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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标准化新农村商贸园建设项目投资立项申报书1(喜欢就下吧) (定稿)标准化新农村商贸园建设项目投资立项申报书1(喜欢就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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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被保险人优先受偿的立法价值,这样可以保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甚至对构建和谐社会大有裨益但单纯从法律而言,笔者认为这样的立法精神违背了公平原则,违背了债权人平等原则。因此,这样规定并不利于保险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鉴于此,笔者认为需要将上述司法解释予以修改,将被保险人的损失优先赔偿之内容修改为被保险人尚未得以补偿的请求数额与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数额按比例受偿。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保险代位求偿权为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从被保险人处移转而来的权利,在性质上应当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专门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它法律法规对于债权请求权的有关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类别期间长短及起算,应当依照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基础或性质加以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保险事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金额的限度内按实际损失金额给付保险赔偿金,若实际的损失超过保险金额,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超出部分。英美等国家较多采用此种方式,显然,第危险赔偿主义的立法模式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障更为充分有利。笔者认为确立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原则。与足额保险相比而言,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有两方面需要给予关注是在不足额保险条件下发生保险标的部分损失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的原则二是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肯定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而引起的,但第三人不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哪个可以优先行使,这时应该让被保险人优先受偿。六代位求偿权是否可以适应于些人身保险中的问题在我国保险理论界认为,由于保险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权利,是对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所以代位追偿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其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因而不存在由于第三者的赔偿而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额外利益的问题。所以如果发生第三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伤害,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多方面的赔偿而无需权益转让,保险人也无权代位追偿。而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创设本意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致的损失。所以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所特有的制度。在这种理论支撑下,我国保险法把代位求偿权放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并且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于是代位求偿权成了财产保险合同所特有的制度,完全排斥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对于这问题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三种主流的观点第种观点对些具有补偿性质的人身保险,如健康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可否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理论界对此存在着激烈争议。台湾学者梁宇贤等学者主张,对些具有补偿性质的人身保险,如健康保险疾病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中涉及的医疗费用给付等也应适用代位求偿。第二种观点英国学者为代表的赞同说认为,健康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与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刘宁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月第卷第期浅析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两点争议。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陈欣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谢辞经过大学四年的学习生活,我学到了很多知识,锻炼了我的思维,收获了不少经验。感谢我们宿舍的各位舍友,他们在大学四年里给了我不少的帮助,对我论文的修改和整理作了不少建设性建议,帮助我克服了不少的困惑,在此向他们表达我诚挚的谢意。衷心感谢曹绪红老师对本人的精心指导和谆谆教诲。老师的言传身教广博的学识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将使我受益终生。感谢所有关心和帮助过我的同学和老师,保险人既可向第三者主张赔偿责任,也可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如被保险人先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则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权而有权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而保险人向第三人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后,对第三人产生如下法律效果如第三人收到保险人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通知,则第三人不得再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除非向被保险人履行理赔不足的部分否则,不能达到其消灭债务的效果,其仍应向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当然,笔者认为,如果第三人是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第三人收到保险人主张追偿责任之前向被保险人主动履行赔偿责任的,不能认为第三人履行债务不当,因为此时尽管保险人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但第三人并不知情,债权的转移对第三人来说并未产生法律效力,因而第三人尚无向保险人履行赔偿债务的义务,因此,应认为第三人的债务已适当履行,保险人无权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只能以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人可向第三人追偿的金额。第三人得以对抗被保险人的抗辩权,在保险人向其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时仍可以对抗保险人,这里的抗辩权包括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抗辩权。四保险代位求偿权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上文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名义对象方式条件效力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但在现实的保险理赔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被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并存时应如何解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放弃对第三人损害赔偿权方面的规制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放弃对第三人损害赔偿权方面的规制不足额保险的行使问题代位求偿权是否可以适应于些人身保险中等问题。