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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既然婚姻实质上是种契约关系,那么,根据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当方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或者因过错侵犯对方享有的共同财产权利造成对方损失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赔偿制度其中有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尽管现代盛行无过错离婚主义,些国家仍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重要离婚的救济方式。
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惩罚过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有必要追究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才符合法律的正义。
参考文献应昌祯婚姻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页共页耿春霞约定财产制评析河北,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田甜论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兰州学刊姚吉春谈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完善求实胡行平试论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分割重庆邮电学院学报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和经营,使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因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引发许多纠纷和问题夫妻对经济利益日益敏感和关注,对个人财产及权利保护的需求和呼声日趋强烈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夫妻财产纠纷案件增多,处理难度加大。
面对出现的新问题,现行的我国夫妻财产制约显不足,急需补充和完善。
建立约定财产制的公证制度。
我国婚姻法以第三人是否知情作为有无对抗效力的前提,在实际操作中,第三人是很难清楚夫妻之间有何财产约定的,因为这些约定属于内部契约,具有隐秘性,除非夫妻方或双方明确告知,否则第三人无从知晓。
对这问题,我觉得应该建立约定财产制的公示制度,有两种是公证方式,二是登记形式。
因公证成本较高,鉴于当今社会,采用财产约定的登记制度比较适合。
登记机关将财产约定的登记作为社会公共信息,以合适方式对外披露。
这种公示可能暴露私人财产的隐私,这是夫妻双方自愿接受为前提,因夫妻双方既然希望其约定对抗第三人,就必须要公证,而公证就必然第页共页意味着将其些财产的秘密公开,当然,具体财产来源等细节不能公示,第三人不能查阅,以保护夫妻双方的隐私权,这样既能保障效率,又能防止公权力过分干涉私权领域。
如果夫妻财产约定未经登记的,则其中方与第三人交易时,另方不得以约定财产制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仍可要求交易对方夫妻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清偿债务。
二确立约定财产应具备的条件。
新婚姻法对夫妻作出财产约定应具备的条件并没有作明确规定。
依民事法律基本精神,夫妻作出财产约定属于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规定可知,法定婚龄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要高,因此,当事人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订立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人的问题。
对于精神病人,民法通则规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得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方以与差额相等的财产抵偿另方。
这规定将所有分居期间的财产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忽略了此类财产的特殊性,夫妻分居尤其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双方往往除了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外,不再有任何联系,共同关系已是名存实亡。
将财产分给仅仅名义上的配偶,或者为其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这对另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有待探讨之处。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它具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双重属性。
新婚姻法第条第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本法条可以把知识产权在现实社会中分为两类类是已经获得的经济利益,或可以获得的可预见的经济利益,如服务标记商标专利等另类是正在形成的并未实现的经济利益。
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另方的支持对于前者当然按共同财产对待而无可厚非,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知识产权的取得需要定的时间,并且具有定的风险,即可能价值连城,也可能文不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条规定离婚时,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方适当经济照顾。
这些规定只解决了知识产权收益的部分问题,但对尚未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收益的知识产权,即知识产权的期待权没有作出规定或解释。
如果在分割这部分财产时不考虑其将来的价值,可能对方当事人不公。
三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我国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
夫妻双方的收入和财富大量增加,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内容复杂,存在的形式日益多样化家庭经济功能强化,不再是单纯的消费单元,夫妻方或双方以多种形式参与经济生活,夫妻财产被大量用于生产投资产生法律效力。
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还包括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规范。
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如不能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之内,不能借约定逃避债务,不能约定免除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等。
三财产补偿制度。
财产补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明显超过另方的,婚姻关系终止时,应给另方相应补偿的制度。
在生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实际享有的权利不平等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如为了支持方继续深造,另方不仅自己作出牺牲,承担了包括家务在内的所有劳动,对婚姻家庭贡献较大。
又如因双方家庭条件不同,婚后,方在亲属的抚养瞻养救济等上花去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另方则无此支出等。
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应当给予另方定的补偿,以真正体现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平等权利。
四过错赔偿制度是指配从事造成损失,给人民带来危害。
恶意逃债。
