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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向指导老师胡老师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本文包含笔者的些个人观点和看法,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师长和学友指正,方实际已经在精神和情感层面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
传统中国的婚姻家庭理念和道德标准都视这种精神出轨为仅次于肉体出轨的背叛配偶行为,更有甚者认为精神出轨更甚肉体出轨是对配偶的最大伤害。
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五种离婚的法定事由,其中项是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规定是作为兜底条款而存在的。
法律不能穷尽现实中的所有情形,兜底条款就是为了弥补这种不足。
所以,笔者认为,只要是由于网络婚姻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那么就应将其视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④作为离婚的依据。
当今网络婚姻已成为个促使家庭破裂的重要诱因,只有将网络婚姻视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才能更好的解决因网络婚姻导致的系列婚姻家庭纠纷。
三网络婚姻能否成为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婚姻法第条对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规定了四种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婚姻法第条的规定来看,因网络婚姻引起离婚的情况下,非网络婚姻方即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方当事人仅仅是发生了网络婚姻的情况下,网络婚姻只是婚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方对另方感情的背叛,但毕竟没有造成另方实质性的伤害,此种情况下网络婚姻不能成为要求损害赔偿的依据。
也就是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因网络婚姻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想要获得损害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笔者认为在网络婚姻中过错方的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虽然不是肉体上的疼痛,但是却造成了无过错方的精神痛苦。
从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的四种情形来看,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家庭暴力属于对无过错方或家庭成员造成生理伤害和痛苦的情形而重婚寻找个合理的平衡点是要加深对婚姻法有关条文的理解,从立法本义上做出准确解释,正确适用法律二是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过程中,在财产分配上灵活操作,适当向无过错方倾斜,真正做到保护无过错方最后,要真正做到根本解决网络婚姻问题需要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尽快将网络婚姻问题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之内。
当然这只是笔者自己的些看法而已。
如何寻求更好的解决之道才是今后我们应该深思的问题,希望本文可以引起大家对这问题的思考。
注释樊晓芳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法制与社会,年第期,第页张雪梅网络婚外恋状况初探,重庆工学院学报,年第期张迎秀网络婚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过错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造成无过错方极大精神伤害的情形。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对于过错方造成的身体和精神伤害要求过错方在离婚时给予无过错方赔偿,以弥补无过错方受到的创伤。
网络婚姻引起的离婚诉讼中,过错方网婚的行为导致了离婚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背叛,是对无过错方感情的背叛和伤害,从立法本意的角度来说符合婚姻法第条的立法目的,应当成为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的依据。
虽然婚姻法第条仅列出四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而并无兜底条款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在财产分配时向无过错方倾斜的方式来变相地实现对其予以损害赔偿。
同时笔者相信随着立法的完善,网络婚姻必将写入婚姻法,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从而更全面地保护民的数量日渐增多,现如今仅仅在网婚参与者层面寻求解决之策尚不足以解决产生的问题,在通过婚姻法和合同法寻求应对网络婚姻问题的对策的基础上还应当通过对网络论坛和网络游戏运营商进行规制以更有效地解决网络婚姻问题。
然而此领域的法律规制就笔者所了解仍旧是空白,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多是针对网络信息传播和网络著作权方面的规定。
因此,针对网络营运商义务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是未来立法的个必然趋势。
而笔者认为网络游戏运营商的项最重要义务是适当的警示义务,法律法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商在提供网络婚姻服务的同时,对于可能产生的问题和法律后果向网络婚姻参与者进行充分的说明并确保参与者对此有足够的了解。
同时,针对些不适合参与网络婚姻的人群例如未成年人已婚者等进行适当的限制,尽量避免这类人群的参与。
第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深对婚姻法有关条文的理解,更注重对法律条文立法本意上的解释和理解,从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出发,更灵活地适用法律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过程中,在财产分配上应灵活操作,适当向无过错方倾斜,真正做到照顾无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
最后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消除网络婚姻造成的不良影响需要通过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来实现。
立法机关今后的立法过程中应当将网络婚姻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内,避免出现网络婚姻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尴尬局面。
同时在相关法律条文颁布前,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网络婚姻的有关的问题提出解决之策,法律的制定并非蹴而就的,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司法解释尽快弥补法律的空白是解决网络婚姻问题的种高效迅捷的处理方式。
