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样可以保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甚至对构建和谐社会大有裨益但单纯从法律而言,笔者认为这样的立法精神违背了公平原则,违背了债权人平等原则。因此,这样规定并不利于保险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鉴于此,笔者认为需要将上述司法解释予以修改,将被保险人的损失优先赔偿之内容修改为被保险人尚未得以补偿的请求数额与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数额按比例受偿。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保险代位求偿权为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从被保险人处移转而来的权利,在性质上应当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专门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它法律法规对于债权请求权的有关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类别期间长短及起算,应当依照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基础或性质加以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保险事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金额的限度内按实际损失金额给付保险赔偿金,若实际的损失超过保险金额,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超出部分。英美等国家较多采用此种方式,显然,第危险赔偿主义的立法模式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障更为充分有利......”。
2、“.....与足额保险相比而言,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有两方面需要给予关注是在不足额保险条件下发生保险标的部分损失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的原则二是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肯定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而引起的,但第三人不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哪个可以优先行使,这时应该让被保险人优先受偿。六代位求偿权是否可以适应于些人身保险中的问题在我国保险理论界认为,由于保险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权利,是对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所以代位追偿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其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因而不存在由于第三者的赔偿而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额外利益的问题。所以如果发生第三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伤害,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多方面的赔偿而无需权益转让,保险人也无权代位追偿。而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创设本意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致的损失。所以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所特有的制度。在这种理论支撑下......”。
3、“.....并且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于是代位求偿权成了财产保险合同所特有的制度,完全排斥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对于这问题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三种主流的观点第种观点对些具有补偿性质的人身保险,如健康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可否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理论界对此存在着激烈争议。台湾学者梁宇贤等学者主张,对些具有补偿性质的人身保险,如健康保险疾病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中涉及的医疗费用给付等也应适用代位求偿。第二种观点英国学者为代表的赞同说认为,健康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与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刘宁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月第卷第期浅析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两点争议。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陈欣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谢辞经过大学四年的学习生活,我学到了很多知识,锻炼了我的思维,收获了不少经验。感谢我们宿舍的各位舍友,他们在大学四年里给了我不少的帮助,对我论文的修改和整理作了不少建设性建议,帮助我克服了不少的困惑,在此向他们表达我诚挚的谢意。衷心感谢曹绪红老师对本人的精心指导和谆谆教诲......”。
4、“.....感谢所有关心和帮助过我的同学和老师,保险人既可向第三者主张赔偿责任,也可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如被保险人先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则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权而有权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而保险人向第三人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后,对第三人产生如下法律效果如第三人收到保险人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通知,则第三人不得再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除非向被保险人履行理赔不足的部分否则,不能达到其消灭债务的效果,其仍应向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当然,笔者认为,如果第三人是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第三人收到保险人主张追偿责任之前向被保险人主动履行赔偿责任的,不能认为第三人履行债务不当,因为此时尽管保险人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但第三人并不知情,债权的转移对第三人来说并未产生法律效力,因而第三人尚无向保险人履行赔偿债务的义务,因此,应认为第三人的债务已适当履行,保险人无权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只能以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人可向第三人追偿的金额。第三人得以对抗被保险人的抗辩权,在保险人向其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时仍可以对抗保险人,这里的抗辩权包括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抗辩权......”。
