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得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方以与差额相等的财产抵偿另方。这规定将所有分居期间的财产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忽略了此类财产的特殊性,夫妻分居尤其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双方往往除了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外,不再有任何联系,共同关系已是名存实亡。将财产分给仅仅名义上的配偶,或者为其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这对另方来说,是不公平的。有待探讨之处。三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它具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双重属性。新婚姻法第条第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本法条可以把知识产权在现实社会中分为两类类是已经获得的经济利益,或可以获得的可预见的经济利益,如服务标记商标专利等另类是正在形成的并未实现的经济利益。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另方的支持对于前者当然按共同财产对待而无可厚非,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知识产权的取得需要定的时间,并且具有定的风险,即可能价值连城,也可能文不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条规定离婚时,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方适当经济照顾。这些规定只解决了知识产权收益的部分问题,但对尚未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收益的知识产权,即知识产权的期待权没有作出规定或解释。如果在分割这部分财产时不考虑其将来的价值,可能对方当事人不公。三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我国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夫妻双方的收入和财富大量增加,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内容复杂,存在的形式日益多样化家庭经济功能强化,不再是单纯的消费单元,夫妻方或双方以多种形式参与经济生活,夫妻财产被大量用于生产投资产生法律效力。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还包括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规范。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如不能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之内,不能借约定逃避债务,不能约定免除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等。三财产补偿制度。财产补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明显超过另方的,婚姻关系终止时,应给另方相应补偿的制度。在生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实际享有的权利不平等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如为了支持方继续深造,另方不仅自己作出牺牲,承担了包括家务在内的所有劳动,对婚姻家庭贡献较大。又如因双方家庭条件不同,婚后,方在亲属的抚养瞻养救济等上花去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另方则无此支出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应当给予另方定的补偿,以真正体现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平等权利。四过错赔偿制度是指配偶方因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既然婚姻实质上是种契约关系,那么,根据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当方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或者因过错侵犯对方享有的共同财产权利造成对方损失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赔偿制度其中有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尽管现代盛行无过错离婚主义,些国家仍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重要离婚的救济方式。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惩罚过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有必要追究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才符合法律的正义。参考文献应昌祯婚姻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页共页耿春霞约定财产制评析河北,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田甜论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兰州学刊姚吉春谈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完善求实胡行平试论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分割重庆邮电学院学报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和经营,使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因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引发许多纠纷和问题夫妻对经济利益日益敏感和关注,对个人财产及权利保护的需求和呼声日趋强烈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夫妻财产纠纷案件增多,处理难度加大。面对出现的新问题,现行的我国夫妻财产制约显不足,急需补充和完善。建立约定财产制的公证制度。我国婚姻法以第三人是否知情作为有无对抗效力的前提,在实际操作中,第三人是很难清楚夫妻之间有何财产约定的,因为这些约定属于内部契约,具有隐秘性,除非夫妻方或双方明确告知,否则第三人无从知晓。对这问题,我觉得应该建立约定财产制的公示制度,有两种是公证方式,二是登记形式。因公证成本较高,鉴于当今社会,采用财产约定的登记制度比较适合。登记机关将财产约定的登记作为社会公共信息,以合适方式对外披露。这种公示可能暴露私人财产的隐私,这是夫妻双方自愿接受为前提,因夫妻双方既然希望其约定对抗第三人,就必须要公证,而公证就必然第页共页意味着将其些财产的秘密公开,当然,具体财产来源等细节不能公示,第三人不能查阅,以保护夫妻双方的隐私权,这样既能保障效率,又能防止公权力过分干涉私权领域。如果夫妻财产约定未经登记的,则其中方与第三人交易时,另方不得以约定财产制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仍可要求交易对方夫妻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清偿债务。