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上笔者可以理解被保险人优先受偿的立法价值,这样可以保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甚至对构建和谐社会大有裨益但单纯从法律而言,笔者认为这样的立法精神违背了公平原则,违背了债权人平等原则。因此,这样规定并不利于保险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鉴于此,笔者认为需要将上述司法解释予以修改,将被保险人的损失优先赔偿之内容修改为被保险人尚未得以补偿的请求数额与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数额按比例受偿。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保险代位求偿权为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从被保险人处移转而来的权利,在性质上应当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专门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它法律法规对于债权请求权的有关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类别期间长短及起算,应当依照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基础或性质加以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保险事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金额的限度内按实际损失金额给付保险赔偿金,若实际的损失超过保险金额,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超出部分。英美等国家较多采用此种方式,显然,第危险赔偿主义的立法模式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障更为充分有利。笔者认为确立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原则。与足额保险相比而言,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有两方面需要给予关注是在不足额保险条件下发生保险标的部分损失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的原则二是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肯定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而引起的,但第三人不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哪个可以优先行使,这时应该让被保险人优先受偿。六代位求偿权是否可以适应于些人身保险中的问题在我国保险理论界认为,由于保险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权利,是对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所以代位追偿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其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因而不存在由于第三者的赔偿而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额外利益的问题。所以如果发生第三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伤害,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多方面的赔偿而无需权益转让,保险人也无权代位追偿。而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创设本意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致的损失。所以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所特有的制度。在这种理论支撑下,我国保险法把代位求偿权放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并且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于是代位求偿权成了财产保险合同所特有的制度,完全排斥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对于这问题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三种主流的观点第种观点对些具有补偿性质的人身保险,如健康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可否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理论界对此存在着激烈争议。台湾学者梁宇贤等学者主张,对些具有补偿性质的人身保险,如健康保险疾病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中涉及的医疗费用给付等也应适用代位求偿。第二种观点英国学者为代表的赞同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刘宁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月第卷第期浅析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两点争议。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陈欣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谢辞经过大学四年的学习生活,我学到了很多知识,锻炼了我的思维,收获了不少经验。感谢我们宿舍的各位舍友,他们在大学四年里给了我不少的帮助,对我论文的修改和整理作了不少建设性建议,帮助我克服了不少的困惑,在此向他们表达我诚挚的谢意。衷心感谢曹绪红老师对本人的精心指导和谆谆教诲。老师的言传身教广博的学识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将使我受益终生。感谢所有关心和帮助过我的同学和老师,保险人既可向第三者主张赔偿责任,也可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如被保险人先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则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权而有权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而保险人向第三人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后,对第三人产生如下法律效果如第三人收到保险人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通知,则第三人不得再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除非向被保险人履行理赔不足的部分否则,不能达到其消灭债务的效果,其仍应向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当然,笔者认为,如果第三人是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第三人收到保险人主张追偿责任之前向被保险人主动履行赔偿责任的,不能认为第三人履行债务不当,因为此时尽管保险人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但第三人并不知情,债权的转移对第三人来说并未产生法律效力,因而第三人尚无向保险人履行赔偿债务的义务,因此,应认为第三人的债务已适当履行,保险人无权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只能以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人可向第三人追偿的金额。第三人得以对抗被保险人的抗辩权,在保险人向其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时仍可以对抗保险人,这里的抗辩权包括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抗辩权。四保险代位求偿权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上文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名义对象方式条件效力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但在现实的保险理赔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被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并存时应如何解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放弃对第三人损害赔偿权方面的规制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放弃对第三人损害赔偿权方面的规制不足额保险的行使问题代位求偿权是否可以适应于些人身保险中等问题。