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债务包括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其逼还债务的手段,不具有勒索财务的目的勒索型绑架罪中,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为了勒索他人财物,意图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所以说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目的不同,前者是以索取债务为目的,后者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第五,被索取的财物的性质与意义不同。尽管两罪中被索取的财物都被视为种赎金,但在绑架罪中,这种赎金通常不仅意味着赎回人质的人身自由,也意味着替人质赎命赎健康等内容而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这种赎金实质是在偿债,附加着赎回被扣押人员的人身自由。债务对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勒索型绑架罪的影响刑法第条第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定罪处罚,即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但该款只是对行为的定性作了规定,而对于关键的债务却未加任何说明。毫无疑问,对于为索取合法债务而拘禁他人的行为,应当适用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但对于为索取赌债高利贷债务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拘禁他人应如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还无法达成统认识。为统执法,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发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与施行,对统司法起到了定的作用,但仍有些问题尚未明确。要正确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勒索型绑架罪,首先要对债务的定位,因为债的认定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定性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第,债的发生时间。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债的发生时间,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学位论文之机,我要向母校所有的领导和老师表示感谢,感谢四年来他们对我的教育培养我更要感谢我的导师杨新红老师。她是位非常严谨敬业的老师,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杨老师的悉心指导,无论是论文的选题结构还是初稿的形成与定稿,杨老师都以严谨的治学态度,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并在百忙之中数次修改。指导本论文的写作同时,也感谢我的父母和家人,感谢所有对我提供过帮助的同学和朋友们,也特别感谢新疆大学图书馆,为我们提供丰富的电子图书资料。本文经几番修改,行文约万余字。由于本人学术功底薄弱及掌握的资料有限,论文中难免会有许多不妥甚至之处,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冯明年月日新疆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成如何定罪,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是定非法拘禁罪还是勒索型绑架罪。特别是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将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解释构成非法拘禁罪之后,在司法实务中更是增加了准确区分两罪的难度。但是我国刑法对这两种犯罪规定的法定刑相差十分悬殊。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般在三年以下量刑,而勒索型绑架犯罪的起点刑是十年,直至无期徒刑,不同的定性将导致截然不同的量刑结果。所以在实践中准确区分两罪是非常必要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在法理上的区别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其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人质的,是绑架罪的种类型,常常被称为勒索型绑架罪。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勒索型绑架罪有许多相似之处,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均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都可以是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者往往会采取绑架的手段来控制被拘禁者。从种意义上可以说,两者之间存在定的竞合关系,但他们之间还是有本质区别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非法拘禁罪侵害的是单客体,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而勒索型绑架罪则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绑架罪的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般不关注人质的身体状况,暴力程度是随机而定的,在控制住人质之后往往以加害人质对第三人加以威胁,绑架及勒索行为般也是秘密进行的,其社会危害性更大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因受自己的犯罪目的以及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制约,般不会过分加害被拘禁者,拘禁行为与索债行为般也是公开或半公开进行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对绑架罪较轻。第三,犯罪对象的区别。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与被害人或被要求交付财物的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至于这债务是否确实存在,是否合法,暂且不论,被害人大多为行为人的债务人或与之有密切关系的人绑架罪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绑架罪行为人为的是求财,是夺取属于他人的财物归己所有,为此,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主要选取家境富裕能支付大量赎金者下手,而非仅仅局限于自己的债务人。第四,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绩评定标准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应以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论文设计说明书和图纸实物的质量以及答辩情况为依据。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委员会小组三方评定,比例为和。在学生答辩前,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确定学生毕业环节情况分,评阅教师确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分。答辩小组根据学生答辩情况确定学生答辩情况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优等成绩要严格控制在总人数的左右。评分时,先按分制计算,然后将总分按分为优分为良分为中分为及格分以下为不及格的标准折合成五级分制。评分表中项目是评价理工经管文科类的综合指标,各院系在操作时可根据学科特点专业实际选题类型具体掌握。毕业论文设计评分标准指导教师分方案论证分能独立查阅文献和课题调研,能提出较科学合理可行得实施方案。论文设计内容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态度,没有造假和抄袭行为。