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汇编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邹海林论保险利益原则及其适用中外法学齐瑞宗肖志立美国保险法律与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邹海林保险法教程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赵杰宏章银杰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特区经济林刚试析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上海保险杂志柳经纬保险法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王新红王礼保险利益原则与中国保险立法湖南社会科学秦道夫王恩韶马鸣家保险法论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许崇苗李利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黄涧秋保险利益认定的比较研究江南大学学报郭宏斌保险利益原则之再界定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黄英君林涌保险法的功能研究保险研究郭海峰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之我见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版曹永灿邢纪安可保利益原则对人效力及被保险人概念探讨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周赛阳英美与大陆法系有关保险利益规定的比较及借鉴北京商学院学报林宝清保险法原理与案例福建清华大学出版社,吴定富中国保险业发展改革报告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赵中孚中国保险法律的修改与完善民商法学李跃利论我国保险利益确定的立法完善民商法学,,,身保险行为的规范。众所周知,人身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等为保险标的,关系到人身安全和其他人格利益基本人权,故立法者不敢怠慢,将人身保险利益直接纳入法定主义轨道。在我国,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本人。本人即投保人自己。投保入为本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投保,可以任意以本人或他人为受益人,并任意约定保险金额。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者生命当然享有利益。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享有保险利益,至于以何人为受益人,完全是投保人意思自治,法律无须干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英美法庭常常拒绝强制执行具有赌博性质和欺诈性质的人身保险合同。典型的事例是,为自己的生命购买保单,然后马上将取得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他人。这观点值得我国法律借鉴。第二,配偶父母子女。各国各地区的法律均规定,配偶间互有保险利益。许多国家甚至将对配偶的保险利益与对本人的保险利益放在同条款规定。美国数州规定,妻子为丈夫投保死亡险时,无须获得丈夫的同意或书面承认,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也规定夫妻相互之间具有保险利益。在英美国法系国家,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亲属关系是否即足以构成保险利益,法院的见解并不致。美国绝大多数法院则认为仅亲属关系本身尚不足以构成保险利益,亲属间需方对他方有法律上的权利,以要求他方提供劳务和利益,或因他方的死亡而蒙受损失后担负责任,才能认定具有保险利益。般而言,亲属之间的关系越是密切,法院对经济利益的存在的证据要求越低,美国法院在审理个涉及对共同生活多年的姑侄的案子时,判定仅仅姑姑对于其侄子在其需要的时候给予其经济上的扶助之期待,便足以使姑姑对侄子具有保险利益。在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夫妻制,配偶只有个,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都要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相互拥有的保险利益就不会改变。因此按照般原则,家庭成员间有亲属血缘以及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投保人以其家庭成员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订立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的子女是指投保人最近的晚辈直系亲属,包括投保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投保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但是,依照我国保险法规定,除父母为其未成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外,投保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第三,与投保人有扶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投保人家庭其他成员,指有共同生活关系的近亲属,主要包括投保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投保人的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旁系亲属。