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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问题主要是指电子数据证据与其他形式的证据相比较时所体现出的证明力大小问题,有时则是指证据本身的说明力,它不仅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个事实与逻辑问题。
认定电子数据证据最主要的工作包括对电子数据证据可靠性的认定以及电子数据证据完整性的认定。
电子数据证据可靠性认定可靠性是指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程度。
在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可靠性认定的时候,必须认定证据本身的真实程度以及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的真实程度。
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与其可靠性或真实程度密不可分,可靠性认定的目的就是为了判断证明力的大小。
电子数据证据可靠性认定的方法,除了从证据本身入手进行直接认定的方法外,还可以采用计算机系统入手进行间接推定的方法。
直接认定的方法。
证据要保证其可靠性,必须在其运行的各个环节都有辅助证据加以证明,即构成保管锁链。
因此,对电子数据证据可靠性进行直接认定则应对电子数据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送收集等环节进行审查。
间接推定方法。
间接推定方法是指将对电子数据证据可靠性的认定转移为对其他因素可靠性的认定,通过对其他因素可靠性的认定来推定电子数据证据具有可靠性的做法。
张永泉民事采信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电子数据证据完整性认定完整性是考察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的个特殊指标,对传统证据认定是没有这标准的,因为电子数据证据不具有传统证据那种经生成就基本不会发生改变的特点。
由于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在的电子数据证据在处理传输的过程中,容易被人为或自动地修改,而这种修改难以发觉,所以认定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时需要考察其完整性。
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程度的认定主要审查该证据所记载的内容是否遭到了非必要的加或删减。
审查认定中,需要以个已知的电子证据原件作为比对的样本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个完整性的参考标准,以便进行验证。
由于法官技术水平有限,法官般无法独立完成这样的认定,很多时候需要计算机专家来判断电子数据证据是否遭到了添加或删改,以及所改动的程度如何。
否则,法官只能转向对计算机系统完整性的认定,而对计算机系统完整性的认定,可以借鉴加拿大年统电子证据法的中采用推定的方式进行认定。
民事诉讼中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认定的规则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认定是电子数据证据认证又核心与难题,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并且我国新修的民事诉讼法对电子数据作为的肯定,电子数据证据将会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民事诉讼中,因此,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认定,也应当加以规范,总结国内外的法律条文与实践,大致应当遵守如下规则法庭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认定时,必须首先对已经采纳的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归类,分析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哪些是本证哪些是反正,然后对单个证据或单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考察能否达到证明标准。
法庭对单个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认定时,应当综合审查其可靠性如何以及完整性如何的电子证据,互联网世界,年第期文伯聪计算机证据与计算机审计技术,政法学刊,年第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厅电子证据的法律适用,人民司法,年第期蒋平电子证据的形式效力及认定,网络信息安全,年第期致谢感谢我的导师占善刚教授在学习上给予我的关心和帮助。
尤其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从收集资料选题开题,到写作修改,直到最后定稿,占老师都进行了耐心而细致的指导,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