被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并存时应如何解决若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不足额保险,则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仍然有权就保险不足部分继续向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而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也有权行使保险代位求偿的权利。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前述情形同时向第三人主张请求权,而此时第三人的财产不足以偿付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主张的赔偿总额,此时应如何解决目前的国内立法尚未对此予以明确,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送审稿中的相关条文已明确作出被保险人的损失优先赔偿之规定,但正如笔者前面所述尽管从情理上笔者可以理特点改进或独特见解。埋置式桥台刚性扩大基础设计基础结构布置的选择本工程的桥上部构造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形梁,标准跨径,计算跨径摆动支座,桥面宽度为,双车道。初步拟定的方案为浅基础和桩基础。对于桩基础,完全可以满足强度稳定性等要求,但其造价将会很高,不是很经济其结构形式和施工方法较简便易行,易于保证施工质量,经济效益也较好。综合考虑基础所在地的工程地质状况水文条件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和施工条件上的比较,最后选定方案为浅基础,即埋置式桥台刚性扩大基础。二基础结构布置的选择基础分两层,每层厚度,襟边和台阶等宽,去。根据襟边和台阶构造要求,初拟出平面较小尺寸,如图所示,经验算不满足要求时再调整尺寸。基础用混凝土浇筑,混凝土的刚性角。基础的扩散角为满足要求。三荷载计算及组合上部构造恒载反力及桥台台身基础自重与基础上土重计算其值列于表土压力计算土压力按台背竖直填土内摩擦角,台背圬工与填土间摩擦角计算,后台填土水平,。后台填土表面无车辆荷载时的土压力计算后台填土自重所引起的主动土压力计算式为恒载计算表表序号计算式竖直力对基底中心轴偏心距弯矩备注弯矩正负值规定如下逆时针方向取号顺时针方向取号偏心距在基底中心轴之右为,中心轴之左为。作用在桥上Ⅰ汽车及人群荷载反力根据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对于集中荷载标准值按以下规定选取桥梁计算跨径小于或等于时桥梁计算跨径等于或大于时计算跨径在之间时,值采用直线内插求得。其荷载布置图如所示。计算剪力效应时应乘以的系数,公路Ⅱ级车道荷载的均布荷载标准值为,支座反力标准值为人群荷载支座反力支座反力作用点距离基底形心轴的距离对基底形心轴的力矩图Ⅱ汽车荷载制动力重力式墩台不计冲击系数。制动力按车道荷载标准值在加载长度上计算总重力的计算,其公路Ⅱ级汽车荷载的制动力标准值不小于。故取制动力。台后桥上有均布荷载,车辆荷载在台后其荷载布置如图所示。人群荷载支座反力对基底形心轴的力矩支座摩阻力计算取摆动支座系数,则支座摩阻力对基底形心轴的弯矩图方向按荷载组合需要确定对实体式埋置桥台不计汽车荷载的冲击力,同时从以上制动力和支座摩阻力的计算结构表明,支座摩阻力于制动力。因此,在后面的附加组合中,以制动力作为控制设计。荷载组合根据实际可能出现的荷载情况,可按以下情况进行组合台后无荷载,车道荷载在桥上台后桥上均有荷载,车辆在台后,车道荷载在桥上桥上无荷载,台后为车辆荷载,进行台身截面验算的荷载组合,其荷载组合见表。荷载组合计算表表序号荷载作用情况计算项目公路Ⅱ级台后无荷载,车道荷载在桥上台后桥上均有荷载,车辆在台后,车道荷载在桥上桥上无荷载,台后为车辆荷载上部荷载力力臂弯矩台身荷载力力臂弯矩汽车力力臂弯矩人群力力臂弯矩台后土压力力水平竖直水平竖直水平竖直力臂上部构造恒载已知,为桥台宽度取,为自基底至填土表面的距离,等于为主动土压力系数。其水平向分力离基础底面的距离对基底形心轴的力矩其竖直向分力作用点离形心轴的距离对基底形心轴的力矩台后填土表面有汽车荷载时由汽车荷载换解被保险人优先受偿的立法价值,这样可以保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甚至对构建和谐社会大有裨益但单纯从法律而言,笔者认为这样的立法精神违背了公平原则,违背了债权人平等原则。因此,这样规定并不利于保险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鉴于此,笔者认为需要将上述司法解释予以修改,将被保险人的损失优先赔偿之内容修改为被保险人尚未得以补偿的请求数额与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数额按比例受偿。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保险代位求偿权为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从被保险人处移转而来的权利,在性质上应当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专门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它法律法规对于债权请求权的有关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类别期间长短及起算,应当依照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基础或性质加以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保险事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金额的限度内按实际损失金额给付保险赔偿金,若实际的损失超过保险金额,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超出部分。英美等国家较多采用此种方式,显然,第危险赔偿主义的立法模式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障更为充分有利。笔者认为确立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原则。与足额保险相比而言,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有两方面需要给予关注是在不足额保险条件下发生保险标的部分损失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的原则二是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肯定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而引起的,但第三人不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哪个可以优先行使,这时应该让被保险人优先受偿。六代位求偿权是否可以适应于些人身保险中的问题在我国保险理论界认为,由于保险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权利,是对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所以代位追偿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其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因而不存在由于第三者的赔偿而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额外利益的问题。所以如果发生第三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伤害,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多方面的赔偿而无需权益转让,保险人也无权代位追偿。而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创设本意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致的损失。所以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所特有的制度。在这种理论支撑下,我国保险法把代位求偿权放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并且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于是代位求偿权成了财产保险合同所特有的制度,完全排斥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对于这问题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三种主流的观点第种观点对些具有补偿性质的人身保险,如健康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可否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理论界对此存在着激烈争议。台湾学者梁宇贤等学者主张,对些具有补偿性质的人身保险,如健康保险疾病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中涉及的医疗费用给付等也应适用代位求偿。第二种观点英国学者为代表的赞同说认为,健康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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