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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稿】复合轴类零件数控加工工艺与编程设计【最终稿】 【完稿】复合轴类零件数控加工工艺与编程设计【最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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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长大含辛茹苦的父母,谢谢你们!参考文献高铭暄正当防卫问题研究,第页赵秉志主编刑法教学案例,法律出版社年版。游伟主编刑法改革与刑事司法新课题,安徽人民出版社年版侯国云主编刑法,高等教育法学应用教材年版。利子因而,这些不能认为是“行凶”。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或死亡的时候,不论犯罪人是否使用所谓的凶器,都应该认定为这里所说的“行凶”。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笔者认为界定的标准有二。其,从规定范围上来看,对于暴力犯罪,是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关于暴力犯罪我国刑法分则中有的罪名明确写明了,有的则是隐藏在罪名中,如劫持航空器罪,劫持汽车船只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其二,从犯罪的严重程度看,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什么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理论界致观点是侵害行为足以致他人重伤或死亡,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行驶无限防卫权。例如非法拘禁罪,般情况下不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威胁,因此,不能实行特殊防卫。但是,当使用暴力足以致人伤残死亡的,则应当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因而可以实行无限防卫。另外还要注意的点是有些犯罪虽然是暴力犯罪,但是法定刑很低,属于轻微的暴力犯罪,这类犯罪的法定刑都在年以下,对于这类犯罪任何时候都不能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三完善无限防卫权的立法探讨年刑法将无限防卫权规定出台后,理论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有支持也有反对。在这里笔者简略的表明下自己的看法。首先,刑法将无限防卫权明确规定出台,鼓励公民同暴力犯罪作斗争,即使致不法侵害人死亡也不负刑事责任,明显加大了对防卫公民人身权的保护,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与此同时,我们应注意到这样几个问题。首先就是“行凶”词规定模糊不清,到底何种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行凶,司法实践中很难掌握其次,从现行的刑法规定看,只要是正在发生的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无论其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均可对之行使无限防卫权,即使是般抢劫也不例外,这显然是有失公平,侵犯了不法侵害人尚有的合法权利再次,此规定会导致无限防卫权的滥用。无限防卫权如果使用不当,会造成严重后果。因为这款规定较为空泛,会使防卫过当在定情况下形同虚设。立法者规定这条款宗旨在于突出强化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保护,鼓励公民同暴力犯罪行为作斗争,其意图无疑是好的。但这样规定实际上弱化了对不法侵害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容易使正当防卫走向极端。因此,应当完善无限防卫权的法律规定。除了立法用语力求准确避免使用“行凶”之类的用语之外,还要进步限定范围,如可以将该款条文修正为“对正在以暴力手段实施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采取防卫行具,并准确控制防卫行为的损害程度,使之不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这对于享有正当防卫权的大多数公民来说,都可谓是种苛求。现行刑法将防卫限度的评价对象集中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只要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虽然造成重大损害,但与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相比较,并非是“明显超过”的,都属于正当防卫。这样就既克服了上述要求防卫人须作复杂判断的“苛求”之弊,同时又使防卫行为“适当”与“过当”的限度标准获得了统的评价,因而是可取的。所以说,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要是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就应当认为是正当的合法的防卫行为,如果防卫行为不是般超过而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则属于防卫过当。基于上述,笔者认为,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的基本标准应当界定为对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防卫损害为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人所必需,并且不属于明显的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二对防卫过当的理解刑法条第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此规定较之年刑法规定明显的放宽了正当防卫的范围。所以,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要负刑事责任的,这表示防卫过当具备种犯罪构成。笔者将重点从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来分析。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首先,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正确理解“明显”含义二字,应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第,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例如防卫人采取击伤不法偷窃者就是以制止偷窃这种不法侵害为限度,但如果采取了杀死偷窃者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就应属于“明显”范畴。第二,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这主要应从防卫人所采用的防卫手段的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对比来判断。例如对以威胁方法实施的抗税行为采取了重伤或者致死的防卫手段,其防卫强度应属于“明显”范畴。另外,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防卫结果是否构成“重大损害”,是区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主要因素,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是完全对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定的损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过必要的限度,致人重伤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损害,例如王在食堂门口坐着,为预防被打,李将只水果刀装入裤兜。