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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对于过错方造成的身体和精神伤害要求过错方在离婚时给予无过错方赔偿,以弥补无过错方受到的创伤。
网络婚姻引起的离婚诉讼中,过错方网婚的行为导致了离婚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背叛,是对无过错方感情的背叛和伤害,从立法本意的角度来说符合婚姻法第条的立法目的,应当成为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的依据。
虽然婚姻法第条仅列出四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而并无兜底条款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在财产分配时向无过错方倾斜的方式来变相地实现对其予以损害赔偿。
同时笔者相信随着立法的完善,网络婚姻必将写入婚姻法,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从而更全面地保护民的数量日渐增多,现如今仅仅在网婚参与者层面寻求解决之策尚不足以解决产生的问题,在通过婚姻法和合同法寻求应对网络婚姻问题的对策的基础上还应当通过对网络论坛和网络游戏运营商进行规制以更有效地解决网络婚姻问题。
然而此领域的法律规制就笔者所了解仍旧是空白,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多是针对网络信息传播和网络著作权方面的规定。
因此,针对网络营运商义务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是未来立法的个必然趋势。
而笔者认为网络游戏运营商的项最重要义务是适当的警示义务,法律法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商在提供网络婚姻服务的同时,对于可能产生的问题和法律后果向网络婚姻参与者进行充分的说明并确保参与者对此有足够的了解。
同时,针对些不适合参与网络婚姻的人群例如未成年人已婚者等进行适当的限制,尽量避免这类人群的参与。
第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深对婚姻法有关条文的理解,更注重对法律条文立法本意上的解释和理解,从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出发,更灵活地适用法律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过程中,在财产分配上应灵活操作,适当向无过错方倾斜,真正做到照顾无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
最后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消除网络婚姻造成的不良影响需要通过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来实现。
立法机关今后的立法过程中应当将网络婚姻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内,避免出现网络婚姻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尴尬局面。
同时在相关法律条文颁布前,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网络婚姻的有关的问题提出解决之策,法律的制定并非蹴而就的,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司法解释尽快弥补法律的空白是解决网络婚姻问题的种高效迅捷的处理方式。
六结束语面对网络婚姻问题,在法律规制尚存在空白的情况下,如何才能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宗君雅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民主与法制张晓茹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探微法制与社会致谢本文写作过程中遇到了许多的困难,但在指导老师胡明玉老师的帮助下这些问题都得到解决,同时几位同学也为本文的撰写提供了帮助和建议。
在此我要衷心感谢胡老师不厌其烦地对本文在内容和格式上的建议和修改,尤其是为了使本文能够符合论文格式,胡老师屡次细心审阅和批注,帮助笔者完成这篇论文。
在此向指导老师胡老师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本文包含笔者的些个人观点和看法,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师长和学友指正,方实际已经在精神和情感层面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
传统中国的婚姻家庭理念和道德标准都视这种精神出轨为仅次于肉体出轨的背叛配偶行为,更有甚者认为精神出轨更甚肉体出轨是对配偶的最大伤害。
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五种离婚的法定事由,其中项是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规定是作为兜底条款而存在的。
法律不能穷尽现实中的所有情形,兜底条款就是为了弥补这种不足。
所以,笔者认为,只要是由于网络婚姻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那么就应将其视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④作为离婚的依据。
当今网络婚姻已成为个促使家庭破裂的重要诱因,只有将网络婚姻视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才能更好的解决因网络婚姻导致的系列婚姻家庭纠纷。
三网络婚姻能否成为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婚姻法第条对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规定了四种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婚姻法第条的规定来看,因网络婚姻引起离婚的情况下,非网络婚姻方即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方当事人仅仅是发生了网络婚姻的情况下,网络婚姻只是婚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方对另方感情的背叛,但毕竟没有造成另方实质性的伤害,此种情况下网络婚姻不能成为要求损害赔偿的依据。
也就是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因网络婚姻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想要获得损害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笔者认为在网络婚姻中过错方的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虽然不是肉体上的疼痛,但是却造成了无过错方的精神痛苦。
从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的四种情形来看,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家庭暴力属于对无过错方或家庭成员造成生理伤害和痛苦的情形而重婚寻找个合理的平衡点是要加深对婚姻法有关条文的理解,从立法本义上做出准确解释,正确适用法律二是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过程中,在财产分配上灵活操作,适当向无过错方倾斜,真正做到保护无过错方最后,要真正做到根本解决网络婚姻问题需要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尽快将网络婚姻问题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之内。
当然这只是笔者自己的些看法而已。
如何寻求更好的解决之道才是今后我们应该深思的问题,希望本文可以引起大家对这问题的思考。