有相当比例的企业借改制之机逃避金融债务且数额巨大,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致使银行惜贷,银企陷入信用危机。
欺骗消费者。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许多企业只顾眼前利益,重利忘义,做出些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比如有的企业为了追逐暴利,故意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制作虚假性误导性的广告,披露虚假信息以及进行质量欺诈,致使许多消费者上当受骗,进而对市场上的大多数同类产品在心理上产生种不信任感,比如三鹿奶粉事件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
中,只有恪守诚信这法宝,铸造诚信的优良形象,增强诚信经营的能力,精心打造品牌,创优创新创特,才能有效提高自身的竞争优势,在市场经济的激流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将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同时,对于全社会来说,企业诚信度如何,不仅关系企业自身的形象和发展,而且影响个地区乃至个民族的整体形象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必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构筑诚信和谐的社会经济体系。
参考资料民法通则论诚信经营与企业发展作者张燕燕论企业诚信经营与市场信用的关系作者谭凤英试论诚实信用原则作者南京大学法学院许灿的失信行为只是使国有资产受到损失,而经营者的经济利益损失较小。
在失信状况严重的些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于企业规模小,知名度低,即使企业由于失信而受到惩罚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也可能很快地通过重新注册得以继续经营。
二偿债实力的丧失导致被动失信信用不是道德,遵守信用也不能仅仅依靠诚信。
家企业如果希望获得银行贷款,它必须有企业信用,这个信用建立在两个基础上,是企业的偿债能力,个是履约记录。
建立信用关系后,如果企业的偿债能力在还款期间突然丧失,即使它有心偿还债务,也没有这个实力。
偿债实力的丧失,可能来自两个方面方面是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另方面是社会信用体系崩溃或经济危机而形成债务链造成的。
虽然经济生活中不乏主动失信者,但也存在大量因到期无力偿还债务的被动失信者。
这种失信是信用风险的表现,是信用本身所包含的内容。
五加强企业诚信建设的措施从立法角度增加强制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种程度上来讲,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这种说法非常精炼的概括了法律在市场经济时代中的地位和作用,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更需要法律的规范,尤其作为市场经济存在根基之的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如此,它用强制手段来促使每个人在社会活动中时刻做到诚实守信恪守信用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等等。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上到法律的高度,作为每个人不得不遵守的基本原则,信记录系统,对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领导者诚信档案的建立可以为相关利益人了解领导者的诚信状况提供相对客观详细的依据,从而对领导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同时,要对建立了诚信档案的企业领导者进行客观公正的诚信评级,以便其他企业或企业领导者防范商业风险,促使企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与改善企业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的诚信管理水项基本原则,正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二推进企业诚信机制建设企业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建设的个重要组成部分。
构筑企业诚信机制,偶方因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既然婚姻实质上是种契约关系,那么,根据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当方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或者因过错侵犯对方享有的共同财产权利造成对方损失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赔偿制度其中有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尽管现代盛行无过错离婚主义,些国家仍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重要离婚的救济方式。
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惩罚过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有必要追究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才符合法律的正义。
参考文献应昌祯婚姻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页共页耿春霞约定财产制评析河北,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田甜论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兰州学刊姚吉春谈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完善求实胡行平试论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分割重庆邮电学院学报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和经营,使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因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引发许多纠纷和问题夫妻对经济利益日益敏感和关注,对个人财产及权利保护的需求和呼声日趋强烈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夫妻财产纠纷案件增多,处理难度加大。
面对出现的新问题,现行的我国夫妻财产制约显不足,急需补充和完善。
建立约定财产制的公证制度。
我国婚姻法以第三人是否知情作为有无对抗效力的前提,在实际操作中,第三人是很难清楚夫妻之间有何财产约定的,因为这些约定属于内部契约,具有隐秘性,除非夫妻方或双方明确告知,否则第三人无从知晓。
对这问题,我觉得应该建立约定财产制的公示制度,有两种是公证方式,二是登记形式。
因公证成本较高,鉴于当今社会,采用财产约定的登记制度比较适合。
登记机关将财产约定的登记作为社会公共信息,以合适方式对外披露。
这种公示可能暴露私人财产的隐私,这是夫妻双方自愿接受为前提,因夫妻双方既然希望其约定对抗第三人,就必须要公证,而公证就必然第页共页意味着将其些财产的秘密公开,当然,具体财产来源等细节不能公示,第三人不能查阅,以保护夫妻双方的隐私权,这样既能保障效率,又能防止公权力过分干涉私权领域。
如果夫妻财产约定未经登记的,则其中方与第三人交易时,另方不得以约定财产制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仍可要求交易对方夫妻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清偿债务。
二确立约定财产应具备的条件。
新婚姻法对夫妻作出财产约定应具备的条件并没有作明确规定。
依民事法律基本精神,夫妻作出财产约定属于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规定可知,法定婚龄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要高,因此,当事人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订立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人的问题。
对于精神病人,民法通则规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