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韩世远私法研究总第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贵立义林清高等经济法概论东北财政大学出版社,年版。陈小君等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郭明瑞张平华合同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年版。张广兴韩世远合同法总则下法律出版社,年版。王娣时兴实用合同法经济出版社,年版。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适当时期不依适当方法不在适当场所履行债务时,即须支付违约金,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惩罚性违约金立即生效的情况,应属于不完全履行时发生的惩罚性违约金。债权人于债务不履行时,除违约金外,并可以请求强制履行债务或不履行债务之损害赔偿。债权人受领不完全给付,而就其不适当约定违约金时,其违约金有惩罚之性质者,债权人于违约金外,并得请求本来给付或代替给付之损害赔偿,自不待论。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立约目的和当时的具体情境确定。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性质的约定不明确,由审判和仲裁人员综合各种因素,全面分析判断予以推定认定。如果确实无法判明,应判定为赔偿性违约金。第二在约定兼有赔偿性与惩罚性的违约金的合同中当发生时,非违约方不能在请求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请求支付违约金也必须以违约行为已经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若无实际损失则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者适当减少,对这种违约金的增减必须以当事人请求为必备条件。这种违约金的惩罚性体现在当违约金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必须按照预先约定的数额支付,不能要求减少,当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违约方要求减少数额时,应当由其自身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违约金确实过高,以确保当事人约定的条款的内容符合公平诚实信用的要求。二定金与违约金的竞合与适用。关于定金,其本身不是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法学理论都是更多的从担保性质担保功能这方面来谈定金的。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笔者认为,对该条文不能机械的理解为非违约方只能择其行使,彼此互不相容,而应该区分定金的不同种类而定。理论上按照定金的作用和目的可将定金分为五种,即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立约定金。违约定金是最常见的定金种类,在担保法解释颁布以前,担保法合同法上明文承认的定金类型,担保法解释中又规定了立约定金第条成约定金第条解约定金第条。在所有定金类型中只有违约定金才能作为种独立的责任方式且对合同的履亦是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合同的方可以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问题,只要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反规定就应予以保护,但并用的结果应以不超过合同的标的价金总额为限。因此,笼统地从原则上讲,这两种责任形式功能不同性质各异,可以并罚依据违约金的性质对减少或增加数额作出明确规定。单纯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决定免除或增减数额。该违约金不以损失的发生为必要,因而不管有无损失发生,该违约金都不得被免除。同理,单纯惩罚性质违约金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的数额也不得增减。但是,为了防止合同方利用约定单纯惩罚性质的违约金而牟取不正当利益,应当在立法上为其设定个合理的限额,就如同担保法为定金规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的限额样。在立法修改之前,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适用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与合同法基本原则,依职权对不合理的过高的单纯惩罚性违约金的数额予以适当减少。单纯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可与其他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同时并用,但不得与定金并用。因为二者都具有制裁和担保的性质。对于兼有赔偿性与惩罚性的违约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决定免除或增减数额。而作为赔偿损失额预定的违约金,有推定损失发生的效力,因而如果没有损失发生,或者损益相抵时,违约方又非故意违约,就可以免除违约金责任。兼有赔偿性与惩罚性的违约金般不可与其他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同时并用,但可与定金并用。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主要是违约定金,具有制裁违约和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与兼有赔偿性与惩罚性的违约金以补偿为主的性质并无重复或冲突,反而相互间可以互相补充发挥作用。如同损害赔偿与定金可以并用的原理样,赔偿性违约金也应当可以同定金并用。合同法第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可见,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违约方,而是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法律出现缺陷时,立法者就应努力找到最佳的解决办法,解决其中的矛盾,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相关的规定也是如此,因行起到充分的担保作用。担保法第条规定当事人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从这条文的内容来看,应解释为兼有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效力,但上述规定显然系任意性规范,在合同实践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其它性质的定金。并且由法律对定金效力的规定可以看出,定金责任具有明显的惩罚违约行为的性质,它适用于较为严重的违约行为。不同种类的定金,其性质效力也不致,因此,其往往具有多种功能和作用。首先,定金有证明的作用,即用以证明和维护双方的合同法律关系。其次,定金有担保作用,即通过定金的惩罚性质来担保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但定金的担保功能又具有特殊性。在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中,担保措施往往都是单向,即只有债权人可以主张担保权益,而定金担保具有双向性。即不管是交付定金的方,还是收取定金的方都受其约束,都享有担保权益。最后,定金是种预先给付,具有预付款的作用,但二者的性质是不同的。所以,不同种类的定金在适用中的情况不同,与违约金的关系也不样。