投保人对他们是否有保险利益,以投保人与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扶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为前提。如果投保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没有抚养关系赡养关系或者扶养关系,投保人对之没有保险利益。第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的国家主张受雇人或公司职员虽经辞职或因其他原因而离开公司,公司仍可继续支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可请求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英美法院仅承认公司对其董事及重要职员有保险利益,至于公司对股东有无保险利益,美国法院持否定态度。我国台湾学者施文森认为,公司与无限责任股东有经济上极密切联系的,应认为公司对无限责任股东有保险利益。在我国虽然有工伤保险为工伤劳动者提供保障,但工伤保险赔付的范围和限额都有限,不能完全补偿工伤劳动者的损失,作为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不能赔付的部分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很多用人单位为那些经常出差或风险较大岗位的职工另行购买了意外险,当然有的企业把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企业的福利形式,以激励员工更多的为企业创造价值。但是,按照原保险法单位是不能作为投保人投保人身保险的,这无形使单位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的程序变得繁杂。新保险法增加了项,即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了新法的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在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就可以直接把自己作为投保人,而无需劳动者同意或签字,简便了操作程序。第五,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者身体投保人身保险,投保人和该被保险人没有上述的家庭成员或者亲属关系,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有无其他利害关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视为有保险利益,在法律效果上与有保险利益并无不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投保,构成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取得保险利益的种法律事实。凡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有保险利益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后,转让质押保险合同的,应当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合同的转让质押不发生效力。另外不少国家为了使债权人能够借保险措施于债务人未清偿前死亡而行使其债权,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生命享有保险利益。其主要理由是如果债务人死亡而又没有担保物权,则债权人的债权难实内蒙古厂地位于国家重点保护流域黄河流域的敏感地区。其生产废水浓度高色度高,且水质不稳定,为使出水能够达标排放。该工程的废水处理系统是用来处理土霉素生产废水。土霉素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高浓度有机废水结晶母液,水中有机物来自发酵的残存培养基和发酵代谢产物有碳水化合物脂肪蛋白质纤维素有机酸色素酶放线酮残余土霉素碱及其他代谢产物。其中残余土霉素碱草酸等物质抑菌性较强,干扰蛋白质的合成从而抑制细菌生长,废水需作适当的预处理在降低杀菌性后再进入生化处理系统该生产废水处理方案废水的治理难点在于制药废水对废水处理过程中的生物菌种有很强的杀伤力,含有部分不可生化和对微生物有抑制作用的有机物,进水有机浓度色度高,水质不稳定同时受现场占地面积小的限制,导致改造难度增大。通过分析,确定了工程处理方案,决定采用高压脉冲电凝系统物化处理合絮凝技术气浮组合兼氧加药沉淀生物活性炭滤池为主要处理单元的组合工艺路线。高压脉冲电凝水处理技术进行预处理高压脉冲电凝法采用设计独特的高电压小电流的电解技术,利用电化学原理,借助外加高电压作用产生电化学反应,把电能转化为化学能,经单电凝设备即可对制药废水中的有机或无机物进行氧化还原反应,进而凝聚浮除,将污染物从水体中分离,可有效去除废水中的油磷酸盐等各种有害污染物。采用高压脉冲电凝技术具有的特点是酸性条件下的有机废水可直接电解,出水接近中性,可大幅度降低加碱量,进而减少污泥量,降低运行费用集电解与气浮作用于体,不需另外加药与传统的低电压大电流的电解模式不同,极板消耗较少,更换方便,池内设搅动设施预防堵塞④运行稳定,治理效果好,占地少,沉渣量少电凝设备的运行费用略高于生物法但比化学法低得多,且污泥量远低于化学法。但电凝稀释液,薄膜过滤,用冲洗液冲洗次,每次,第次冲洗液中加入金黄色葡萄球菌菌悬液,薄膜过滤,取出滤膜,菌面朝上贴于营养琼脂平皿上,培养小时,计数。稀释剂对照组菌数第次个,第二次个,第三次菌液组菌数第次个,第二次个,第三次试验组菌数第次个,第二次个,第三次供试品对照组菌数第次个,第二次个,第三次个。计算金黄色葡萄球菌回收率。稀释剂对照组的回收率稀释剂对照组的平均菌落数菌液组的平均菌落数第次第二次第三次试验组的回收率试验组的平均菌落数供试品对照组平均菌落数菌液组平均菌落数第次第二次第三次霉菌酵母菌检查方法验证。试验组取供试品,加入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于康氏振荡器上振摇分钟,使片分散,转分离心后,分离上清液作为供试液。取上述供试液,加入稀释剂中,薄膜过滤,用冲洗液冲洗次,每次,第次冲洗液中加入白色念珠菌菌悬液,薄膜过滤,取出滤膜,面朝上贴于营养琼脂平皿上,培养小时,计数。菌液组取白色念珠菌菌悬液,直接接种于营养琼脂平皿上,培养小时,计数。