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第大国。
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需求!
三发展生物能源是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低碳经济的迫切需要
据年国际能源署,发
布的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表年我国石油消费与进口情况统计单位亿吨
年份
石油消费
总量
国内产量
进口量
进口比例
发展生物能源,逐步减轻对进口石油的依赖程度,已经成为国家
能源安全需要
表所示为年年内我国石油消费结构。可见随着经
济的持续高速发展,石油消费总量不断增加,而国内石油生产只能维
持在亿吨左右,供需矛盾特别突出,从年开始,我国进口石
油的比例已经超过。
持生物能源技术开发,并针对欧盟
区不同国家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和基础设施状况,建立个左右的
生物能源中试产业化示范及商业化规模生产装臵。
二生物能源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推动可持续发展的迫切盟委员会发布“低碳技术发展投资计划
,”,拟在
未来年内投入约亿欧元,支持盟委员会发布“低碳技术发展投资计划
,”,拟在
未来年内投入约亿欧元,支持生物能源技术开发,并针对欧盟
区不同国家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和基础设施状况,建立个左右的
生物能源中试产业化示范及商业化规模生产装臵。
二生物能源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推动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表所示为年年内我国石油消费结构。可见随着经
济的持续高速发展,石油消费总量不断增加,而国内石油生产只能维
持在亿吨左右,供需矛盾特别突出,从年开始,我国进口石
油的比例已经超过。
表年我国石油消费与进口情况统计单位亿吨
年份
石油消费
总量
提请抗诉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作为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考核目标,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直接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民事诉讼结果监督的考核指标,从而取消了提请抗诉这考核指标。笔者暂且不讨论这做法的合理性与弊端所在,刘铁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实施情况调研,人民检察年第期。可以说明的是,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制度具有定的相似性,这主要体现在能够定或者可能引起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启动。检察机关的再审抗诉,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必须无条件的进行再审审理,不存在被驳回的问题。对于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裁判进行严格细致审查包括对实体的审查,也包括程序的审查,然后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与般诉讼过程违法改进工作方式等检察建议相比较,再审检察建议更具严密性和谨慎性。在民事抗诉这重要民事监督方式被取消作为考核任务时,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结果的监督,势必会更大程度上的依赖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亦或是在工作实践中完全忽略民事抗诉这监督方式。以省县为例,对于检察机关发出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县法院自身裁判确有实体上的错误时,会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因此在定程度上说,这种监督方式没有被法院“完全拒绝”,这不仅保证了检察机关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的同时,也能够促使再审这种“司法公信力修补程序”的启动。因此这种方式可以认为是种“双赢”的监督方式,是提升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的裁判公信力,促使公信力得到修补,二是体现检察机关在民事监督这领域的积极作为,促使检察监督公信力的提升。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另层面来说,充分体现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与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通过检察机关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这检察监督方式,人民法院发现裁判错误之所在,从而启动再审程序,可以认为是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程序”的启动,也可以认为是检察监督公信力的启动或者实施。而这种相互制约的关系,有利于再审检察建议监督再审程序的启动,也有利于检察监督公信力的提升。第四章检察建议的效力在实践中的问题及分析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在实践中的问题及分析再审检察建议运行不畅再检察建议的提出依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而言,需经过检察委员会的讨论才能予以决定,对此在高检发民字号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而属于抗诉的案件,则不需要检委会的讨论决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再审检察建议这监督方式检察机关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是法律上对法院在收到检察机关所提出的再检察建议后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加以处理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仅有两高会签文件这规定。经笔者调查认为,之所以会有这种现象关键还在于很多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够,大多数情况都是为了应付上级而将检察建议发了之,对检察建议并没有进行后续回访工作,使得检察建议落实不到位,让检察建议失去了应用的作用。另外,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漠视也是造成再审检察建议运行不畅的原因,在很多被建议单位看来,检察建议并没有法律强制性因此不需要认真的对待,这使得检察机关对被建议单位的整改以及成效监督的力度加大,被建议单位也难以找出问题的根本原因。在实践过程中,些检察人员怕破坏检法两家的关系或者是因为私人关系而对检察建议不采取跟踪落实,有的则是在发现了问题后也不会去帮助被建议单位去解决。可以说,检察建议由于上述种种原因而使得跟踪落实不到位,难以取得什么实效性的成果。另外,检察建议书没有统规范的文本,也是影响民事检察建议发出的程序不规范的原因,使得相应的监督有所缺乏。比如,有的检察建议是由检委会来讨论决定有的检察建议则是由分管检察长来决定的有的还是业务部门领导或者是承办检察官自行决定的。尽管这些检察建议都是由检察院的名义发出的,但是却缺少统性标准性,由于检察建议是由各个部门自己拟稿而制发的,所以在编号上很难做到统,也无法进行集中保管和存档,这给事后查阅和核对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另方面,不同的案件由不同的冲门负责处理,由于案件数量过多但是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了解,导致同检察院的不同业务部门向同被建议单位所发出的检察建议不相同等情况,使得检察建议失去了严肃性和统性。