李走过去后,王将李拉到边,先动手打了李拳,接着二人就滚打在起。厮打过程中李掏出水果刀向王身上乱刺刀,王带伤跑出余米后倒在地上,因心肺损伤内出血在送往医院路上死亡。应该说李是针对王的侵害行为进行反击的,但在防卫过程中扎王刀之多,应该说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对此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因此其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当然对于绝大多数防卫过当来说,罪过形式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在般情况下,面对猝不及防的突然打击,防卫人在火山爆发般的激情支配之下仓促被动应战,其防卫的意识和意志均在瞬间形成,不少防卫人只知道自己在进行防卫,至于这个行为是否超过了防卫限度,他们并不了解。也就是说,他们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那部分超限的结果是具有危害社会性的实际情况并不了解,都没有预见或来不及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的后果,大多数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极个别情况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些防卫人和不法侵害人之间的力量对比悬殊,防卫人可以从容的实施其防卫行为的个别情况。三对无限防卫权的认识年刑法个非常引人注意的地方就是条第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学界将之称之为无限防卫权或特殊防卫权。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平防卫过当罪过形式探讨,载法学评论,年第期。陈兴良著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于志刚主编刑法问题与争鸣第辑,中国方正出版社年版。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陈长华主编司法疑难案件法律适用丛书刑法总论适用,中国检查出版社年版。高西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年版。孙国祥著刑法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年版。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二者的成立都要求反击者主观上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二者的成立都要求反击行为必须针对非法侵害者本人实施。总之,特殊防卫的成立需要具备普通的正当防卫的些条件。当然,特殊防卫具有与普通的正当防卫不同的特殊性。表现在.防卫起因的特殊性。这是其与普通的正当防卫的个重要区别。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要求必须实际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普通的正当防卫之起因条件不限于实际存在的犯罪行为,而且还包括实际存在的般违法行为。这说明,如果是般的违法行为,不得对之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即使是犯罪行为,只要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特殊防卫.保护权益的特殊性。特殊防卫只能针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即特殊防卫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只能是人身权利,除此之外的任何合法权益,都不能适用特殊防卫加以保护而普通的正当防卫则不然,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危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不法行为,可以适用普通的正当防卫加以保护.防卫限度的特殊性。对于特殊防卫而言,不受限度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刑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即使造成了犯罪人伤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普通的防卫行为则需要在防卫限度内实行,否则,属于应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行为。二对于无限防卫权中的“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理解刑法条第款引出了“行凶”词,我们可以看出行凶并不是个专业的法律用语,因此其给人的感觉非常空泛。根据本款的规定,行凶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罪名并列在起,那么行凶是包含后面的几种罪名呢还是指后几中罪名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学者们也是众说纷纭。其认为,所谓行凶,是指使用凶器暴力行凶。据此,我们可以看出,这界定,突出了行凶的手段,即使用凶器。其二认为,所谓行凶,是指严重的行凶,即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笔者认为,第种观点强调行凶必须使用凶器是不太恰当的。因为,何谓凶器,含义同行凶样模糊不清。因此,使用凶器暴力行凶这界定并没有告诉我们个较为切实的判断标准。第二种观点将是否为“行凶”的标准放在行为的可能后果方面,认为是否为行凶关键要考察该种行为是否能够造成防卫人重伤或死亡,与第种观点相比,这种观点为我们提供了个较为切实的标准,所以,笔者赞同这界定。据此,般地打巴掌煽耳光轻击拳等,对防卫人是不能造成重伤的,更不用说死亡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即只要不是暴力侵害行为就不能对其采取特殊防卫。因此,进步完善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或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迫在眉睫。结语综上所述,对正当防卫限度的内涵应当有个明确的统的标准。同时我们又要重点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缓急参加人数等,又要分析防卫的地点手段后果及主体的体力和心理态度,及对防卫的时间性进行考察,本人已在上文重点论述过,有时防卫人的防卫意识在瞬间形成,这就要求对防卫限度采取较为宽松的认定。另外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往往防卫人对于不法侵害人处于种相对劣势之中,防卫人的求生欲望和本人的生理应急性反应要求防卫人不得不采用破坏性及暴力性大于不法侵害的方法和手段来达到自卫的目的。世界上切事物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有利或绝对有害的事物,特殊防卫权的立法化也同样如此。因此笔者建议在今后的刑法修改或司法解释过程中,应对刑法第条第款特殊防卫的规定进行修改,取消那些模糊不清的非法律术语及对有些行为进行明晰的表述。同时明确列举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种类并对其予以严格限制,以确保特殊防卫权在合法限度内的正确适用,使防卫权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使,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自由和权利,真正满足个民主社会中的道德公共秩序以及普遍福利的要求。致谢本学年论文是在我的导师党日红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她严肃的教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党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个学期来,党老师不仅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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