被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并存时应如何解决若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不足额保险,则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仍然有权就保险不足部分继续向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而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也有权行使保险代位求偿的权利。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前述情形同时向第三人主张请求权,而此时第三人的财产不足以偿付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主张的赔偿总额,此时应如何解决目前的国内立法尚未对此予以明确,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送审稿中的相关条文已明确作出被保险人的损失优先赔偿之规定,但正如笔者前面所述尽管从说认为,健康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与特点系统程序的主要功能为模块划分的标准,其他包括数据采集,数据显示,数据比较等功能。图程序模块功能图系统软件原理设计控制系统加电后主控单片机显示温度传感器复位,然后初始化单片机和温度传感器,初始化完成之后,程序开始扫描键盘等待设定目标温度值,设定完成后,程序则立即开始通过扫描温度传感器来实时采集当前水温并显示。控制算法中,当设定值与实际水温值相差大于时,控制电炉的输出功率为全功率,当两者相差小于时采用比例控制,并在相差时采用不同参数的比例控制,小于时采用比例积分控制,直至实际水温与设定水温相同时停止控制,程序进入等待控制状态,如果水温降到设定值以下则又开始控制。按键功能定义本次设计中定义个按键设定加减复位键。复位键由主控单片机的复位来实现,其余各键由口采集控制,分别为口。设定初始值实时温度设定温度时默认从高位到低位依次设定,用加减键实现数字的选择,按下设定键直接确认并跳到下位,三位设定完成后主程序开始进行实时数据的采集和对输出的控制。温度传感器实时数据采集设计中选用数字传感器,其内部可自动完成对温度模拟量到数字量的转换和放大,通过根信号即可将实时温度参数读入主控单片机进行控制处理。本设计中通过口进行信号传输,控制程序中只要对初始化完毕就可以实时读取采集温度信号。调功输出控制主控单片机运算输出脉冲宽度可调的波用于双向可控硅在内的导通和关断数从而调节输出给电炉的功率。控制算法采用比例控制,当设定值与实际水温值相差大于时,控制电炉的输出功率为全功率,当两者相差小于时采用比例控制,当两者相差小于时采用比例积分控制,直至实际水温与设定水温相同后间歇控制,程序进入等待控制状态,如果水温降到设定值以下则又开始控制。程序运行结果系统开始工作后,有键盘来设定蔬菜大棚所要达到的设定值,温度传感器时事测定当前温度,若当前温度小于设定值,则加热炉开始工作,直到当前温度达到设定值若当前温度大于设定值,则加热炉停止工作,温度开始下降,直到当前温度等于设定值若设定值等于当前温度,则不采取任何措施。当实时温度小于设定值时,此时加热炉工作,从而提高大棚的温度图当实时温度大于设定值时,加热炉停止工作图当实时温度与设定值相等时,不采取任何措施图程序运行结果总结与展望在工业生产中,电流电压温度压力流量流速和开关量都是常用的主要被控参数。其中,温度控制也越来越重要。在工业生产的很多领域中,人们都需要对各类加热炉热处理炉反应炉和锅炉中的温度进行检测和控制。采用单片机对温度进行控制不仅具有控制方便简单和灵活性大等优点,而且可以大幅度提高被控温度的技术指标,从而能够大大的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数量。因此,单片机对温度的控制问题是个工业生产中经常会遇到的控制问题。单片机是种集接口和中断系统等部分于体的器件,只需要外加电源和晶振就可实现对数字信息的处理和控制。因此,单片机广泛用于现代工业控制中。本文是结合农业中如何实现恒温控制,来讨论大多数农业生产情况下有效的对温情理上笔者可以理解被保险人优先受偿的立法价值,这样可以保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甚至对构建和谐社会大有裨益但单纯从法律而言,笔者认为这样的立法精神违背了公平原则,违背了债权人平等原则。因此,这样规定并不利于保险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鉴于此,笔者认为需要将上述司法解释予以修改,将被保险人的损失优先赔偿之内容修改为被保险人尚未得以补偿的请求数额与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数额按比例受偿。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保险代位求偿权为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从被保险人处移转而来的权利,在性质上应当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专门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它法律法规对于债权请求权的有关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类别期间长短及起算,应当依照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基础或性质加以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保险事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金额的限度内按实际损失金额给付保险赔偿金,若实际的损失超过保险金额,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超出部分。英美等国家较多采用此种方式,显然,第危险赔偿主义的立法模式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障更为充分有利。笔者认为确立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原则。与足额保险相比而言,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有两方面需要给予关注是在不足额保险条件下发生保险标的部分损失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的原则二是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肯定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而引起的,但第三人不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哪个可以优先行使,这时应该让被保险人优先受偿。六代位求偿权是否可以适应于些人身保险中的问题在我国保险理论界认为,由于保险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权利,是对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所以代位追偿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其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因而不存在由于第三者的赔偿而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额外利益的问题。所以如果发生第三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伤害,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多方面的赔偿而无需权益转让,保险人也无权代位追偿。而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创设本意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致的损失。所以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所特有的制度。在这种理论支撑下,我国保险法把代位求偿权放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并且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于是代位求偿权成了财产保险合同所特有的制度,完全排斥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对于这问题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三种主流的观点第种观点对些具有补偿性质的人身保险,如健康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可否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理论界对此存在着激烈争议。台湾学者梁宇贤等学者主张,对些具有补偿性质的人身保险,如健康保险疾病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中涉及的医疗费用给付等也应适用代位求偿。第二种观点英国学者为代表的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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