柯老师不仅以他渊博的法学理论授业解惑,还以他宽阔坦荡严谨求实的人格风范教会学生如何做人做事,使学生受益终身,在此,谨对占老师致以最诚挚的谢意,感谢我的培养单位安龙县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给我许多帮助和知道。
感谢武汉大学的培养,正是武汉大学法学院给我们提供了理想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和精心的培养才使得我的人生有了个意义重大的转折。
感谢我的各位同窗好友两年来对我的关心和帮助并同度过了段快乐时光。
从你们身上我学到了许多东西,很庆幸我能置身于这样个优秀的集体。
最后,感谢我敬爱的父亲母亲和亲爱的姐姐,是你们的鼓励和支持我才能有今天的成绩,我每个微小的进步都包含了你们无私的爱,我无法用任何语言来表达内心深处的感激,对你们的回报将是我人生前进的动力,结实践与相关理论,大致应当遵守如下规则对电子数据证据能否采纳进行认定时,法庭必须首先对其进行归类,然后基于类型不同的电子数据证据形式的特殊性加以判断。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双方事先通过合同的方式对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的具体标准或条件做出特殊约定的,法庭应当认可。
如果电子数据证据对案件中争议问题具有实质性意义,则法庭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足够的关联性。
法庭对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以决定其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
凡是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在生成或取得过程中,具有以下非法情形之的,法庭应当衡量其不合法的程度是否足以影响证据真实性,或者足以影响重大权益,并在此基础上酌情裁定是否予以排除对于通过窃录方式获得的电子数据证据,律裁定予以排除对于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电子数据证据,且情节严重的,般裁定予以排除。
对于电子商务纠纷案件中通过非核证程序得来的电子的数据证据,律裁定予以排除对于民事诉讼中通过非法软件得来的电子数据证据,搬裁定予以排除。
凡是当时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符合以下情形之的,法庭应当裁定或推定其具有真实性,并在此基础上酌情裁定是否予以采纳对于诉讼当事人双方均认可的电子数据证据,裁定其具有真实性,予以采纳对于由适格当事人通过具结方式证明其为真的电子数据证据,裁定其具有真实性,予以采纳对于有证据证明计算机系统在关键时刻处于正常状态的电子数据证据,推定其具有真实性,予以采纳对于由适格专家鉴定未遭修改的电子数据证据,裁定其具有真实性,予以采纳对于具有其他真实性保障的电子数据证据,考虑具体情形对其真实性程度作出相应裁定。
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的认定以上论述了电子数据的可采性问题,但这些仅仅表明电子数据符合了法律规定的证据采用标准,或具有了法定证据,同输标志由写时钟产生。
把写地址与读地址相互比较以产生空满标志。
由于读写地址的变化由不同的时钟产生,所以对空或满的判断是跨时钟域的。
如何避免异步传输带来的亚稳态以及正确地产生空满标志是设计异步的难点。
读写地址产生逻辑读写地址线般有多位,如果在不同的时钟域内直接同步二进制码的地址指针,则有可能产生亚稳态。
例如,读指针从变化到时,所有位都要变化,读指针的每位在读时钟的作用下,跳变不致,即产生毛刺。
如果写时钟恰好在读指针的变化时刻采样,得到的采样信号可能是中的任何个,从而导致空满信号判断。
由实践可知,同步多个异步输入信号出现亚稳态的概率远远大于同步个异步信号的概率。
解决这问题的有效方法是采用格雷码。
格雷码的主要特点是相邻的两个编码之间只有位变化。
图是格雷码产生的逻辑框图。
在读使能或写使能信号有效并且空满标志无效的情况下,读写指针开始累加,进行读或写操作。
二进制码与格雷码的转换是个异或运算。
格雷码经寄存器输出格雷码指针。
这种方法采用了两组寄存器,虽然面积较大,但是有助于提高系统的工作频率。
空满标志产生逻辑正确地产生空满标志是设计任何类型的关键点。
空满标志产生的原则是写满而不溢出,能读空而不多读。
传统的异步把读写地址信号同步后再进行同步比较以产生空满标志,由于读写地址的每位都需要两级同步电路,大量使用寄存器必然要占用很大的面积。
这种方法不适合设计大容量的。
当读写指针相等也就是指向同个内存位置时,可能处于满或空两种状态,必须区分是处于空状态还是满状态。
传统的做法是把读写地址寄存器扩展位,最高位设为状态位,其余低位作为地址位。
当读写指针的地址位和状态位全部吻合时,处于空状态当读写指针的地址位谓的条件存储器的空满状态指示是整个设计的核心,其基本原则是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出现异步对同存储单元进行读写操作。
当读,写指针相等的时候,要么是存储器满,要么是存储器空,必须加以区分。
区分的方法有很多,种是当写指针追赶读指针时,输出几乎满标志,当读指针和写指针相等时,且几乎满标志有效,则判定为满当读指针追赶写指针时,输出几乎空标志,当读指针和写指针相等时,且几乎空标志有效,则判定为空。
另种方法是通过对读写指针进行编码,将格雷码指针转换为二进制指针。
这里的深度为,而指针采用位。
当二进制编码中的最高位不致,而其他位都相等时,满,当二进制编码完全相等的时候,空。
注意,指针不是影响空满标志的唯因素,产生空标志是读操作引起的空满标志相等,产生满标志的条件是,写操作引起的读写指针相等。
例如存储深度为,即,读写指针宽度为位。
