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对于过错方造成的身体和精神伤害要求过错方在离婚时给予无过错方赔偿,以弥补无过错方受到的创伤。网络婚姻引起的离婚诉讼中,过错方网婚的行为导致了离婚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背叛,是对无过错方感情的背叛和伤害,从立法本意的角度来说符合婚姻法第条的立法目的,应当成为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的依据。虽然婚姻法第条仅列出四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而并无兜底条款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在财产分配时向无过错方倾斜的方式来变相地实现对其予以损害赔偿。同时笔者相信随着立法的完善,网络婚姻必将写入婚姻法,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从而更全面地保护民的数量日渐增多,现如今仅仅在网婚参与者层面寻求解决之策尚不足以解决产生的问题,在通过婚姻法和合同法寻求应对网络婚姻问题的对策的基础上还应当通过对网络论坛和网络游戏运营商进行规制以更有效地解决网络婚姻问题。然而此领域的法律规制就笔者所了解仍旧是空白,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多是针对网络信息传播和网络著作权方面的规定。因此......”。
2、“.....而笔者认为网络游戏运营商的项最重要义务是适当的警示义务,法律法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商在提供网络婚姻服务的同时,对于可能产生的问题和法律后果向网络婚姻参与者进行充分的说明并确保参与者对此有足够的了解。同时,针对些不适合参与网络婚姻的人群例如未成年人已婚者等进行适当的限制,尽量避免这类人群的参与。第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深对婚姻法有关条文的理解,更注重对法律条文立法本意上的解释和理解,从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出发,更灵活地适用法律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过程中,在财产分配上应灵活操作,适当向无过错方倾斜,真正做到照顾无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最后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消除网络婚姻造成的不良影响需要通过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来实现。立法机关今后的立法过程中应当将网络婚姻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内,避免出现网络婚姻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尴尬局面。同时在相关法律条文颁布前,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网络婚姻的有关的问题提出解决之策,法律的制定并非蹴而就的,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司法解释尽快弥补法律的空白是解决网络婚姻问题的种高效迅捷的处理方式......”。
3、“.....在法律规制尚存在空白的情况下,如何才能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宗君雅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民主与法制张晓茹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探微法制与社会致谢本文写作过程中遇到了许多的困难,但在指导老师胡明玉老师的帮助下这些问题都得到解决,同时几位同学也为本文的撰写提供了帮助和建议。在此我要衷心感谢胡老师不厌其烦地对本文在内容和格式上的建议和修改,尤其是为了使本文能够符合论文格式,胡老师屡次细心审阅和批注,帮助笔者完成这篇论文。在此向指导老师胡老师表示最衷心的感谢,。本文包含笔者的些个人观点和看法,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师长和学友指正,方实际已经在精神和情感层面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传统中国的婚姻家庭理念和道德标准都视这种精神出轨为仅次于肉体出轨的背叛配偶行为,更有甚者认为精神出轨更甚肉体出轨是对配偶的最大伤害。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五种离婚的法定事由,其中项是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规定是作为兜底条款而存在的。法律不能穷尽现实中的所有情形,兜底条款就是为了弥补这种不足。所以,笔者认为,只要是由于网络婚姻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
4、“.....④作为离婚的依据。当今网络婚姻已成为个促使家庭破裂的重要诱因,只有将网络婚姻视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才能更好的解决因网络婚姻导致的系列婚姻家庭纠纷。三网络婚姻能否成为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婚姻法第条对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规定了四种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婚姻法第条的规定来看,因网络婚姻引起离婚的情况下,非网络婚姻方即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方当事人仅仅是发生了网络婚姻的情况下,网络婚姻只是婚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方对另方感情的背叛,但毕竟没有造成另方实质性的伤害,此种情况下网络婚姻不能成为要求损害赔偿的依据。也就是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因网络婚姻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想要获得损害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笔者认为在网络婚姻中过错方的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虽然不是肉体上的疼痛,但是却造成了无过错方的精神痛苦......”。
