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对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既然婚姻实质上是种契约关系,那么,根据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当方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或者因过错侵犯对方享有的共同财产权利造成对方损失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赔偿制度其中有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尽管现代盛行无过错离婚主义,些国家仍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重要离婚的救济方式。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惩罚过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有必要追究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才符合法律的正义。参考文献应昌祯婚姻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页共页耿春霞约定财产制评析河北,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田甜论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兰州学刊姚吉春谈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完善求实胡行平试论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分割重庆邮电学院学报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和经营,使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
2、“.....对个人财产及权利保护的需求和呼声日趋强烈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夫妻财产纠纷案件增多,处理难度加大。面对出现的新问题,现行的我国夫妻财产制约显不足,急需补充和完善。建立约定财产制的公证制度。我国婚姻法以第三人是否知情作为有无对抗效力的前提,在实际操作中,第三人是很难清楚夫妻之间有何财产约定的,因为这些约定属于内部契约,具有隐秘性,除非夫妻方或双方明确告知,否则第三人无从知晓。对这问题,我觉得应该建立约定财产制的公示制度,有两种是公证方式,二是登记形式。因公证成本较高,鉴于当今社会,采用财产约定的登记制度比较适合。登记机关将财产约定的登记作为社会公共信息,以合适方式对外披露。这种公示可能暴露私人财产的隐私,这是夫妻双方自愿接受为前提,因夫妻双方既然希望其约定对抗第三人,就必须要公证,而公证就必然第页共页意味着将其些财产的秘密公开,当然,具体财产来源等细节不能公示,第三人不能查阅,以保护夫妻双方的隐私权,这样既能保障效率,又能防止公权力过分干涉私权领域。如果夫妻财产约定未经登记的......”。
3、“.....第三人仍可要求交易对方夫妻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清偿债务。二确立约定财产应具备的条件。新婚姻法对夫妻作出财产约定应具备的条件并没有作明确规定。依民事法律基本精神,夫妻作出财产约定属于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规定可知,法定婚龄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要高,因此,当事人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订立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人的问题。对于精神病人,民法通则规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得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方以与差额相等的财产抵偿另方。这规定将所有分居期间的财产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忽略了此类财产的特殊性,夫妻分居尤其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双方往往除了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外,不再有任何联系,共同关系已是名存实亡。将财产分给仅仅名义上的配偶,或者为其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这对另方来说,是不公平的。有待探讨之处。三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
4、“.....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它具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双重属性。新婚姻法第条第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本法条可以把知识产权在现实社会中分为两类类是已经获得的经济利益,或可以获得的可预见的经济利益,如服务标记商标专利等另类是正在形成的并未实现的经济利益。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另方的支持对于前者当然按共同财产对待而无可厚非,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知识产权的取得需要定的时间,并且具有定的风险,即可能价值连城,也可能文不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条规定离婚时,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方适当经济照顾。这些规定只解决了知识产权收益的部分问题,但对尚未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收益的知识产权,即知识产权的期待权没有作出规定或解释。如果在分割这部分财产时不考虑其将来的价值,可能对方当事人不公......”。