六结束语面对网络婚姻问题,在法律规制尚存在空白的情况下,如何才能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宗君雅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民主与法制张晓茹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探微法制与社会致谢本文写作过程中遇到了许多的困难,但在指导老师胡明玉老师的帮助下这些问题都得到解决,同时几位同学也为本文的撰写提供了帮助和建议。
在此我要衷心感谢胡老师不厌其烦地对本文在姻引致的法律问题与法律规制,河北法学,年第期,第页④樊晓芳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法制与社会,年第期,第页参考文献樊晓芳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法制与社会张迎秀网络婚姻引致的法律问题与法律规制河北法学任建东网络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四网络婚姻中形成的虚拟财产如何处理时至今日,网络游戏产业的效益已不容置疑,虚拟游戏道具的价值甚至比许多奢侈品都要昂贵。
网络游戏装备型,学院,专业,办证日期用,不定完全刻板地遵守上述步骤,但是,可行性研究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程序编码程序调试是不可缺少的。
这次课程设计加深了我对数据库系统概论相关知识和相关功能的理解。
例如对建立基本表视图索引存储过程触发器等,都比以前更加的熟练。
并在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的过程中,学到了很多新的知识。
比如在导入导出数据时,由于外键约束的存在,经常会出现,这就要注意各个表导入的顺序问题。
我进步掌握了相关的语句方面的知识。
不但纠正了以前的认识和理解还复习了遍以前学习的知识,而且学会了建立存储过程和触发器。
通过查阅资料,我还明白了存储过程是编译后放在服务器端的程序,它可以被别的模块调用,且不需要重新编译,这样就大大减轻了客户端的负担,且有效的提高了系统执行的效率。
这次课程设计使我熟悉了系统设计的整体步骤。
系统设计大体可分为需求分析概念设计逻辑设计物理设计数据库的实施及调试测试六大步骤。
其中,让我感触最深的是需求分析阶段,在这个阶段,必须对所要设计的系统有总体的构思和了解,知道自己要做什么,要实现什么,并且要实际的进行相关的调查,不能凭想象或自己的了解,这样会在后续的工作中遇到很多的问题。
当然,在实习的过程中也存在些问题。
由于需求分析阶段的工作完成的不是很充分,在后面的设计过程中,前后时常会出现矛盾,不致现象,因此要反复的修改前面的结果,导致整个工作进行的不是很顺利。
不足我觉得在这次课程设计中,需求分析阶段是致关重要的,但由于同学们都是第次做这样的系统设计,都不是很熟悉需求分析的主要方法和主要任务,所以都很盲目,认为随便从网上搜点相关的知识就可以了,但其实,这直接影响着后面的各个阶段的工作的进行。
在实习前能给我们对需求分析阶段的工作进行定的了解,可以多找资料和老师来增多了解。
还有就是由于每组人数太多了再加上同学们的合作意思不是很强,因此开始方案就两三种,还花了不少时间确定最终这个图书馆概论系统,解决此类问题的是必须的,这对我们今后的学习是十分有益的。
参考文献王珊,萨师煊数据库系统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郑玲利,数据库原理与应用案例教程。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宜小平,数据库系统开发实例导航。
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于显示当前借阅基本信息的视图定义如下读者编号,书名,作者,借阅日期,到期日期,用于借阅历史信息查询的视图定义如下读者编号,书名,借阅日期,归还日期用于查询内容和格式上的建议和修改,尤其是为了使本文能够符合论文格式,胡老师屡次细心审阅和批注,帮助笔者完成这篇论文。
在此向指导老师胡老师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本文包含笔者的些个人观点和看法,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师长和学友指正,方实际已经在精神和情感层面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
传统中国的婚姻家庭理念和道德标准都视这种精神出轨为仅次于肉体出轨的背叛配偶行为,更有甚者认为精神出轨更甚肉体出轨是对配偶的最大伤害。
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五种离婚的法定事由,其中项是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规定是作为兜底条款而存在的。
法律不能穷尽现实中的所有情形,兜底条款就是为了弥补这种不足。
所以,笔者认为,只要是由于网络婚姻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那么就应将其视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④作为离婚的依据。
当今网络婚姻已成为个促使家庭破裂的重要诱因,只有将网络婚姻视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才能更好的解决因网络婚姻导致的系列婚姻家庭纠纷。
三网络婚姻能否成为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婚姻法第条对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规定了四种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婚姻法第条的规定来看,因网络婚姻引起离婚的情况下,非网络婚姻方即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方当事人仅仅是发生了网络婚姻的情况下,网络婚姻只是婚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方对另方感情的背叛,但毕竟没有造成另方实质性的伤害,此种情况下网络婚姻不能成为要求损害赔偿的依据。
也就是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因网络婚姻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想要获得损害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笔者认为在网络婚姻中过错方的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虽然不是肉体上的疼痛,但是却造成了无过错方的精神痛苦。
从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的四种情形来看,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家庭暴力属于对无过错方或家庭成员造成生理伤害和痛苦的情形而重婚寻找个合理的平衡点是要加深对婚姻法有关条文的理解,从立法本义上做出准确解释,正确适用法律二是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过程中,在财产分配上灵活操作,适当向无过错方倾斜,真正做到保护无过错方最后,要真正做到根本解决网络婚姻问题需要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尽快将网络婚姻问题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之内。
当然这只是笔者自己的些看法而已。
如何寻求更好的解决之道才是今后我们应该深思的问题,希望本文可以引起大家对这问题的思考。
注释樊晓芳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法制与社会,年第期,第页张雪梅网络婚外恋状况初探,重庆工学院学报,年第期张迎秀网络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