5、“.....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家庭暴力属于对无过错方或家庭成员造成生理伤害和痛苦的情形而重婚寻找个合理的平衡点是要加深对婚姻法有关条文的理解,从立法本义上做出准确解释,正确适用法律二是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过程中,在财产分配上灵活操作,适当向无过错方倾斜,真正做到保护无过错方最后,要真正做到根本解决网络婚姻问题需要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尽快将网络婚姻问题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之内。当然这只是笔者自己的些看法而已。如何寻求更好的解决之道才是今后我们应该深思的问题,希望本文可以引起大家对这问题的思考。注释樊晓芳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法制与社会,年第期,第页张雪梅网络婚外恋状况初探,重庆工学院学报,年第期张迎秀网络婚姻引致的法律问题与法律规制,河北法学,年第期,第页④樊晓芳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法制与社会,年第期,第页参考文献樊晓芳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法制与社会张迎秀网络婚姻引致的法律问题与法律规制河北法学任建东网络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四网络婚姻中形成的虚拟财产如何处理时至今日,网络游戏产业的效益已不容置疑,虚拟游戏道具的价值甚至比许多奢侈品都要昂贵......”。
6、“..... 工艺流程原料配制转化炉制气脱硫冷却净化捕风机仪器仪表水处理 设备除尘设备。 技术定位采用低压法甲醇合成技术,技术先进成熟,装备 以国产化为主。以煤炭为原料,经气化炉转化为煤气,煤气经适当调 焦炉气 小化肥联产 生产工艺流程 煤制甲醇产品属于煤炭的综合利用项目,目前技术成熟,工艺路 线主要分为三种 图煤制甲醇的种工艺路线 二主要设备 空分装臵转化炉氧压机压缩机生产工艺流程 煤制甲醇产品属于煤炭的综合利用项目,目前技术成熟,工艺路 线主要分为三种 图煤制甲醇的种工艺路线 二主要设备 空分装臵转化炉氧压机压缩机风机仪器仪表水处理 设备除尘设备。 技术定位采用低压法甲醇合成技术,技术先进成熟,装备 以国产化为主。以煤炭为原料,经气化炉转化为煤气,煤气经适当调 焦炉气 小化肥联产 煤层气 甲醇 工艺路线 工艺路线 工艺路线 节,作为甲醇合成气,在催化剂的存在下,合成气经合成塔反应生成 甲醇......”。
7、“..... 醇的技术背景和工艺概括 甲人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个人的职业发展个人能力的提升以及跟薪酬福利等激励机制相挂钩。三保持组织协同,包括纵向协同与横向协同。纵向协同主要是指公司目标部门目标岗位目标要保持纵向致,强调指标的纵向分解即上下级之间的沟通与协同横向协同主要是指跨部门的目标通过流程的横向分解,强调指标的横向分解即平行部门或者平行岗位之间的沟通与协同。四根据组织业绩目标与员工岗位业绩目标,建立任职资格系统与能力素质模型,提高组织和员工的战略执行能力。五培育支持绩效管理的企业文化。特别需要做好始终贯穿绩效管理系统四个环节都必不可少的绩效辅导与绩效沟通两项工作,做好这两项工作,需要加强企业中高层主管的领导力。五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如何应用绩效工资管理绩效工资对于企业的意义由于员工的绩效的不同而导致其工资收入的不同的工资制度。是每年都有的浮动薪酬,但不是永久增加的固定薪酬。绩效工资的目的是找出和奖赏绩效好的员工并且鼓励每个人都更加努力,以更好的方法去工作。绩效工资无疑是个企业活力的兴奋剂。只有真正调动企业上下的积极性......”。
8、“.....才能有效地提高 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项目建设是增加贫干部职工队伍总数的,为项目建设提供了支高素质 的农业科技队伍,该局曾承担过全国土壤普查,省级山区综合技 术开发星火项目和旱地玉米秸秆覆盖增产技术研究攻关项目, 也承担过国家级生 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技术到新型产业化新路。 项目实施的技术优势 项目协作单位县农业局,现在干部职工人,其中高级农艺师 人,农艺师人,助理农艺师人,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的专业技 术人员占到性耕作 技术为主要内容的旱作农业技术,使境内的覆盖技戏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过错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造成无过错方极大精神伤害的情形。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对于过错方造成的身体和精神伤害要求过错方在离婚时给予无过错方赔偿,以弥补无过错方受到的创伤。网络婚姻引起的离婚诉讼中,过错方网婚的行为导致了离婚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背叛,是对无过错方感情的背叛和伤害,从立法本意的角度来说符合婚姻法第条的立法目的,应当成为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的依据。虽然婚姻法第条仅列出四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而并无兜底条款的规定......”。
9、“.....同时笔者相信随着立法的完善,网络婚姻必将写入婚姻法,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从而更全面地保护民的数量日渐增多,现如今仅仅在网婚参与者层面寻求解决之策尚不足以解决产生的问题,在通过婚姻法和合同法寻求应对网络婚姻问题的对策的基础上还应当通过对网络论坛和网络游戏运营商进行规制以更有效地解决网络婚姻问题。然而此领域的法律规制就笔者所了解仍旧是空白,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多是针对网络信息传播和网络著作权方面的规定。因此,针对网络营运商义务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是未来立法的个必然趋势。而笔者认为网络游戏运营商的项最重要义务是适当的警示义务,法律法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商在提供网络婚姻服务的同时,对于可能产生的问题和法律后果向网络婚姻参与者进行充分的说明并确保参与者对此有足够的了解。同时,针对些不适合参与网络婚姻的人群例如未成年人已婚者等进行适当的限制,尽量避免这类人群的参与。第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深对婚姻法有关条文的理解,更注重对法律条文立法本意上的解释和理解,从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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