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只是可以参照适用,而并非必然适用。因为大部分国际惯例都是些发达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被些国家所接受和采用的国际习惯和国际通例的总称它们并非以法律形式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加之不少国际惯例所体现出来的是维护发达国家的既得利益,在公平上难免有所欠缺因此,我国在适用国际惯例时,不仅要在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且适用的结果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和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否则,不得适用。四强制性规则必须适用的原则在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些法律规则对于制定该规则的国家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以致不论根据般冲突规范何种法律适用于该涉外民商事关系,该国的这些法律规则均直接适用于该涉外民商事关系,这种法律适用的制度称为国际私法的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强制性规则,也称为直接适用的法律,是指那些具有强制力的,可以撇开冲突规范援引而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该原则在合同领域的反映尤为突出,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相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适用规定第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当事人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致,选择或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此规定的不足之处在于法律未对当事人事后的选择进行限制。建议立法可以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进步地放宽,肯定当事人在选择时间上的意思自治,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立法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即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做出或修改法律的选择,但不应使第三人的权利受到影响。四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进行规定目前我国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规定得太笼统,由于立法对于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与合同争议无实际联系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于法律选择的范围不。笔者建议最高法院对于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与合同无实际联系的法律进行解释,允许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无实际联系的法律,以便使当事人能够选择合同双方均熟悉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利益。五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完善第,通过司法解释对法院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裁量权进行指导。可以援引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情形为如果适用外国法违反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有损于国家统和民族团结,就应当排除如果适用外国法有损于我国国家主权和安全,就应当排除如果适用外国法违反有关部门法的基本准则,就应当排除如果适用外国法违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或违反国际法上公认的公平正义原则,应当予以排除如果外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事案件时,无理拒绝适用本应适用的中国法,则根据对等原则,我国也可以用公共秩序保留来排除该外国法,以作为报复措施。第二,取消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国际惯例的适用。世界各国的国际私法般只是规定适用外国法不得违背内国的公共秩序,像中国民法通则第条这样将国际惯例法律选择条款的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玛瑞丽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及立法完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付志刚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取向法学杂志李旺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存在的问题清华大学学报田文君,闻生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兼论我国的合同法律适用原则中南政法学院学报赵振华论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影响中南政法学院学报李旺冲突法上的实体法导论法商研究范忠信,侯猛法律冲突问题的法理认识江苏社会科学夏建英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缺陷及其完善当代经济期下致谢本毕业设计论文是在我的指导教师胡信华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题目的选择到最终完成,胡信华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上规定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总是项弹性的法律选择原则,它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以致无法保证法律选择的稳定性明确性和预见性。加之,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何谓与涉外合同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在国际社会颇有争议,各国均是根据本国的实践,对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国家认为是合同缔结地有的国家则认为是合同履行地还有的国家认为是标的物所在地或者缔约人的住所地等。这正说明了以种固定不变的因素作为通行于切涉外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因素是根本不可能的,也是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宗旨不相符合的,应根据各类不同的涉外合同的特点去具体分析和确定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基于上述考虑,于年颁发了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条以列举的方式对种涉外合同的准据法确定作了规定,并明确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上述规定,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多年来审理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经验总结,与此同时,还借鉴了其他国家地区在确定涉外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因素方面的立法和时间的优秀经验,总体来说,是比较灵活与科学,实操性比较强的。三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和国际惯例原则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处理争议的个重要法律依据是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条第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民商事领域的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因此得以确立,成为法官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适用法律的重要指导原则。