注释樊晓芳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法制与社会,年第期,第页张雪梅网络婚外恋状况初探,重庆工学院学报,年第期张迎秀网络婚姻引致的法律问题与法律规制,河北法学,年第期,第页④樊晓芳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法制与社会,年第期,第页参考文献樊晓芳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法制与社会张迎秀网络婚姻引致的法律问题与法律规制河北法学任建东网络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四网络婚姻中形成的虚拟财产如何处理时至今日,网络游戏产业的效益已不容置疑,虚拟游戏道具的价值甚至比许多奢侈品都要昂贵。
网络游装备量较少,山东半岛制造业及化工产业较为发达,本项目详见第六章工艺技术方案。
主要原辅材料供应 项目所需主要原材料为石英砂石英粉树脂钛白粉等, 辅助材料包括外包纸箱,以上原材料的选配上必须保证符合产品 的质量。
原材料石英砂及石英粉主要中 产生的废气,而且固化过程能耗较低,真正做到节能减排生产 过程中产生的磨削废水回收利用,废水中的石英石地砖废 料石英石粉全部回收利用。
使整个生产过程都无三废排放。
各工序的生产工艺流程节能环保石英石墙 地砖 本项目产品具体性能指标见第六章工程技术方案。
工艺流程 本项目生产工艺技术是自主研发的先进技术,其最大特点 是生产过程采用中温固化,无须烧结,从而避免了生产过程耗产品的环保无辐射高硬度耐高 温不断裂不渗油污等优点,产品性能优于其他人造石材及陶 瓷产品。
生产纲领见下表 生产纲领览表 产品名称年产量万平方米单价元平方米备注 套工程 第七章环境保护评价依据 自然环境及污染控制概况 主要污染物及污染源 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 结论 第八章节能方案分析 节能设计依据 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项目生产节能措施与节能建议 第九章职业安全卫生 指导思想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生产过程中危害因素分析 职工安全健康对策与措施 第十章企业组织和劳动定员 企业组织 工作制度劳动定员 培训规划 劳动力来源 面的研究相应越来越多。
在参考到国内外的些有关服务营销的些文献中,国外学者指出物流企业的服务么有过于注重降低成本,主要取决于企业服务手段的运用,而保持与时俱进的实现物流信息化,同样是企业在当今物流业发展的前提。
尽管现今中国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有很大的发展,仍很多问题制约着它们的发展,国内学者通过研究企业发展障碍企业物流服务与服务特征的基础上,对物流服务营销和物流服务水平上提出定的建议。
但本人认为,发展物流除了要注重物流信息化和有效的服务营销策略,还要懂得进步培养物流人才建立完善的物流制度注重设备更新换代的资金投入。
因此,本文将对中技物流公司的服务水平进行评价并对中铁快运物流公司在实际运作模式进行分析,最后从上述几个方面提出公司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主要研究内容通过对中铁快运公司进行调查,搜集论文中所需的资料和数据,以增加论文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调查中,主要调查和收集公司的经营状况营业状况,服务范围,经营理念公司架构组织架构,人力资源情况和公司的资源优势。
以及 人才问题。
教育培训机构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由个人企业出资 开展教育培训加大了对教育资金的投入,培训机构开展的多形式教育 可以满足各个层次学在些引人深思的问题。
如科学实验不受重视,技术教 育更是无席之地,让科教兴国难以有广泛的基础和充足的后劲。
此外,诸如计算机的普及教育及计算机教学问题,外语教学的脱节性 低效性等问题,也容班级的规模教学模式教学语言等。
所有这些都表明提高教 育质量是教育过程中的项长戏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过错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造成无过错方极大精神伤害的情形。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对于过错方造成的身体和精神伤害要求过错方在离婚时给予无过错方赔偿,以弥补无过错方受到的创伤。
网络婚姻引起的离婚诉讼中,过错方网婚的行为导致了离婚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背叛,是对无过错方感情的背叛和伤害,从立法本意的角度来说符合婚姻法第条的立法目的,应当成为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的依据。
虽然婚姻法第条仅列出四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而并无兜底条款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在财产分配时向无过错方倾斜的方式来变相地实现对其予以损害赔偿。
同时笔者相信随着立法的完善,网络婚姻必将写入婚姻法,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从而更全面地保护民的数量日渐增多,现如今仅仅在网婚参与者层面寻求解决之策尚不足以解决产生的问题,在通过婚姻法和合同法寻求应对网络婚姻问题的对策的基础上还应当通过对网络论坛和网络游戏运营商进行规制以更有效地解决网络婚姻问题。
然而此领域的法律规制就笔者所了解仍旧是空白,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多是针对网络信息传播和网络著作权方面的规定。
因此,针对网络营运商义务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是未来立法的个必然趋势。
而笔者认为网络游戏运营商的项最重要义务是适当的警示义务,法律法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商在提供网络婚姻服务的同时,对于可能产生的问题和法律后果向网络婚姻参与者进行充分的说明并确保参与者对此有足够的了解。
同时,针对些不适合参与网络婚姻的人群例如未成年人已婚者等进行适当的限制,尽量避免这类人群的参与。
第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深对婚姻法有关条文的理解,更注重对法律条文立法本意上的解释和理解,从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出发,更灵活地适用法律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过程中,在财产分配上应灵活操作,适当向无过错方倾斜,真正做到照顾无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
最后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消除网络婚姻造成的不良影响需要通过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来实现。
立法机关今后的立法过程中应当将网络婚姻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内,避免出现网络婚姻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尴尬局面。
同时在相关法律条文颁布前,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网络婚姻的有关的问题提出解决之策,法律的制定并非蹴而就的,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司法解释尽快弥补法律的空白是解决网络婚姻问题的种高效迅捷的处理方式。
六结束语面对网络婚姻问题,在法律规制尚存在空白的情况下,如何才能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宗君雅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民主与法制张晓茹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探微法制与社会致谢本文写作过程中遇到了许多的困难,但在指导老师胡明玉老师的帮助下这些问题都得到解决,同时几位同学也为本文的撰写提供了帮助和建议。
在此我要衷心感谢胡老师不厌其烦地对本文在内容和格式上的建议和修改,尤其是为了使本文能够符合论文格式,胡老师屡次细心审阅和批注,帮助笔者完成这篇论文。
在此向指导老师胡老师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本文包含笔者的些个人观点和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