最后,受考评机制的影响,检察建议重量轻质。为了让检察建议进步的适应发展形势的需求,各部门都设立了套有利于发展的绩效考核机制,但是考评的机制不尽统,有的将检察建议纳入打分的范围,有的则不予以纳入,有的考核机制中检察建议所占的分值比例较高,有的所占的分值比例则较低,这使得考评中计分高的部门发出的检察建议数量较多,计分低的部门所发出的检察建议数量则少的情况。另外,将检察建议数量的多少做为考核计分标准的些部门,过于追求数量而将检察建议的质量这重要点给忽视了,这使得检察建议的作用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二再审检察建议改过程中所的需要,可以通过法制讲座宣传教育等形式加强建议成果,保证该机制的长效性。主动争取支持。对于些比较重要的检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抄送的方式送达被建议单位的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对于些影响重大的检察建议,还可以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如有必要,检察建议工作的开展情况也应该通过书面报告的形式送达同级人大常委会当检察建议提出时,被建议的单位如果不予采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较为严厉的法律监督方式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建议单位拒绝采纳检察建议,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党纪政纪的处分意见。健全考评机制。要想检察建议的质量有所提高,检察人员对检察建议的重视程度得以提高,就应当将检察建议也作为检察业务考评中的项,并且在评优晋级的参考依据当中也将其加入。另外,将检察建议数量作为考核标准的做法应当加以改变,而是要从检察建议质量案件的影响力社会评价被建议单位的采纳程度等多方面进行综合的评估。参考文献.著作类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编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荟萃,法律出版社,年版。杨立新著民事行政检察教程,法律出版社,年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调研小组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报告,法律出版社,年版。廖中洪主编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年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编民事检察制度热点问题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年版。江伟主编民事诉讼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民事行政检察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上海市检察官协会当代检察理论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年月第版。孙谦检察理论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年版。江必新,孙祥壮,王朝辉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讲座,法律出版社,年版。.论文期刊类杨立新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法学研究,年第期。黄松有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法学研究,年第期。李祖军论程序公正,现代法学,年第期。张卫平民事再审基础置换与制度重建,中国法学,年第期。樊琦中俄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比较研究,企业导报,年第期。王超海试论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长沙大学学报,年第期。赵许明美国民事检察制度及其价值分析,人民检察,第期。曾勉新民诉法与民事检察,检察风云,年第期。田平安李浩等中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年第期。黄松有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法学研究,年第期。范愉司法监督的功能及制度设计,中国司法,年第期。杨立新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研究,人大法律评论,年第期。石少侠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法制与社会发展,年第期。江伟段厚省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现代法学,年第期。陈国庆解读,人民检察,年第期。刘铁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实施情况调研,人民检察,年第期。张智辉论检察机关的建议权,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年第期。吕涛检察建议的法理分析,法学论坛,年第期。江必新最为核心的改革理念是建立再审之诉,法制日报,年月日。罗尔男健全法院错案的追究制,决策与信息,年第期。刘铁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实施情况调研,人民检察,年第期。张红卫浅析增强再审检察建议效力模式之构建,才智,年版。王丽娴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研究兼评,法制与经济,年。汤维建挑战与应对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新发展,法学家,年第期。当中,检察机关旦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裁判存在定的错误和问题,而且并不属于抗诉的范围,或者不可提请抗诉时,就会以检察建议书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通过再审程序来纠正和弥补所出现的错误和问题。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是抗诉之外对法律进行监督和提起再审程序的种有效途径。再审检察建议的发出其目的在于民事检察监督在实践中能够切实地履行检察机关所具有的法律监督职责。同时,再审检察建议并不存在强制性,当检察机关向人民法字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是否要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是由人民法院来决定的,而不是定要启动再审程序。因此,再检察建议只是种指导性的建议,并没有强制性。五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透析民事诉讼当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启动再审程序,主要途径有三种,法院内部自行决定当事人申请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笔者认为这三种途径为相互独立的相互平行的引起法院再审的有效方式,虽不必然引起法院再审程序的启动,但当符合定条件时,将对法院纠正错误判决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重要的影响。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