供试品对照组取上述供试液,加入稀释剂中,薄膜过滤,用冲洗液冲洗次,每次,取出滤膜,面朝上贴于营养琼脂平皿上,培养小时,计数。稀释剂对照组取稀释液,薄膜过滤,用冲洗液冲洗次,每次,第三次冲洗液中加入白色念珠菌菌悬很汇编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邹海林论保险利益原则及其适用中外法学齐瑞宗肖志立美国保险法律与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邹海林保险法教程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赵杰宏章银杰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特区经济林刚试析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上海保险杂志柳经纬保险法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王新红王礼保险利益原则与中国保险立法湖南社会科学秦道夫王恩韶马鸣家保险法论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许崇苗李利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黄涧秋保险利益认定的比较研究江南大学学报郭宏斌保险利益原则之再界定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黄英君林涌保险法的功能研究保险研究郭海峰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之我见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版曹永灿邢纪安可保利益原则对人效力及被保险人概念探讨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周赛阳英美与大陆法系有关保险利益规定的比较及借鉴北京商学院学报林宝清保险法原理与案例福建清华大学出版社,吴定富中国保险业发展改革报告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赵中孚中国保险法律的修改与完善民商法学李跃利论我国保险利益确定的立法完善民商法学,,,身保险行为的规范。众所周知,人身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等为保险标的,关系到人身安全和其他人格利益基本人权,故立法者不敢怠慢,将人身保险利益直接纳入法定主义轨道。在我国,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本人。本人即投保人自己。投保入为本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投保,可以任意以本人或他人为受益人,并任意约定保险金额。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者生命当然享有利益。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享有保险利益,至于以何人为受益人,完全是投保人意思自治,法律无须干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英美法庭常常拒绝强制执行具有赌博性质和欺诈性质的人身保险合同。典型的事例是,为自己的生命购买保单,然后马上将取得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他人。这观点值得我国法律借鉴。第二,配偶父母子女。各国各地区的法律均规定,配偶间互有保险利益。许多国家甚至将对配偶的保险利益与对本人的保险利益放在同条款规定。美国数州规定,妻子为丈夫投保死亡险时,无须获得丈夫的同意或书面承认,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也规定夫妻相互之间具有保险利益。在英美国法系国家,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亲属关系是否即足以构成保险利益,法院的见解并不致。美国绝大多数法院则认为仅亲属关系本身尚不足以构成保险利益,亲属间需方对他方有法律上的权利,以要求他方提供劳务和利益,或因他方的死亡而蒙受损失后担负责任,才能认定具有保险利益。般而言,亲属之间的关系越是密切,法院对经济利益的存在的证据要求越低,美国法院在审理个涉及对共同生活多年的姑侄的案子时,判定仅仅姑姑对于其侄子在其需要的时候给予其经济上的扶助之期待,便足以使姑姑对侄子具有保险利益。在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夫妻制,配偶只有个,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都要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相互拥有的保险利益就不会改变。因此按照般原则,家庭成员间有亲属血缘以及
温馨提示:手指轻点页面,可唤醒全屏阅读模式,左右滑动可以翻页。
第 1 页 / 共 60 页
第 2 页 / 共 60 页
第 3 页 / 共 60 页
第 4 页 / 共 60 页
第 5 页 / 共 60 页
第 6 页 / 共 60 页
第 7 页 / 共 60 页
第 8 页 / 共 60 页
第 9 页 / 共 60 页
第 10 页 / 共 60 页
第 11 页 / 共 60 页
第 12 页 / 共 60 页
第 13 页 / 共 60 页
第 14 页 / 共 60 页
第 15 页 / 共 60 页
预览结束,还剩
45 页未读
阅读全文需用电脑访问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
1、该文档不包含其他附件(如表格、图纸),本站只保证下载后内容跟在线阅读一样,不确保内容完整性,请务必认真阅读。
2、有的文档阅读时显示本站(www.woc88.com)水印的,下载后是没有本站水印的(仅在线阅读显示),请放心下载。
3、除PDF格式下载后需转换成word才能编辑,其他下载后均可以随意编辑、修改、打印。
4、有的标题标有”最新”、多篇,实质内容并不相符,下载内容以在线阅读为准,请认真阅读全文再下载。
5、该文档为会员上传,下载所得收益全部归上传者所有,若您对文档版权有异议,可联系客服认领,既往收入全部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