这不仅充分表明了我国重视履行国际义务的立场,也反映了我国立法尽可能化解适用法律上的各种矛盾和冲突的良好愿望。此外,当种涉外合同应适用我国法,而我国现行的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协议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国际惯例。如民法通则条第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不可轻易忽略的是,对于国际惯例,我国所持的态包括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朱孝录齿轮设计手册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叶国林三维造型实例图解清华大学出版社,唐增宝常建娥机械设计课程设计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吴宗泽罗圣国机械设计课程设计手册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程乃士减速器和变速器设计与选用手册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刘扬杨现卿平面二次包络环面蜗杆传动的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机械工程师,,秦福建平面二次包络环面蜗杆减速器的传动原理及发展趋势甘肃冶金,郭燕利张仲甫吴立意胡建军平面二次包络环面蜗轮副研究综述与展望机械,卷,孙贤会谢永波梁宏山平面二次包络环面蜗杆传动极限传动比的确定林业机械与木工设备,第卷,第三期,致谢经过三个多月的忙碌和学习,本次毕业设计已经到了尾声。本次课题是基于的二次开发,对的各项操作要求比较高。作为只有点点基础知识的我来说,如果没有指导胡自化教授的的督促指导,想要完成这个设计是难以想象的。在这里首先要感谢胡自化老师。老师平日里工作繁多,但在我做毕业设计的每个阶段,从开始选题到查阅资料,与及在设计计划中的各个环节都给予了我悉心的指导。除了敬佩老师的专业水平和认真的工作态度外,他的治学严谨和科学研究的精神也是我永远学习的榜样。此外,在我遇到问题时,胡老师总是不厌其烦地为我讲解,他的为人将积极影响我今后的为人处事和学习工作。最后特别感谢审阅我的设计和毕业答辩的老师,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看我的设计成果。老师,你们辛苦了。年月附录零件图实体模型齿轮轴实体模型直齿轮实体模型蜗杆实体模型涡轮实体模型输出轴实体模型核心传动件零件装配总图输出轴的三维建模输出轴的建模方法可仿照前面的齿轮轴的建模方法,由于其结构和齿轮轴最为相似,这里选用齿轮轴的建模方法。齿轮轴的模板如下图所示图输出轴模板平面二次包络环面蜗杆传动数控转台核心传动件的装配启动,单击开始选择建模模块。打开齿轮轴部件文件,将其作为装配父体。运行结果如下图齿轮轴模板选择装配组件添加组建命令,或直接单击装配工具栏中添加组件,在弹出的添加组件对话框中单击打开按钮,在磁盘保存目录下选择直齿轮部件,单击确定按钮将返回至添加组件对话框并弹出组件预览对话框,如下图所示图组件预览对话框在添加组件对话框中,引用集使用默认模型引用集,定位则在下拉列表中选择配对,图层设置为原先的图层,单击确定按钮出现配对条件对话框,此时配对条件对话框中装配条件显示列表框将出现如下图所示图配对条件对话框通过需要装配的两个部件选择点,面,线等各种方式配对子节点,最终生成零件图的装配,装配结果如下图所示图齿轮轴与直齿轮的装配图重复上面各个步骤分别装配蜗杆涡轮输出轴,装配结果分别入下列各图所示图齿轮轴直齿轮与蜗杆的装配图图齿轮轴直齿轮蜗杆与涡轮的装配图图核心传动件零件装配总图结论与展望结论蜗轮蜗杆用于传递空间两轮之间的运动和动力,具有传动距离远安装精度要求低更换简易等优点,已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的各个方面,是现代机械中应用最广泛的种传动机构。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现代设计理论与方法的迅速发展,三维设度只是可以参照适用,而并非必然适用。因为大部分国际惯例都是些发达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被些国家所接受和采用的国际习惯和国际通例的总称它们并非以法律形式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加之不少国际惯例所体现出来的是维护发达国家的既得利益,在公平上难免有所欠缺因此,我国在适用国际惯例时,不仅要在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且适用的结果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和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否则,不得适用。四强制性规则必须适用的原则在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些法律规则对于制定该规则的国家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以致不论根据般冲突规范何种法律适用于该涉外民商事关系,该国的这些法律规则均直接适用于该涉外民商事关系,这种法律适用的制度称为国际私法的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强制性规则,也称为直接适用的法律,是指那些具有强制力的,可以撇开冲突规范援引而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该原则在合同领域的反映尤为突出,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相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适用规定第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当事人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致,选择或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此规定的不足之处在于法律未对当事人事后的选择进行限制。建议立法可以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进步地放宽,肯定当事人在选择时间上的意思自治,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立法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即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做出或修改法律的选择,但不应使第三人的权利受到影响。四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进行规定目前我国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规定得太笼统,由于立法对于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与合同争议无实际联系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于法律选择的范围不。笔者建议最高法院对于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与合同无实际联系的法律进行解释,允许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无实际联系的法律,以便使当事人能够选择合同双方均熟悉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利益。五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完善第,通过司法解释对法院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裁量权进行指导。可以援引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情形为如果适用外国法违反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有损于国家统和民族团结,就应当排除如果适用外国法有损于我国国家主权和安全,就应当排除如果适用外国法违反有关部门法的基本准则,就应当排除如果适用外国法违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或违反国际法上公认的公平正义原则,应当予以排除如果外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事案件时,无理拒绝适用本应适用的中国法,则根据对等原则,我国也可以用公共秩序保留来排除该外国法,以作为报复措施。第二,取消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国际惯例的适用。世界各国的国际私法般只是规定适用外国法不得违背内国的公共秩序,像中国民法通则第条这样将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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