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版,第页英霍布斯利维坦犁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年第页英霍布斯利维坦犁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年第页辛向阳政府理论第篇解读洛克下篇,山东人民出版社,第年版,第页英洛克政府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年第页英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年第页英洛克政府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年第页英洛克政府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年第页英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年第页会,政府,政府权力而存在,对政府,政府权力构成最终限制,所以,能否有效的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是评判政府价值的唯标准。除了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之外,就不能再有别的目的或尺度。法治思想洛克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自由是人的项自然权利,无论是在自然状态下,还是在政治社会中,自由都是不可剥夺或侵犯的。在自然状态下,人的自然自由要受自然法的约束在政治社会中......”。
2、“.....因此,洛克所讨论的自由实际上是法治下的自由。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分权原则法治指的是政府和人们按照法律的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动。但当政府的权力非常强大的时候,它就有可能僭越法律而去侵犯个人的自由。因此,洛克主张实行权力分立与制衡。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三种权力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是彼此分立的。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国家权利体系中的核心和灵魂。立法的依据就是保障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天赋人权。三种权力互相牵制,彼此制约。洛克的分权学说旨在限制王权,保障个人的自由。人民主权洛克认为,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社会契约协议的产物。因此,切政治权力应该用于人民,人民主权是最后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它表现为种所有权......”。
3、“.....正常的运转时,主权由享有立法权的议会来行使,这就是议会主权。当国家权力违背人民的委托时,主权便回到人民的手中,由人民来行使。三法制保障自由的实现在立法上,应将将自由纳入法律原则和规则中作为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的原则,本身就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和我们宣称的价值,应然性权利更为贴近,因此,些法律要进入法律,首先就是在法律原则中规定。其次,由于规则过于抽象,在适用时具有宏观指导性,会模糊。必须进步具体细化原则,制定出法律规则纳入法律中。当自由进入规则之中后,自由将被规定的更加明确,救济措施也更加具体。在宪法和般法中已经将些自由确定其中。在宪法中确认自由权该专门机构垄断性的享有的,其他普通的法院不能进行违宪审查。法律救济法律救济的前提是公民的法律权利受到侵害。这些权利当然首先是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
4、“.....是由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它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救济,而不是想基本权利被侵犯时那样要提起违宪审查。当公民的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他应当通过法律救济保障制度保护自己的法律权利。法律救济制度的具体形式较多,最为普遍的事权利人请求司法机关实施救济,也即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判断来对权利受损害者的权利进行补救的机制。司法救济是社会所要救济体系和方式中最后,最有权威,最能反映社会公正和实现社会公正的权利救济体制和方式。司法救济分为民事救济,刑事诉讼救济和行政诉讼救济。民事诉讼救济是指纠纷或冲突的当事人将由民事法律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争议提交法院,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从而权利人提供救济的种救济机制。刑事诉讼救济是公民的民主,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权利遭到严重侵犯......”。
5、“.....行政诉讼救济是指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结论洛克的自由思想,和其他的政治理论诸如法治民主分权等等紧密相连,形成了洛克系统的自由主义学说,奠定了洛克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重要地位。洛克关于自由思想的论述,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是通过他对政府成立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的考察,认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人的自然权利,不论在自然状态下,害死在政治社会之中,这种权利都是不可剥夺的。政府成立的目的就是要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因而政治权力的运用也要以这种目的为限。然而权利的扩张性却有可能是人们面临暴政的危险,因而洛克提出了法治分权的主张,使政府权力得到牵制,并保障其规范性。洛克的自由思想,表现了其对自由政治价值的肯定和推崇,但这决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洛克说,哪里没有法律......”。
6、“.....自然状态下,人的理性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引导在政治社会之中,自由就是法利法律确认自由,首先是在宪法中予以确认的,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首要的意义就是将自由作为了部根本的权利确定下来并切实的赋予了每个公民,同时,宪法又是部限制公权力的大法,它在赋予公民自由这权利的同时,也很好地限制和控制了公权力对自由的侵犯的可能。纵观各国宪法的条款,均将宗教信仰的自由,人身财产的安全以及住宅的安全等权利用宪法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在般法中确认自由的多项权利部门法中的确定的自由,就是宪法中自由权利的具体化。在部门法中,法律将自由细分成各个细小的权利加以详细的规定,并进步规定了侵犯这权利的法律责任,从而切实的保障了这些权利。各国的部门法律将宪法中规定的些自由作为原则写进了总则之中。另外些自由,法律将他们直接放入规则之中,由规则详细规定了侵犯这些自由权利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在立法上......”。
7、“.....主要可以用以下几种方式第中是限制,限制是控制的手段之限制权力是从广泛的社会控制理论出发的,凡是对民主制度构成威胁的切权力都必须加以必要的限制第二种方式是监督在现代民主制度中,监督成为项重要的宪法控制手段公民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行使监督权的依据,为外部监督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为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的手段包括,舆论监督,政治监督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力。第三种方式是权力的义务性。宪法在授予国家机关权力并同时规定行使权力是它的义务,宪法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的重要行使之。许多原来为国家机关的权力现在已经从法律本位转变为义务本位。二司法对自由的保障司法实践中,法律通过对自由的救济,来保障法自由的实现。宪法救济所谓宪法救济,是指因规范性法律文件实施而使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为保障和实现受害人的权利而给其提供的程序性权利的制度。宪法救济方式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违宪审查,按通说......”。
8、“.....是英美模式,它是指公民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没有专门的宪法法院,全国的普通法院都可以受理宪法诉讼,而且般也不需要单独提起,在般的诉讼案件中就可以提起违宪审查。另种模式是欧洲模式。在欧洲设有专门的宪法法院就公民提起的宪法诉讼进行审查,这种权力是个人的生命不仅不能被其他人剥夺,甚至也不能被自己剥夺,因为人的生命是由上帝创造的,在定程度上具有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意味。他指出,虽然人具有处理他自己的人身和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有种比单纯的保存它来得更高贵的用处将它毁灭。其次是人的财产权。洛克认为,人的财产权来源于人本身,承认人的生命权,就必须承认人的财产权。这三者密不可分。但自由是最本质和第位的。虽然洛克规定政府最重要的母的是维护财产权,但自由在自然状态中是其他切权利的基础。关于自由,洛克指出人们既生来就享有完全自由的权利......”。
9、“.....不受控制地享有自然法的切权利和利益,他就自然享有种权力,不但可以保护他的所有物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损害和侵犯,而且可以就他认为罪行严重而有此需要时,处以死刑。在论证政治社会的起源的时候他又指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个人的政治权力。由此,洛克的个体自由又两种自然状态下的个人自由和政治社会中的个人自由。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洛克认为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自然状态指的主要是人们按照理性而生活在起,地球上没有个共同的长官能在他们之间做出权威的裁决。是公共法律的公共权威完全缺失的种人类生活状态。人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自由被洛克称为自然的自由,亦即人基于人的本性或出生即享有的自由。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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