二确立约定财产应具备的条件。新婚姻法对夫妻作出财产约定应具备的条件并没有作明确规定。依民事法律基本精神,夫妻作出财产约定属于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规定可知,法定婚龄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要高,因此,当事人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订立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人的问题。对于精神病人,民法通则规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驾驶员信息系统,即中心计算机系统,维修技术人员可启动自检程序,信息系统上的显示器可按顺序逐步显示不同系统的故障码。目前世界上各种车型系统故障码的读取方法没有超出以上三种方法。前章所分析故障的具体排除方法请按照附录部分的故障排除流程图来排除,具体明细如下装有的汽车在紧急制动时,车轮容易锁住。参照附图放开驻车制动器或行驶中制动警告指示灯亮。参照附图装有的汽车制动系统出现制动性能不良,或控制操作出现异常情况,能正常完成车轮防抱死的功能。参照附图故障实例案例故障现象辆桑塔纳轿车行驶了万在行驶过程中故障灯亮起。故障分析用故障诊断仪读取故障码,对系统进行检测,显示为左后轮转速传感器故障。导致系统出现这内故障的情况有当车速大于时,无转速信号给,当车速高于时候,转速信号大于公差值。传感器存在可识别的断路或短的路故障。可以检查以下项目车轮轴承间隙。轮速传感器与控制单元线路的连接情况。传感器自身故障。在排除过程中,开始并没有检测轮速数据。让发动机处于状态,观察数据。车轮静止时,各显示区都为。转动左后轮,第显示区显示数据为。接着旋转其他的车轮,观察相应的显示区,发现数据基本致。降下车辆,清除故障码。灯随之熄灭,路试切正常。检测其他显示区,其数值与其他个轮速基本相同。灯不亮,制动时系统起作用,故障没有出现,准备让车主将车接走。此时故障再次出现。汽车静止不动的时候,故障警告灯再次亮了。检测发现还是左后轮偶发性故障。根据检查状况,就只有种情况,那就是左后轮转速传感器与之间产生接触不良。根据电路图进行检查得知,发现控制单元的第针插头和第针有轻微腐蚀。修复插头之后,清除故障码。行驶后再没有出现此内故障。经询问车主得知,他在洗车时经常用水冲洗发动机舱,由于高压水溅入控制单元的连接点,所以第以此处便是故障所在,对其修复后用万用表的蜂鸣档检测原来断路的线与其他各线是否相通,检测结果相通,然后按照规定顺序对系统进行排气。进行试车发现系统功能恢复正常,故障排除。结论总结诊断系统的故障,在汽车防抱死制动系统的故障检测我们可以由容易到困难由常规制动到制动先检查外围部件如传感器等后检查控制元件如电磁阀油泵控制单元等的顺序进行,因为防抱控制系统的故障大多是由于系统内的接线插头松脱或接触不良导线电磁阀线圈电动泵电路车轮转速传感器电磁线续电器内部断路或短路,以及制动开关液位开关和压力开关等工作不良引起的。般情况下,解决灯常亮的故障,可以按如下方法进行逐步排除清除故障码清洗或更换有故障的转速传感器清洗齿圈调整齿圈间隙更换制动液检查控制线束,必要时更换检查控制器,必要时予以更换。致谢本论文是在我的指导老师姜于亮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选题到查阅资料,论文提纲的确定,中期论文的修改,后期论文格式调整等各个环节中都给予了我悉心的指导,在此谨向姜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只能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得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方以与差额相等的财产抵偿另方。这规定将所有分居期间的财产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忽略了此类财产的特殊性,夫妻分居尤其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双方往往除了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外,不再有任何联系,共同关系已是名存实亡。将财产分给仅仅名义上的配偶,或者为其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这对另方来说,是不公平的。有待探讨之处。三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它具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双重属性。新婚姻法第条第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本法条可以把知识产权在现实社会中分为两类类是已经获得的经济利益,或可以获得的可预见的经济利益,如服务标记商标专利等另类是正在形成的并未实现的经济利益。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另方的支持对于前者当然按共同财产对待而无可厚非,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知识产权的取得需要定的时间,并且具有定的风险,即可能价值连城,也可能文不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条规定离婚时,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方适当经济照顾。这些规定只解决了知识产权收益的部分问题,但对尚未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收益的知识产权,即知识产权的期待权没有作出规定或解释。如果在分割这部分财产时不考虑其将来的价值,可能对方当事人不公。三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我国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夫妻双方的收入和财富大量增加,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内容复杂,存在的形式日益多样化家庭经济功能强化,不再是单纯的消费单元,夫妻方或双方以多种形式参与经济生活,夫妻财产被大量用于生产投资产生法律效力。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还包括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规范。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如不能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之内,不能借约定逃避债务,不能约定免除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等。三财产补偿制度。财产补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明显超过另方的,婚姻关系终止时,应给另方相应补偿的制度。在生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实际享有的权利不平等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如为了支持方继续深造,另方不仅自己作出牺牲,承担了包括家务在内的所有劳动,对婚姻家庭贡献较大。又如因双方家庭条件不同,婚后,方在亲属的抚养瞻养救济等上花去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另方则无此支出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应当给予另方定的补偿,以真正体现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平等权利。四过错赔偿制度是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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