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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加工规模最大的云南丰瑞油脂有限公司昆明黄龙山饲料公司油脂加工厂求量还会增加。
我省植物油加工企业绝大部分为国有企业,般规模为日处理菜籽 吨的小油脂加工厂,主要加工当地油菜籽资源并在当地销售,由于原料资金 严重不足,企业规模小,生产技术和设备老化,有的消费增加到公斤,大约每年之间增长近倍。
我省 部分地区有传统消费动物油脂的习惯,特别是在农村,动物油脂的消费量占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改变,食用植物油的消费量还会逐 年上升,届时需在 万吨,其中动物油万吨,植物油以菜籽油为主,市场缺口为 万吨需从省外调入。
我省植物油人均年消费公斤,比全国人均消费公斤 低公斤,从消费增长看,年我省人均消费量为公斤,年 公斤,而年人均万吨,保山万吨,楚雄万 吨,大理万吨。
最新资料表明,年全省播种面积达到万亩,全省 平均亩产公斤,年度预收油菜籽万吨,按出油率计算, 菜油产量万吨左右。
据调查,全省年市场消费食用植物油脂大约在万吨,保山万吨,楚雄万 吨,大理万吨。
最新资料表明,年全省播种面积达到万亩,全省 平均亩产公斤,年度预收油菜籽万吨,按出油率计算, 菜油产量万吨左右。
据调查,全省年市场消费食用植物油脂大约在 万吨,其中动物油万吨,植物油以菜籽油为主,市场缺口为 万吨需从省外调入。
我省植物油人均年消费公斤,比全国人均消费公斤 低公斤,从消费增长看,年我省人均消费量为公斤,年 公斤,而年人均消费增加到公斤,大约每年之间增长近倍。
我省 部分地区有传统消费动物油脂的习惯,特别是在农村,动物油脂的消费量占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改变,食用植物油的消费量还会逐 年上升,届时需求量还会增加。
我省植物油加工企业绝大部分为国有企业,般规模为日处理菜籽 吨的小油脂加工厂,主要加工当地油菜籽资源并在当地销售,由于原料资金 严重不足,双方明确告知,否则第三人无从知晓。
对这问题,我觉得应该建立约定财产制的公示制度,有两种是公证方式,二是登记形式。
因公证成本较高,鉴于当今社会,采用财产约定的登记制度比较适合。
登记机关将财产约定的登记作为社会公共信息,以合适方式对外披露。
这种公示可能暴露私人财产的隐私,这是夫妻双方自愿接受为前提,因夫妻双方既然希望其约定对抗第三人,就必须要公证,而公证就必然第页共页意味着将其些财产的秘密公开,当然,具体财产来源等细节不能公示,第三人不能查阅,以保护夫妻双方的隐私权,这样既能保障效率,又能防止公权力过分干涉私权领域。
如果夫妻财产约定未经登记的,则其中方与第三人交易时,另方不得以约定财产制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仍可要求交易对方夫妻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清偿债务。
二确立约定财产应具备的条件。
新婚姻法对夫妻作出财产约定应具备的条件并没有作明确规定。
依民事法律基本精神,夫妻作出财产约定属于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规定可知,法定婚龄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要高,因此,当事人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订立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人的问题。
对于精神病人,民法通则规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以进行。
因此,只要无精神障碍,订立财产约定的夫妻双方都应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须指明,此处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是夫妻,即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或婚外同居者对财产关系的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且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受欺诈胁迫等而作出的约定不.,.新婚姻法有关财产分割的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二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第页共页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四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方。
五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六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十九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二十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二十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二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
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缺陷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法定情形和约定情形的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存在缺陷。
夫妻约定财产制缺乏必要的公示程序。
我认为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缺陷并不在于制度本身,而是在于对制度所作的规定不完善。
取消约定财产制度,本质上是否定婚姻的契约性质和当事人处分财产权利的自由权,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约定财产制缺乏必要的公示程序,如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婚姻法规定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来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有约定的,则该财产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得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方以与差额相等的财产抵偿另方。
”这规定将所有分居期间的财产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忽略了此类财产的特殊性,夫妻分居尤其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双方往往除了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外,不再有任何联系,共同关系已是名存实亡。
将财产分给仅仅“名义”上的配偶,或者为其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这对另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有待探讨之处。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它具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双重属性。
新婚姻法第条第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本法条可以把知识产权在现实社会中分为两类类是已经获得的经济利益,或可以获得的可预见的经济利益,如服务标记商标专利等另类是正在形成的并未实现的经济利益。
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另方的支持对于前者当然按共同财产对待而无可厚非,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知识产权的取得需要定的时间,并且具有定的风险,即可能价值连城,也可能文不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条规定“离婚时,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方适当经济照顾。
”这些规定只解决了知识产权收益的部分问题,但对尚未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收益的知识产权,即知识产权的期待权没有作出规定或解释。
如果在分割这部分财产时不考虑其将来的价值,可能对方当事人不公。
三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我国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
夫妻双方的收入和财富大量增加,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内容复杂,存在的形式日益多样化家庭经济功能强化,不再是单纯的消费单元,夫妻方或双方以多种形式参与经济生活,夫妻财产被大量用于生产投资产生法律效力。
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还包括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规范。
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如不能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之内,不能借约定逃避债务,不能约定免除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等。
三财产补偿制度。
财产补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明显超过另方的,婚姻关系终止时,应给另方相应补偿的制度。
在生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实际享有的权利不平等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如为了支持方继续深造,另方不仅自己作出牺牲,承担了包括家务在内的所有劳动,对婚姻家庭贡献较大。
又如因双方家庭条件不同,婚后,方在亲属的抚养瞻养救济等上花去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另方则无此支出等。
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应当给予另方定的补偿,以真正体现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平等权利。
四过错赔偿制度是指配偶方因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既然婚姻实质上是种契约关系,那么,根据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当方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或者因过错侵犯对方享有的共同财产权利造成对方损失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赔偿制度其中有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尽管现代盛行无过错离婚主义,些国家仍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重要离婚的救济方式。
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惩罚过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有必要追究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才符合法律的正义。
参考文献应昌祯.婚姻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