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或被他人举报的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论文,由相关教学单位对论文作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由相关部门根据抄袭情节轻重责令其修改论文重新撰写论文推迟答辩半年或年取消学位毕业申请答辩资格等。二对授学位毕业后被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论文作者的处理对于毕业后仍然继续攻读我校高级学位的在读学生,可视抄袭程度认错态度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学校造单位严重的抄袭者或对我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我校将按相关程序公告撤销其在我校因论文抄袭行为而获得的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学位证书荣誉称号等,并保留追回因抄袭在我校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权力......”。
2、“.....第九条各学科可结合其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相关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但对于抄袭的认定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第十条本办法仅针对我校硕士学士学位毕业论文的抄袭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其它如权利人与侵害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等不在本办法处理范围内。第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城市学院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成的损失等方面按相关程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并可同时给予撤销所获学位注销所获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等处理。对于毕业后在我校工作的当事人......”。
3、“.....同时可给予暂停职务晋升取消各类评优评奖等资格撤销因论文抄袭而获得的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学位证书荣誉称号追回因论文抄袭在我校获得的经济利益等处理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应调离原岗位或解聘辞退情节特别恶劣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移交司法机关。对于已毕业离校的当事人,可将调查结论寄送其所超出第三条所规定限度的其它经北京城市学院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不属于抄袭行为的。第五条抄袭程度的认定已认定为抄袭行为的论文,其抄袭程度分为轻度抄袭中度抄袭严重抄袭三类。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在以内含的......”。
4、“.....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达到含的,可认定为中度抄袭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超过的或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窃他人的,可认定机构教务处负责受理本科生毕业论文抄袭行为的举报。研究生处负责受理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抄袭行为的举报。举报要求对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行为的举报者必须为实名举报,并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方予以受理。认定机构教务处研究生处受理的举报,可委托或指定相关学部中心学位委员会对抄袭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并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初步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5、“.....对于被认定为抄袭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由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作出书面最终认定结论,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作为处理的依据。争议解决举报人或当事人对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认定结果和处理为严重抄袭难以通过以上条件认定抄袭程度的,由北京城市学院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第六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问题的处理机构与程序学位毕业论文的审查各学部中心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学生进行防范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规范学术道德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对本单位的学位毕业论文提交前进行审查。所有学位毕业论文在提交答辩申请前......”。
6、“.....教务处研究生处须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具有抄袭嫌疑的学位毕业论文,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分别委托或指定相关学部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抄袭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给出处理意见,并书面上报至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举报受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学位毕业论文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行为。第三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字而未注明出处的。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
7、“.....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其它由北京城市学院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为抄袭行为的。第四条不属于抄袭行为的情形具有第三条所列除两种情形之外的涉嫌抄袭行为,若同时具有下列情况之,则不属于抄袭行为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但确为两个独立的创作活动取得的翻译评论介绍综述他人作品且已注明......”。
8、“.....规范学生学术行为,保证学生学位毕业论文质量,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学位毕业论文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攻读我校学位的研究生本科生等撰写的以我校为著作权人单位的学位毕业论文。本办法专门针对学位毕业论文中的抄袭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其它学术不端行为另见文件......”。
9、“.....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意见起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诉。第七条对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论文有关人员的处理对授学位毕业前被发现或被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论文作者的处理对于学部中心教务处研究生处在论文审查过程中被发现或在论文送审答辩过程中被发现,或被他人举报的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论文,由相关教学单位对论文作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由相关部门根据抄袭情节轻重责令其修改论文重新撰写论文推迟答辩半年或年取消学位毕业申请答辩资格等。二对授学位毕业后被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论文作者的处理对于毕业后仍然继续攻读我校高级学位的在读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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