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议对商业贿赂采用轻自由刑重财产刑的原则,加大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力度,同时完善民事责任,明确受损害经营者的范围,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法律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要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法律的漏洞。二是要通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般条款来处理因法律不完善而导致无法查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要建立内部信息交流和彼此信息共享的机制。三加强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宣传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对商业贿赂行为在刑法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并不十分清楚。由此带来虽然内心对商业贿赂行为非常气愤,但却不知如何应对,不知法律对此有何限制,也不知该向何部门举报的现象,为此我们职能部门更应该加强对商业贿赂刑法制约的宣传,让老百姓明知,从而能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使商业贿赂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真正从根源上杜绝商业贿赂。四开展国际合作,履行国际义务,加强对新型商业贿赂行为特别是涉外事件的司法研究与立法探讨......”。
2、“.....我国作为缔约国之,目前,除了引渡法,在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其他方面,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规。而缺乏相应的有关国际合作的国内法规,无疑不利于我国有效开展反商业贿赂的国际合作。必须要采取更加积极的行动来解决商业贿赂问题,而打破这恶性循环的关键,在于国内司法体制不能只做看客,而是要挺身而出依法打击商业贿赂行为。面对海外司法机构所揭露的商业贿赂行为,国内的司法机构该如何做出回应是至关重要的选择,这将决定未来商业贿赂问题的根本走向或者让商业贿赂的潜规则继续大行其道,最终通过转嫁成本的方式,让社会公众成为最终的买单者或者用司法的重拳彻底打垮看似强大的商业贿赂问题,重塑国内正常健康的商业环境秩序,实现由初级商业体系向现代商业文明的升华。参考文献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编译商业反贿赂守则种重要的商业工具,中国方正出版社,年,第页程宝库商业贿赂全球治理的立法与实,法律出版社,年,第页邵建东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第页种明钊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年,第页赵婀娜界定难和治理难治理商业贿赂难在哪里,载人民日报,年月日......”。
3、“.....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第页程宝库林楠南关于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的反思,载求是学刊年第期孙载夫治理商业贿赂对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年,第页,第页李广安治理商业贿赂实用手册,中国三峡出版社,年。或者是以劣质产品大行其道,使得社会公众不仅仅方面必须支付更高的价款去购买商品,甚至他们通过高价购买的商品也只是质量低劣的东西。因此,认定商业贿赂的第二个原则就是看是否存在着社会公众有足够的选择空间去选择那些质优价廉的商品或服务,社会公众的般利益是否得到足够的保护。三保护公平正当有序的竞争机制商业贿赂扭曲了正常的商业竞争机制,它不再奉行建立在优良的产品质量合理的价格机制的基础之上的竞争机制,不再奉行以公平的原理合理的竞争秩序为基本依托的竞争秩序,而是相信私底下的利益给付行为。当不再存在以优质的商品合理的价格以及优良的售后服务并且通过公开的交易程序来进行竞争时,我们便可以说,这样的竞争乃是建立在商业贿赂的收受基础上的。四不过度干预市场竞争原则商业贿赂引致了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当前中国已经出现了对于商业贿赂的治理过程中两相悖谬的现象,方面......”。
4、“.....当前的政策规定以及般的制度操作已经出现了对于商业贿赂的泛化规定。因此,我们有必要在进步治理商业贿赂的过程中,在区分商业贿赂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的基础上,使得有效治理商业贿赂和不过度干预市场竞争得以有效结合。不言而喻,商业贿赂的存在本身,引致了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也导致了在制度操作中,必须对其予以规范化处理从而获致更好的治理。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当前中国已经出现了对于商业贿赂的治理过程中两相悖谬的现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的界定仍然是以极为狭窄的商品买卖为其基本参照点的另方面,当前的政策规定以及般的制度操作已经出现了对于商业贿赂的泛化规定。因此,我们有必要在进步治理商业贿赂的过程中,在区分商业贿赂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的基础上,使得有效治理商业贿赂和不过度干预市场竞争得以有效结合。因此,我们有必要进步地区分商业贿赂得以形成的契机以及其般运行形态以及在商业交易和市场竞争展开的过程中,般的商业互惠来往是否会触犯社会善良风俗,是否会颠覆原有的商业惯例。换言之,我们不能完全杜绝商业交易过程中的互惠性的来往......”。
5、“.....进而影响到商业交易主体的自由和自主。在这个意义上,认知商业贿赂必须以不过渡干预市场竞争的自我展开为其限度。这也是因为在当代中国,市场发育乃是经由政府权力的手推动而促成的,我们无法想象个没有政府权力干预的市场竞争秩序,但是,当政府权力以惩治商业贿赂为名而进步干预市场竞争秩序的发展的时候,我们所看到的,也许就是市场自组织的崩溃以及些商业交易新制度雏形的夭折。实践中,存在许多案例,如酒品经营者向销售者支付开瓶费医院高校介绍保险及装修人员向雇主推荐油漆或其他装修材料等问题对于经营者来说,他们的作法已经被默认,如今却被作为商业贿赂处理,如何正确看待,的确需要我们思考。结合我们对商业贿赂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多数这样存在争议的案例属于个类型行为人接受了定的财物,并存在违背信任关系的可能。以装修人员向雇主推荐油漆或其他装修材料为例,如果装修双方采用的是包工包料的方式,即由雇主支付材料和装修的费用,由装修方来购买材料,那么此时装修人由于接纳他人的财物,而违背了这种雇佣关系所要求的为他人利益着想的原则,是可能成立商业贿赂的。如果双方采取的是包工不包料的原则,雇主只支付装修劳务费......”。