上电复位后,读地址和写地址都为,向中写入个数据,写指针变为,而读地址仍然为,则满假设再进行次读操作,写指针为,读指针为,这就是空标志再进行次写操作使得写指针变为,而读指针仍然为,则满。
空标志判断的语言描述满标志判断的语言描述相同而状态位相反时,处于满状态。
传统的异步工作频率低面积大。
下面将介绍种产生空满标志的新方法。
随着设计规模的不断增大,个系统中往往包含多个时钟。
时钟的增多给异步的形式外衣,至于它能否证明待证事实,或者说对于证明待证事实有多大分量,则往往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亦成为法官认定电子数据证据的棘手之处,这就需要认定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
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问题主要是指电子数据证据与其他形式的证据相比较时所体现出的证明力大小问题,有时则是指证据本身的说明力,它不仅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个事实与逻辑问题。
认定电子数据证据最主要的工作包括对电子数据证据可靠性的认定以及电子数据证据完整性的认定。
电子数据证据可靠性认定可靠性是指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程度。
在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可靠性认定的时候,必须认定证据本身的真实程度以及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的真实程度。
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与其可靠性或真实程度密不可分,可靠性认定的目的就是为了判断证明力的大小。
电子数据证据可靠性认定的方法,除了从证据本身入手进行直接认定的方法外,还可以采用计算机系统入手进行间接推定的方法。
直接认定的方法。
证据要保证其可靠性,必须在其运行的各个环节都有辅助证据加以证明,即构成保管锁链。
因此,对电子数据证据可靠性进行直接认定则应对电子数据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送收集等环节进行审查。
间接推定方法。
间接推定方法是指将对电子数据证据可靠性的认定转移为对其他因素可靠性的认定,通过对其他因素可靠性的认定来推定电子数据证据具有可靠性的做法。
张永泉民事采信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电子数据证据完整性认定完整性是考察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的个特殊指标,对传统证据认定是没有这标准的,因为电子数据证据不具有传统证据那种经生成就基本不会发生改变的特点。
由于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在的电子数据证据在处理传输的过程中,容易被人为或自动地修改,而这种修改难以发觉,所以认定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时需要考察其完整性。
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程度的认定主要审查该证据所记载的内容是否遭到了非必要的加或删减。
审查认定中,需要以个已知的电子证据原件作为比对的样本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个完整性的参考标准,以便进行验证。
由于法官技术水平有限,法官般无法独立完成这样的认定,很多时候需要计算机专家来判断电子数据证据是否遭到了添加或删改,以及所改动的程度如何。
否则,法官只能转向对计算机系统完整性的认定,而对计算机系统完整性的认定,可以借鉴加拿大年统电子证据法的中采用推定的方式进行认定。
民事诉讼中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认定的规则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认定是电子数据证据认证又核心与难题,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并且我国新修的民事诉讼法对电子数据作为的肯定,电子数据证据将会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民事诉讼中,因此,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认定,也应当加以规范,总结国内外的法律条文与实践,大致应当遵守如下规则法庭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认定时,必须首先对已经采纳的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归类,分析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哪些是本证哪些是反正,然后对单个证据或单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考察能否达到证明标准。
法庭对单个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认定时,应当综合审查其可靠性如何以及完整性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