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学院部章年月日校级评优意见教学部长签字教务处章年月日注此表式四份,份存入学校档案,份装入学生档案份装入论文封底,份学院存档长期保存。填写时务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第页共页必字迹工整,签章俱全。如系两位教师合作指导,应同时签名。政机关难以站在个中立的立场进行公正的裁决。另外法律没有赋予被征收者提起诉讼的权利,使纠纷不能得到司法途径的解决。这种征收补偿程序的设立对于被征地者来说是不公的,对其权益的保护来说是不利的。三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种种缺陷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资源的流转依靠行政调配。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为保障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土地流转,限制集体所有土地的流转,建设用地由国家统筹补偿划拨,国家为了确保经济建设低价甚至无偿征收集体土地。在这种经济体制下,土地征收并未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第页共页被视为财产征收,没有从私法保护的角度来看待土地征收问题,仅仅将其作为种行政资源的配置,土地对于其所有者的经济价值不显现。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立就曾受这种经济体制传统的影响。具体表现为对现行补偿制度中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征收补偿程序等的影响。二物权平等保护观念的缺失在我国,集体所有权的地位直在国家所有权之下,私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国家为了国家利益就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地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对国家所有权的优先保护,对私权的漠视是受我国传统的财产观念影响的。我国传统的财产观念是将财富集中在官府中,财富被认为是国家的专利。这种沿袭几千年的封建社会财富观念和财富占有制度使得我国在遥远的过去始终没有出现真正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法律体系。而是形成了财产归国家所有是基本形态,财产归个人所有则是特殊情形的模式。宪法年修改以后才将补偿作为土地征收的条件。在这种所有权不平等保护,对私权漠视的情况下,造成了我国目前没有以公平公正的标准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进行补偿。三历史原因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模糊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配套制度,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完善有助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我国集体土地的产权制度经历了土地的农业劳动者私有化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下的土地按分公有制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下的共同公有制人民公社化的公社所有制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农民集体所有下的土地承包经营制的演化过程,形成了当前集体土地所有权三级主体行使的格局,其各自的权利和利益界定是模糊的。这种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模糊,导致了征地补偿费归属的纠纷。四重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构想基于以上对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的分析,本文认为重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应遵循物权平等保护的理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市场的规则建立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现就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重构提出以下构想。王崇敏,谢海燕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行政与法娜仁图雅从物权法透视改革开放年财产观的变化呼伦贝尔学院学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第页共页土地征收补偿应当以维持被征收土地者的生活水平为原则如前所述,土地征收的实质是利益的重新分配,土地征收补偿的目标是平衡公共利益和少部分人利益,以弥补少数人为公共利益所付出的特别牺牲。土地征收的进行要以公正补偿为其前提条件。但是何为公正有人从生存成本的角度探讨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指出土地征收对农民的影响在于改变了农民当前的和长远的生存资源条件,从而改变了农民的生存成本水平,农民让渡土地就要获得个与土地等效用的补偿。这对于确定土地征收补偿应遵循的原则有定借鉴意义。笔者认为公正的补偿当以被征收土地者丧失的利益为准。土地对我国农民来说具有就业和发展的功能保障功能,土地为其提供源源不断的生存来源。土地征收使农民失去了土地对于其生存和发展的这些功能,从利益角度讲则是生存和发展利益的丧失。这些利益体现了被征收土地者实质的损失,而不仅仅是土地本身所具有的价值。所以,土地征收补偿要以土地对农民来说所具有的利益为准,征收者应当提供个与被征收土地具有同等效用的补偿。因此可以得出,土地征收补偿要以保持被征收者原有的生活水平为原则,要保证征地后被征收者的生活水平不因此而降低。此为公正之标准所在。国务院年发布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同年发布的意见就提出了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则。所以,在确定了以保持被征收者原有生活水平为原则的前提下,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具体规则应当以此为指导来进行规定。二确立对被征收土地市场化的补偿标准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非市场化的,不以市场为导向。这种补偿标准不能体现土地的真实价值。土地作为农民的财产,农民对于其享有所有权,国家强制征收农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第页共页六建立公正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我国行政主导型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漠视了农民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主体地位,是物权平等保护观念缺失的表现。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在土地征收中却被排除在征收的决策程序之外,处于种任人宰割的地位。对于由行政机关主导的补偿方案,当农民对此有争议时,这种纠纷仍然由作为土地征收法律关系方的行政机关进行裁决,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政府对于纠纷的解决往往难以做到公正。征收补偿实体的公正需要程序的公正来保障。公正的征收补偿程序应当体现决策过程中权利主体的参与性,使其能够实际影响决策的形成。补偿争议的解决程序应当体现争议解决主体的独立和中立。基于此,对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的重构提出如下设想有批准权的政府在收到市县政府的土地征收申请后,要求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内容予以公告。