由于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重性质。因此,就违约定金而言,般认为由于它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它与商我的爸爸妈妈,焉得谖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你们永远健康快乐是我最大的心愿。最后,我祝愿所有我在运校所有的人工作顺利,生活美满幸福,参考文献刘书套高速公路环境保护与绿化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施仲衡等地下铁道设计与施工西安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焦金红等轨道结构的减振降噪措施上海同济大学,较强,只要治理防护措施到位,可大大降低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而且,轨道交通单位能耗仅相当于城市公路公交的,因此发电站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也明显减少。城市轨道交通对市区声环境的影响城市交通噪声是市区声环境的主要污染源。据调查,大城市交通高峰地带噪声明显超过,有些地带甚至超过。交通噪声已明显干扰了部分居民的工作与生活。由于轨道交通的特点市中心区在地下运行速度适中车流密度低昼间运行夜间停运等,该系统的运行噪声比公路交通干道噪声低左右。城市轨道交通的高架区段通过噪声敏感区时般均设声屏障。因此,轨道交通对城区声环境的影响明显低于公路干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分流了城市公交客运,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公路公交因客流的快速增长而产生的日益加重的城市声环境污染。城市轨道交通地下水资源问题城市轨道交通的实施减少了水土流失涵养补给了城市地下水资源。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路基具有良好的渗水性。而由于轨道交通的建设而少占用的大片土地可用于规划建设轨道交通系统两侧的绿色走廊,既美化了环境,改善了城区气候和空气质量,同时蓄留涵养了地下水。若按北京常年平均降水量的补给地下水,则北京市城区每年将有的降水免于水土流失而补给地下水。这对于规划面积为的城区来说是笔不少的水资源。而公路的硬表面无渗透性,降水几乎全部形成了地表泾流而造成水资源的流失。从这个意义上来分析,没有渗透性的硬化地面己成为另种意义上的荒漠化,而轨道交通系统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可以缓解城区热污染汽车尾气散热排放的以及公路硬表面吸放热是造成城市热污染产生城市热岛效应的主要因素。据研究测试,昆明城市热岛效应最大值为。由于北京市光辐射强度高于昆明,且城区远大于昆明,其热岛效应即热污染则更为严重。年,北京市因地铁分流城市公交客运量而节约燃料油减少城区温室效应气体约万吨吨油排放系数为。城市轨道交通减轻了视觉光污染城市轨道交通轨道路基及两侧绿化带的光漫反射,减轻驾驶员和乘客乘座公共汽车而由公路路面光反射产生的强烈的视觉光污染,改善了工作条件和出行质量。城市轨道交通产生新的环境影响电磁环境影响由于城市轨道交通是电力牵引,因此,该系统在运行时会产生电磁脉冲干扰,对线路两侧定范围内的电磁敏感设施和居民电视的收看产生定影响。经研究测试分析,电气化铁道对线路两侧以外的电视收看基本无影响,可以保证正常收看。沿线的电磁敏感设施在勘测设计阶段将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进行防护处理而不会受到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由于电压等级低为千伏,而电气化铁道为千伏电流强度小,产生的电磁干扰信号低于电气化铁道。所以,只要按有关法规对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实施有效的防护治理措施,城市此。韩世远私法研究总第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贵立义林清高等经济法概论东北财政大学出版社,年版。陈小君等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郭明瑞张平华合同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年版。张广兴韩世远合同法总则下法律出版社,年版。王娣时兴实用合同法经济出版社,年版。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适当时期不依适当方法不在适当场所履行债务时,即须支付违约金,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惩罚性违约金立即生效的情况,应属于不完全履行时发生的惩罚性违约金。债权人于债务不履行时,除违约金外,并可以请求强制履行债务或不履行债务之损害赔偿。债权人受领不完全给付,而就其不适当约定违约金时,其违约金有惩罚之性质者,债权人于违约金外,并得请求本来给付或代替给付之损害赔偿,自不待论。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立约目的和当时的具体情境确定。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性质的约定不明确,由审判和仲裁人员综合各种因素,全面分析判断予以推定认定。如果确实无法判明,应判定为赔偿性违约金。第二在约定兼有赔偿性与惩罚性的违约金的合同中当发生时,非违约方不能在请求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请求支付违约金也必须以违约行为已经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若无实际损失则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者适当减少,对这种违约金的增减必须以当事人请求为必备条件。这种违约金的惩罚性体现在当违约金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必须按照预先约定的数额支付,不能要求减少,当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违约方要求减少数额时,应当由其自身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违约金确实过高,以确保当事人约定的条款的内容符合公平诚实信用的要求。二定金与违约金的竞合与适用。关于定金,其本身不是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法学理论都是更多的从担保性质担保功能这方面来谈定金的。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笔者认为,对该条文不能机械的理解为非违约方只能择其行使,彼此互不相容,而应该区分定金的不同种类而定。理论上按照定金的作用和目的可将定金分为五种,即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立约定金。违约定金是最常见的定金种类,在担保法解释颁布以前,担保法合同法上明文承认的定金类型,担保法解释中又规定了立约定金第条成约定金第条解约定金第条。在所有定金类型中只有违约定金才能作为种独立的责任方式且对合同的履亦是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合同的方可以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问题,只要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反规定就应予以保护,但并用的结果应以不超过合同的标的价金总额为限。因此,笼统地从原则上讲,这两种责任形式功能不同性质各异,可以并罚依据违约金的性质对减少或增加数额作出明确规定。单纯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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