5、“.....夫妻双方的收入和财富大量增加,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内容复杂,存在的形式日益多样化家庭经济功能强化,不再是单纯的消费单元,夫妻方或双方以多种形式参与经济生活,夫妻财产被大量用于生产投资产生法律效力。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还包括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规范。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如不能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之内,不能借约定逃避债务,不能约定免除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等。三财产补偿制度。财产补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明显超过另方的,婚姻关系终止时,应给另方相应补偿的制度。在生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实际享有的权利不平等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如为了支持方继续深造,另方不仅自己作出牺牲,承担了包括家务在内的所有劳动,对婚姻家庭贡献较大。又如因双方家庭条件不同,婚后,方在亲属的抚养瞻养救济等上花去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另方则无此支出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应当给予另方定的补偿,以真正体现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平等权利......”。
6、“.....当接通点火开关时充电指示灯不亮,启动发动机后发电机又能发电发电机输出电压能够超过蓄电池电压,说明磁场电路能接通,调节器电源线路调节器内部发电机输出电压控制控制电路点火开关易熔线发动机熔断器良好,故障出现在充电指示灯仪表熔断器或调节器内部充电指示灯控制电路。致谢感谢论文指导老师王承梅王老师,此论文是在王老师在白忙之中进行审核,老师给予我很多帮助,给予我论文参考资料,以及论文格式的修改建议,和我起参与修改论文内容。老师平易近人的性格让我在写论文的时候让我不会感觉很紧张,让我最高水平的发挥了自己的论文写作能力。在此郑重感谢老师给予我得到帮助和指导,同时也感谢其他老师对我的帮助,谢谢我的同学还有我最爱的父母,谢谢你们,参考文电源电路过大故障现象在蓄电池不亏电的情况下,电源电流仍在以上蓄电池电解液损耗过快分电器继电器触点经常烧蚀。各种灯泡经常烧坏。故障原因调节器故障,双触点式调节器的电磁线圈短路活断路,或高速触点接触不良,或弹簧张力过大或气隙不当而使调节电压值过大......”。
7、“.....充电电流不稳故障现象在蓄电池不亏电的情况下,电源电流忽高忽低的在发电机运转中,电流表指针左右摆动很大,有时充电有时不充电,即为充电电流不稳。般为发电机的端电压不稳定,以及充电线路中电阻忽增忽减所致。首先应检查各连接线头是否松动和接触不良,皮带是否过松以及蓄电池的极桩有无松动。若无异常再检查调节器触点是否烧烛脏污,线圈或电阻有无接触不良断路等,若仍无异常,则应拆检发电机内部的技术状况,并逐项修复。故障原因发电机故障,电刷与滑环接触不良内部导线连接处松动。调节器故障,双触点式调节电阻断路电子调节器的元件松动或搭铁不良。电路故障,充电系统有关线路的连接处松动。发电机传动带松动,有时会打滑。发电机异响故障现象发电机带轮响,这类响声很普遍,如桑塔纳发电机,使用定时间就会有带轮叽叽地响,如用水浇在传动带和带轮上响声就消失,原因是带轮的型槽和传动带磨损严重,有时只换传动带,兵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只有更换正厂的带轮和传动带,响声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另外还有发电机轴承响和发电机电刷响。故障原因发电机的内部元器件的损坏......”。
8、“.....已充足电的蓄电池或前天使用良好的蓄电池,放置较短时间,当再次使用时即感觉存电不足或无电,启动机运转无力喇叭声响减弱灯光暗淡。故障排除与诊断检查并清洁蓄电池外表面是否清洁。检查与蓄电池相连的导线有无搭铁短路之处。检查时,先关闭所有用电设备,然后拆下蓄电池的个极柱上的电缆线,另取根细导线接于电缆线上,用该细导端盖上的接线柱,分别称为和接线柱,且两个接线柱均与发电机的后端盖绝缘,励磁绕的检测其中主要包括转子的检测转子的检测包括检测励磁绕组转子轴和轴承的检修滑环的检修。检测励磁绕组检查励磁偶方因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既然婚姻实质上是种契约关系,那么,根据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当方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或者因过错侵犯对方享有的共同财产权利造成对方损失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赔偿制度其中有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尽管现代盛行无过错离婚主义......”。
9、“.....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惩罚过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有必要追究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才符合法律的正义。参考文献应昌祯婚姻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页共页耿春霞约定财产制评析河北,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田甜论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兰州学刊姚吉春谈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完善求实胡行平试论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分割重庆邮电学院学报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和经营,使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因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引发许多纠纷和问题夫妻对经济利益日益敏感和关注,对个人财产及权利保护的需求和呼声日趋强烈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夫妻财产纠纷案件增多,处理难度加大。面对出现的新问题,现行的我国夫妻财产制约显不足,急需补充和完善。建立约定财产制的公证制度。我国婚姻法以第三人是否知情作为有无对抗效力的前提,在实际操作中,第三人是很难清楚夫妻之间有何财产约定的,因为这些约定属于内部契约,具有隐秘性,除非夫妻方或双方明确告知,否则第三人无从知晓。对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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