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内提出意见,设立土地征收批准前的听证制度。批准决定做出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批准决定予以公告。对于审批决定不服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由司法机关裁决。对于市县政府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利害关系人有争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但不影土地杀伤或分解菌体内电解质抑制细菌的新陈代谢过程,如抑制蛋白质合成氧化络合细菌细胞内的生化过程。氧化性杀菌剂。如氯臭氧等均为强氧化剂,通过强氧化作用破坏细菌细胞结构,或氧化细胞结构中的些活性基团而发挥杀菌作用。非氧化性杀菌剂。如季铵盐除能降低表面张力外,还能选择性地吸附到菌体上,在细胞表面形成层高浓度的离子团,直接影响细胞膜的正常功能。细胞膜是选择透过性膜,调节着细胞内外的离子平衡,起到离子出入能量转换及输送功能,细胞膜被杀菌剂破坏后,就使蛋白质变性,抑制酶的生物活性,从而抑制细菌的生长繁殖。杀菌剂的选择杀菌剂的选择选择杀菌剂要根据不同的水质及细菌的种类,特别是值。因为当值较高时,不宜用氯气等氧化性杀菌剂,而季铵盐类杀菌剂值越高越好。当水中含和时,不宜使用氧化性杀菌剂,因为不仅增加氧化性杀菌剂用量,而且影响污水处理的水质杀菌剂要与其他水处理剂配伍,不能与其他水处理剂反应相互抵消其效果杀菌剂要具有良好的溶解性,加入杀菌剂后不至于影响水质,即不能增加水中的胶体颗粒数,杀菌剂能均匀溶解于水中,且清澈透明同个污水处理系统应间隔选用不同种类的杀菌剂,以免细菌产生抗药性,确保杀菌剂的效果杀菌剂最好是高效低毒,易降解,无环境污染。混凝剂混凝剂的定义污水中的固体悬浮物胶体颗粒可用混凝剂出去。能使水中固体悬浮物形成絮凝物而下沉的物质叫混凝剂。由于固体悬浮颗粒表面带服电荷,互相排斥,所以不易聚结下沉。为使这些固体悬浮颗粒易于聚结下沉,混凝剂应具有两个作用以上中和固体悬浮颗粒表面负电荷另个是使失去负电荷的固体悬浮颗粒迅速聚结下沉。起前个作用的化学药剂为凝聚剂,起后个作用的化学药剂为絮凝剂。絮凝剂絮凝剂是用来使溶液中的溶质胶体或者悬浮物颗粒产生絮状沉淀的物质,在固液分离和水处理过程中,用以提高微细固体物的沉降和过滤效果,被广泛应用于化工矿业环保等领域。絮凝剂主要是有机非离子型和阴离子型的水溶性聚合物。如聚丙烯酰胺聚乙二醇羧甲基淀粉羧乙基淀粉羧乙基纤维烯酰胺系列应用最为广泛,在市场上占有绝对优势。天然有机高分子絮凝剂天然有机高分子絮凝剂有纯天然的,但大多数还是经化学改性而成。此类絮凝剂原料来源广泛,价格便宜,无毒,易于降解和再生,具有巨大的开发潜能。在世纪年代以来,国外学者就开始了对天然有机高分子改性絮凝剂的研发。目前,此类絮凝剂的产量约占高分子絮凝剂产量的。他们的研究开发为天然资源的利用以及生产无毒絮凝剂开辟了新途径。按其原料来源不同,般可分为淀粉衍生物纤维素衍生物植物胶改性产物多聚糖类及蛋白质类改性产物等,其中最具发展潜力的是水溶性淀粉衍生物和多聚糖改性絮凝剂。除氧剂除氧剂的除氧机理在污水处理过程中,由于隔氧措施不彻底,或清污水混合处理,都有可能使系统中含有不同程度的溶解氧。由于溶解氧是加剧腐蚀的主要因素之,尤其在高矿化度的油田污水处理系统中,即使很低的溶解氧含量,也会引起严重的腐蚀。当系统中同时存在二氧化碳和硫化氢时,二者互相作用使腐蚀更加严重。因此,防止氧进入系统或把已进响学院部章年月日校级评优意见教学部长签字教务处章年月日注此表式四份,份存入学校档案,份装入学生档案份装入论文封底,份学院存档长期保存。填写时务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第页共页必字迹工整,签章俱全。如系两位教师合作指导,应同时签名。政机关难以站在个中立的立场进行公正的裁决。另外法律没有赋予被征收者提起诉讼的权利,使纠纷不能得到司法途径的解决。这种征收补偿程序的设立对于被征地者来说是不公的,对其权益的保护来说是不利的。三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种种缺陷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资源的流转依靠行政调配。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为保障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土地流转,限制集体所有土地的流转,建设用地由国家统筹补偿划拨,国家为了确保经济建设低价甚至无偿征收集体土地。在这种经济体制下,土地征收并未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第页共页被视为财产征收,没有从私法保护的角度来看待土地征收问题,仅仅将其作为种行政资源的配置,土地对于其所有者的经济价值不显现。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立就曾受这种经济体制传统的影响。具体表现为对现行补偿制度中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征收补偿程序等的影响。二物权平等保护观念的缺失在我国,集体所有权的地位直在国家所有权之下,私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国家为了国家利益就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地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对国家所有权的优先保护,对私权的漠视是受我国传统的财产观念影响的。我国传统的财产观念是将财富集中在官府中,财富被认为是国家的专利。这种沿袭几千年的封建社会财富观念和财富占有制度使得我国在遥远的过去始终没有出现真正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法律体系。而是形成了财产归国家所有是基本形态,财产归个人所有则是特殊情形的模式。宪法年修改以后才将补偿作为土地征收的条件。在这种所有权不平等保护,对私权漠视的情况下,造成了我国目前没有以公平公正的标准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进行补偿。三历史原因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模糊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配套制度,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完善有助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我国集体土地的产权制度经历了土地的农业劳动者私有化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下的土地按分公有制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下的共同公有制人民公社化的公社所有制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农民集体所有下的土地承包经营制的演化过程,形成了当前集体土地所有权三级主体行使的格局,其各自的权利和利益界定是模糊的。这种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模糊,导致了征地补偿费归属的纠纷。四重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构想基于以上对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的分析,本文认为重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应遵循物权平等保护的理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市场的规则建立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现就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重构提出以下构想。王崇敏,谢海燕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行政与法娜仁图雅从物权法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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