。借鉴外国经验时,要注意个问影响,尽量保证它们之间协调致。应该调整利用外资政策,招商引资转为选商择资与养商育资,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提升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同时,应纠正些地方政府与部门违法违规变相给予优惠政策和层层下达分解指标的做法,引导跨国公司把高精端制造和研发环节转移到我国,吸引外资加快向我国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扩展,加快西部地区的经济增长。完善落实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应通过调整与完善进口税收政策,引导企业更多地进口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资源商品,并加大对企业进口业务的支持力度要出台支持先进技术国内短缺的能源战略物资和部分高档消费品等产品进口的系列优惠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首先,对国家鼓励进口的产品,应积极支持金融机构设立进口信贷,提供中长期的贷款或者担保,扩大信贷资金投放,开辟信贷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推广和发展信用保险等业务,鼓励和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切实解决进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其次,要设立进口贸易发展专项基金,用于鼓励进口贸易企业与进口贸易重点领域的发展。方面,可以提高企业扩大进口的积极性另方面,有助于规范引导。最后,还要密切跟踪了解重点进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积极探索推出进口设备抵押贷款进口保单质押融资等创新产品,运用多种融资方式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进口企业。四优化进口商品结构,加快产业结构升级要灵活进行资源性产品进口。应提前办理有关进口程序,给企业定的进口自主权,以便在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出现大幅回落时,企业能抓住时机实施进口。同时,政府可以组织相关机构形成进口预案,以政府采购和民间购买相结合的方式,择机购入稀缺资源。要积极扩大高新技术产品进口。应制定有效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对高新技术产品的进口,加快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同时,应制定明确的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形成消化吸收和自主配套能力。要高度重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进口。我国应加大力度鼓励进口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设备,特别是低碳节能环保型设备的生产和制造能力,逐步形成我国自主的研发制造能力,促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要适度扩大部分高档消费品的进口。配合扩大消费的政策,适当降低国内稀缺的高档消费品的进口关税。方面可避免国内消费者出国组团从海外大量购买名牌消费品,同时又可通过扩大进口满足国内高端消费群的需要。要适当增加服务贸易的进口。我国目前正处于服务业逐渐开放时期,随着世界经济复苏态势渐趋强化,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国际市场环境将逐步优化。十二五规划提出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提升中国服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五增强国际市场定价话语权,减小进口风险健全重要进口资源储备体系,重点建立战略物资的储备制度,严密监控国际能源市场和原材料市场动向,发挥进口大国的优势,运用战略储备来调节国际市场供求,从而影响市场价格,提高定价权。整顿进口秩序,防止高价进口,低价出口的情况。加强与世界重要能源原材料出口国的合作,设法签订长期的供应合同,提升议价能力。建立稳定多元的进口渠道,对能源和资源类产品实行进几次的共性技术研究。政府的支持力度组织方式和资助比例应各不相同,而我国涉及共性技术的计划并没有反映出这种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点面结合的特点。在组织形式上也多采取政府直接资助的方式。以产业为导向的原则不突出。共性技术研究不同于般的实验室研究,其最终目的是市场应用,因此,共性技术研究要以满足企业需求为目标,以服务于产业为原则。政府支持的共性技术研究成果应该是能够为产业界应用的可商业化的技术,不能出现有成果,没人的现象。要实现这目标就要在项目申报课题研究和经费投入等各个环节都有企业直接参与。目前的问题是首先,在项目选择上,由政府或科学家确定技术路径的方式仍占主导地位,企业对共性技术的需要没有得到充分反映。由此导致有些研究脱离企业现实需求,使成果产业化面临很大障碍。其次,在经费方面,政府没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经费投入机制,政府全部投入的居多。管理和组织模式不能满足需要行业性科研院所转制后,我国政府对共性技术的组织面临较大空白。作为我国共性技术研究的主要力量,科研院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难以满足共性技术研究的需要。国外从事共性技术研究的国家研究院所有两种模式种是政府全额拨款的政府内设部门,如美国的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院和加拿大的国家研究委员会。另种是由政府提供大部分经费的非营利性组织,如日本的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其共同特征是,由政府提供全部或大部分经费都不要求自负盈亏。而目前,我国行业性科研院所实行由政府部分拨款自负盈亏的企业度,与国际通行模式不相符,对技术研发形成了定的制度障碍。另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国内外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企业真正成为创新主体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政府必须建立能够调动企业积极性和有利于共性技术成果扩散的组织形式。公共财政原则和国际规则产业技术政策尚未真正建立政府在产业技术发展中的定位和国家产业技术政策重点都还未转变到位。虽然重点加大对共性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在中央和地方各种科技政策和规划中屡被强调,但在政策实施中,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直接资助企业商业化开发,以及搞工程,上项目的传统方式仍未根本改变。这不违反公共财政原则和世贸协议有快完成转变。研发成果应用存在的问题共性技术成果的扩散未受重视,缺乏相关鼓励政策共性技术扩散的鼓励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个是鼓励合作研究,在合作中分享知识优势互补。而我国的共性技术政策中,由个单位承担课题的现象非常普遍,合作研究没有受到鼓励。另个是知识产权政策。有效的知识产权政策有助于研究成果的转移和产业化。在我国,政府对资助的研究成果是否被市场和企业利用,是否实现了经济和社会效益没有相应的考核内容和责任约束,导致成果大量沉淀在研究单位内部。对共性技术这社会效益更大的技术类型来说,这问题更为突出。在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的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中,虽然明确了政府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但没有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研究成果转移和扩散义务,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构也没有建立。这些都有违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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