5、“.....但在现实的保险理赔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被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并存时应如何解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放弃对第三人损害赔偿权方面的规制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放弃对第三人损害赔偿权方面的规制不足额保险的行使问题代位求偿权是否可以适应于些人身保险中等问题。被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并存时应如何解决若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不足额保险,则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仍然有权就保险不足部分继续向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而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也有权行使保险代位求偿的权利。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前述情形同时向第三人主张请求权,而此时第三人的财产不足以偿付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主张的赔偿总额,此时应如何解决目前的国内立法尚未对此予以明确,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送审稿中的相关条文已明确作出被保险人的损失优先赔偿之规定......”。
6、“.....他们由驱动力对转动中心的矩来平衡。由达朗伯原理,可以列出图的静平衡方程。对图应用质点系动量矩定理可得首先根据结构要求估算各配重的位置,上式结合静平衡方程来确定各个配重质量。也可以利用计算机总结上述分析方法可以部分求解,也可以联立方程求解,如果利用计算机辅助分析,动态仿真效果会更好。为确保结论的实用性,应利用测量技术对各种方案进行评述比较,从而得出最优组合方案。拨禾器的设计衡量作物收获质量好坏的个最主要指标是损失率。由于收获流程的前后顺序所致,割台损失率首当其冲。拨禾装置位于收割机的最前端,收获作物时,它扶起并归拢作物,拨向切割器在切割器切割作物时,前方扶持茎秆以防止向前倾倒最后把切断的作物及时推向压扁辊。分禾是重要的个环节,分禾器如果太长太宽,就会推倒柠条植株,同时,其结构尺寸与整机匹配若不合理,将严重影响整机作业性能。拨禾轮的结构简单可靠,多用于大中型收割机上的联合收获机上。但是由于柠条茎秆硬度高切有比较高的柔性,采用拨禾轮的效果不好,且拨禾轮般应用于卧式收割台的结构中......”。
7、“.....本设计最终采用链式拨禾器,可有效的把柠条拨入切割装置。这种拨禾器的好处是,在切割过程中不会让柠条乱动,强行切割。链传动的设计计算选择链轮齿数传动比假设链速,此处省略字。立辊式柠条压扁输送装置的设计压扁输送装置是柠条前割台的核心,直接影响到整机的各项指标,如损失率切割达标率等。该装置能在压扁柠条茎秆的同时将茎秆强制喂入滚刀切碎,使压扁辊与滚刀间茎秆输送通畅,不堵塞。其次,茎秆及茎节被碾压后对切碎和提高饲料的品质起很好的作用。立辊式压扁输送装置的压扁辊两轴线所在平面与垂直面成前倾夹角,柠条植株由往复式割刀割断后经夹持链输送至压扁辊,通过立式压扁辊压扁。植株在弧形挡禾板和加持的作用下与压扁辊轴线成角。由于螺旋线的提升作用,压扁后的植株基本与压扁辊成垂直角度向后输送进切碎滚筒切碎。茎秆切碎装置的设计立式茎秆切碎装置是本次设计的重点,立式茎秆切碎装置与立辊式压扁输送装置配套实现柠条的收割和粗加,结构简单,茎秆切碎效果好功耗低,能和割台配置紧凑。现有的设备技术是立式辊配套盘刀或卧式滚刀切碎装置,它不但结构庞大,甩刀则为无支撑切割,动力消耗也大......”。
8、“.....并与机架相连,其驱动部件与收获动力系统相连,且与压扁输送辊有速比约束。滚筒式切碎刀最初设计为螺旋刃刀片,螺旋刃刀片功率消耗小切碎平稳,但制造工艺复杂,成本高。到世纪年代末,直刃斜装滚刀在我国得到迅速推广。收集料斗的设计集料箱设计基本贯彻了国家最新颁发的各种标准,图纸和设计文件完整齐全,符合标准化得要求。结论设计这款柠条联合收割机,可以对柠条进行收割,并且完成柠条茎秆的粗加工和收集,可以满足广大柠条种植地区对柠条收割的要求,便于后续的加工处理。但是设计中的经验数据采用类似机械的解被保险人优先受偿的立法价值,这样可以保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甚至对构建和谐社会大有裨益但单纯从法律而言,笔者认为这样的立法精神违背了公平原则,违背了债权人平等原则。因此,这样规定并不利于保险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鉴于此,笔者认为需要将上述司法解释予以修改,将被保险人的损失优先赔偿之内容修改为被保险人尚未得以补偿的请求数额与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数额按比例受偿。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保险代位求偿权为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从被保险人处移转而来的权利,在性质上应当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9、“.....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它法律法规对于债权请求权的有关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类别期间长短及起算,应当依照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基础或性质加以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保险事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金额的限度内按实际损失金额给付保险赔偿金,若实际的损失超过保险金额,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超出部分。英美等国家较多采用此种方式,显然,第危险赔偿主义的立法模式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障更为充分有利。笔者认为确立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原则。与足额保险相比而言,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有两方面需要给予关注是在不足额保险条件下发生保险标的部分损失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的原则二是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肯定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而引起的,但第三人不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哪个可以优先行使,这时应该让被保险人优先受偿。六代位求偿权是否可以适应于些人身保险中的问题在我国保险理论界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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