观点结论正确论证充分设计合理。内容与专业要求相吻合,理论与实际联系紧密。工作量和难度分遵守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制度,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工作量饱满,有定难度。论文设计质分结品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够健全,发行市场还不够成熟,操作过程还存在诸多风险,因此,未来的发展还存在许多的障碍。推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时机选择在美国次贷引发的金融危机以及国内房地产泡沫仍然存在的情况下,目前进行房地产投资存在风险过高的问题。在全球资本市场,由于普遍预计商业房地产市场将受到宏观经济增长放缓的严重打击,最近板块股票已经承受了巨大压力。从次贷危机的经验教训来看,基础资产的质量即租金现金流优良程度是成败的关键,而在经济周期下行阶段,这因素充满不确定性,因为物业本身现金流和盈利能力下降,面临定风险。税收以及法律不完善首先在税收上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在国外做房地产投资信托,在税务方面是有定的支持,比如可以免除利得税,使信托可分派的收益较多,而信托投资人的回报率也相对提升。美国是最早推出的国家,在美国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投资的房地产也属于免税资产。同时在我国香港也可以豁免利得税。然而在我国,与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公布。国内的物业回报率本来就不高,而与持有物业进行租赁经营的相关税费却不少,如果把租金收益扣掉全部税费的话,就满足不了投资人的投资需求了。再次就是我国国内尚无的相关法律制度,现有的产业投资基金类的法律也不完善。发行主体和发行场所的选择按照香港的模式,在的信托资产上会加个壳公司,即特殊目的公司,信托资产则以种股权形式放入,由发行基金。但国内公司法下目前尚不能通过设立来发行并上市。鉴于此种情形,可以信托资产的名义来发行。操作过程中存在风险在运行中,主要存在这样几种风险道德风险。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运作模式,对受托人的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尚未形成,容易发生受托人的道德风险。项目风险。对项目的选择是的首要工作,如果项目本身存在市场销售前景内部法律纠纷建设资金短缺等方面的问题,则投资产品无论怎么设计控制风险,项目本身的先天缺陷是无法避免的行业风险。房地产行业是个资金密集型行业,时间周期较长资金占用量大利润回报较高。房产本身既是耐用消费品,又是投资品,在定市场环境下,还可能滋生投机风险,如果房地产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了居民消费承受能力,就可能存在房地产泡沫。如果泡沫达到定程度,就必然影响。缺乏运作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专业人才从房地产投资信托运作的本质上讲,其更偏重于理财,而非单纯的房地产专业技术其注重的是房地产资产的运作,而非项目的具体实施。所以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必须拥有批具有战略投资眼光精于投资银行业务通晓财务法律的理财专家。同时,这些人员又必须对房地产专业有个比较全面的把握能力。而我国目前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中,实际管理人员以房地产专业人士居多,在理财能力上比较欠缺,不利于房地产投资信托的长远发展。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建议促进房地产信托的健康发展是必要的,房地产信托业务要发展,离不开政策规范和所给予的发展空间,也少不了后备人才的支持。根据前面的理论阐述,针对以上五大问题提出以下发展建议推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时机选择必须适当发展量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债务包括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其逼还债务的手段,不具有勒索财务的目的勒索型绑架罪中,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为了勒索他人财物,意图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所以说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目的不同,前者是以索取债务为目的,后者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第五,被索取的财物的性质与意义不同。尽管两罪中被索取的财物都被视为种赎金,但在绑架罪中,这种赎金通常不仅意味着赎回人质的人身自由,也意味着替人质赎命赎健康等内容而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这种赎金实质是在偿债,附加着赎回被扣押人员的人身自由。债务对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勒索型绑架罪的影响刑法第条第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定罪处罚,即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但该款只是对行为的定性作了规定,而对于关键的债务却未加任何说明。毫无疑问,对于为索取合法债务而拘禁他人的行为,应当适用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但对于为索取赌债高利贷债务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拘禁他人应如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还无法达成统认识。为统执法,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发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与施行,对统司法起到了定的作用,但仍有些问题尚未明确。要正确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勒索型绑架罪,首先要对债务的定位,因为债的认定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定性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第,债的发生时间。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债的发生时间,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学位论文之机,我要向母校所有的领导和老师表示感谢,感谢四年来他们对我的教育培养我更要感谢我的导师杨新红老师。她是位非常严谨敬业的老师,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杨老师的悉心指导,无论是论文的选题结构还是初稿的形成与定稿,杨老师都以严谨的治学态度,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并在百忙之中数次修改。指导本论文的写作同时,也感谢我的父母和家人,感谢所有对我提供过帮助的同学和朋友们,也特别感谢新疆大学图书馆,为我们提供丰富的电子图书资料。本文经几番修改,行文约万余字。由于本人学术功底薄弱及掌握的资料有限,论文中难免会有许多不妥甚至之处,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冯明年月日新疆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成如何定罪,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是定非法拘禁罪还是勒索型绑架罪。特别是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将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解释构成非法拘禁罪之后,在司法实务中更是增加了准确区分两罪的难度。但是我国刑法对这两种犯罪规定的法定刑相差十分悬殊。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般在三年以下量刑,而勒索型绑架犯罪的起点刑是十年,直至无期徒刑,不同的定性将导致截然不同的量刑结果。所以在实践中准确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