6、“.....平行测定份。计算水的总硬度,以表示结果。用量的讨论重庆化工职工大学毕业论文若将其用调节至为中性条件改变,得如下表格数据表用调节至为中性的用量第测定第二测定第三测定滴消耗的体积滴消耗的体积滴消耗的体积滴消耗的体积滴消耗的体积滴消耗的体积滴消耗的体积由表可得加入滴溶液所消耗的量相对稳定,即所调节的值为最佳状态。结果计算总硬度以计水样式中标准溶液的物质的量浓度滴定消耗标准溶液的体积滴定空白消耗标准溶液体积水样取被测水样的体积碳酸钙的摩尔质量分数表饮用水总硬度测定值次数水样消耗空白消耗总硬度硬度平均值绝对偏差平均偏差相对平均偏差重庆化工职工大学毕业论文相关计算总硬度计算总硬度以计水样总硬度同理计算得总硬度总硬度精密度计算硬度平均值绝对偏差测定值算术平均值绝对偏差同理计算得绝对偏差绝对偏差平均偏差∣∣∣∣∣∣平均偏差∣∣∣∣∣∣相对平均偏差重庆化工职工大学毕业论文二结论通过改变氢氧化钠的添加量,使其调节的值有所改变,从而导致滴定的条件有所改变。在不同的条件下作出了系列的实验。根据实验结果可知,当添加氢氧化钠的量控制在滴溶液呈中性的时候,为控制值的最佳用量。氢氧化钠的滴加量增加得越多......”。
7、“.....直到当滴加量增加到滴时,消耗的标准溶液有所减少,并随着增加氢氧化钠的滴入量所消耗的标准溶液基本保持不变。这个时候待测溶液的值已达到最大的控制范围,即。此时,消耗的标准溶液的用量跟添加氢氧化钠调节至溶液刚好呈中性时所消耗的标准溶液的用量保持致。在此控制条件下,测出的饮用水的总硬度值,符合国家标准。重庆化工职工大学毕业论文致谢在论文完成之际,我要特别感谢我的指导老师老师和实习单位的师傅的热情关怀和悉心指导。在我撰写论文的过程中,他们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无论是在论文的选题构思和资料的收集方面,还是在论文的研究方法以及成文定稿方面,我都得到了各位老师悉心细致的教诲和无私的帮助,特别是他们的睿智对知识孜孜不倦的追求深厚的学术素养对教育科学研究的热爱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风使我终生受益,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在此表示真诚地感谢和深深的谢意。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同时感谢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为本文提供了大量的试验器材和药品。感谢所有关心支持帮助过我的良师益友。最后,向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对本文进行评审并提出宝贵意见的各位老师表示衷心地感谢......”。
8、“.....胥朝禔综合分析及环保检测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曾祥燕,蔡增俐分析技术与操作化学分析与基本操作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李德昌,李智祥饮用水中总铁测定方法的探讨中国公共卫生年第卷第期马腾文分析室基本知识及基本操作钟佩珩,郭璇华分析化学化工业出版社重庆化工职工大学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评语指导教师签字时间年月日毕业考核委员会评语时间年月日,总量时,般是在的氨性缓冲溶液中,以铬黑为指示剂,计量点前和与生成紫红色络合物,当用滴定至计量点时,游离出指示剂,溶液呈现纯蓝色。滴定前蓝色紫红色滴定开始在商业贿赂犯罪者的人身处罚的强制力换取他们的合法行为。建议对商业贿赂采用轻自由刑重财产刑的原则,加大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力度,同时完善民事责任,明确受损害经营者的范围,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法律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要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法律的漏洞。二是要通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般条款来处理因法律不完善而导致无法查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要建立内部信息交流和彼此信息共享的机制。三加强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宣传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对商业贿赂行为在刑法上是否构成犯罪......”。
9、“.....由此带来虽然内心对商业贿赂行为非常气愤,但却不知如何应对,不知法律对此有何限制,也不知该向何部门举报的现象,为此我们职能部门更应该加强对商业贿赂刑法制约的宣传,让老百姓明知,从而能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使商业贿赂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真正从根源上杜绝商业贿赂。四开展国际合作,履行国际义务,加强对新型商业贿赂行为特别是涉外事件的司法研究与立法探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缔约国合作和协助义务主要有五项建立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转移的制度建立直接追回财产的制度建立通过没收的国际合作追回资产的制度建立确保没收的国际合作的制度建立资产的返还和处理制度。我国作为缔约国之,目前,除了引渡法,在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其他方面,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规。而缺乏相应的有关国际合作的国内法规,无疑不利于我国有效开展反商业贿赂的国际合作。必须要采取更加积极的行动来解决商业贿赂问题,而打破这恶性循环的关键,在于国内司法体制不能只做看客,而是要挺身而出依法打击商业贿赂行为。面对海外司法机构所揭露的商业贿赂行为,国内的司法机构该如何做出回应是至关重要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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