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降低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成本,在制度上有效保障我国信托业健康持续发展。二完善我国信托税制的意见在信托税收的问题上,虽然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国际税收惯例承认信托导管原理在信托税收制度设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信托导管原理所蕴涵的指导思想,笔者认为,信托税制的基本原则,应反映信托税收的基本规律,并对全部信托税收活动进行抽象和概括,为此提出如下建议原则税收法定的原则。税收法定是指切税收以及与其有关的活动都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人们不负有纳税义务,任何机关和个人也都无权向其征税。实际受益人负担原则。这是建立我国信托税制的基础。目前,我国业界对信托收益征收所得税主要有五种方案是对受益人课税,对信托本身不课税二是对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而信托收益是信托公司以自身名义运用信托财产对外拥有的债权股权,并非个人拥有的债权股权,个人拥有的只是对信托财产的收益权。信托纳税主体与信托法冲突。目前,信托公司在税务机关只能有唯的税务登记证号,从纳税主体来看,如果以受托人既信托公司为纳税义务人......”。
2、“.....税款也要先转入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银行账户,造成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的混用,与信托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严重冲突。综上,由于上述税收的种种问题,我国目前信托业存在税负过重的现象,严重制约了信托行业的发展。只有建立与税收相配套的税收制度,才能避免纳税人的不合理税负,扩大投资者的收益空间,极拓展,信托财产的规模和收益水平不断提高。而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税收制度,信托业的外部法律环境还不完善,从而使信托业的发展受到了定的制约。因此,本文对我国信托税制的修改与完善作些粗浅的探讨。我国信托课税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税制没有对信托课税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税务当局只能用现行的般性税收政策对丰富多彩的信托活动进行税务监管,并未考虑信托本身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其表达方式实践方式的多样性和新颖性,因此信托课税中存在系列的问题。重复征税。重复征税是当前信托课税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其根源在于现行的税制没有考虑信托业务所有权的二元化问题。是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伴随着产权的转移,则要交纳定的营业税印花税契税等而当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要把资产还给委托人的时候,同样发生了产权转移......”。
3、“.....这就造成了对同税源的二次征税。二是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收益产生的税负与受益人受托人收到信托利益后产生的税负相重复。这会大大提高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直接后果是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税负不公。证券投资基金从本质上来说是种典型的资金信托。当前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不仅免征募集基金的营业税,而且还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同时由于信托税制的缺位,实际上就造成了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低于其他信托经营活动的税负不公问题。从公平税负的角度来看融入到现有的税制当中,从而构建完整有效的信托税制。受益人免税,对信托本身课税三是对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时课税,但对信托本身已课征的税收,在对受益人课税时予以抵减四是对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时课税,但降低税率五是开征利得税。从根本上说,前四种方案在不同程度上考虑了信托活动本身的性质,体现了信托导管原理的基本内容。但具体说来,第二种方案有悖于收益课税原理,从未采用过第三四种方案将信托本身视为纳税主体,并且都出现在英美等国家,因为英美等国的信托大都已经发展为大规模的基金,其独立法人的法律特征明显......”。
4、“.....而且征收管理复杂,税收成本较高,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应当按照洗脱实质以实际受益人为最终纳税义务人,并且避免对名义应税行,又从受托人处再转移至第三人处,就该不动产的契税税负而言,应当不高于该不动产所有权从委托人处直接转移到第三人处所应承担的契税税负。扶植保护公益信托原则。对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减免各种税收,这是各国税法的个惯例,扶植公益信托同样是信托税制设计时的项重要原则。税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国家征税的目的之,即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存在于公益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其本身目的也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对公益信托的有关税收予以减免,显然顺理成章。我国信托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因此,在设计信托税制时,应考虑公益信托的特殊性,通过定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当事人积极投资于公益事业。综征税。避免重复征税原则。重复征税会增加纳税人的不合理负担,直接限制信托活动的开展。因此,避免重复征税应作为信托税制设计时的个重要原则。从信托的本质看,信托只是收益人实现定经济目的的管道......”。
5、“.....通过该管道所负担的纳税,应当不因受托人的介入而加重,受托人管理运用以及处分信托财产的活动旨在实现信托设立的目的。因此,基于信托的赠与性质,受益人最终负担的税收不应高于由受益人亲自管理经营所承担的税负。以不动产信托为例,受托人从委托人处取得信托财产后,将该不动产租赁经营段时间,然后出售给第三人,并将全部租赁收入和出售收入交付于受益人。这样,从整个信托过程看,该不动产所有权分别经过了两次移转,即从委托人处转移至受托人处收优惠待遇也应同样给予资金信托等其他信托业务。纳税义务人及税目税率不明确。从营业税角度看,目前税法对委托业务明确规定受托人即金融机构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而对信托业务对未做任何规定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属于征税范围的所得分为个税目,没有明确规定信托收益这类所得属于哪种具体征收范围。虽然信托收益的性质与基金分红最为接近,但种类繁多的信托业务又无法直接套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目前,绝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收益并未给予明确规定......”。
6、“.....既标志,也是运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新企业所得税法具有以下特点层次清晰内容细致。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共条,文中制定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全文共条,比较简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共章条。与两个旧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相比较,新企业所得税法分层次地规定了各方面的税收要素,而且考虑了国内国际经营的实际情况。如果从条款数量上比较,新法条款数量比两个旧法条款数量的总和还多,说明新法层次更清晰内容更细致规定更全面更便于操作。税基比较宽。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留下了减免税的口子,鼓励企业支持公益事业的活动。第三,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把国内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列为免税收入,规定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国外已缴纳的税收可以进行抵免......”。
7、“.....包括农林牧渔业,重点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小型微利企业,扩大就业高新技术和风险投资等,所有从事国家鼓励产业的企业都会成为最大的受益者。第五,实行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条是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其中条采纳了有条件的间接税收优惠的方式,能够更好地实现国家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反避税作用加强。按照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的严征管的原则,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章专门规定了有关税收征管的内容。首先明确规定了源泉扣缴的方法,解决非居民企业偷逃税问题其次是特别纳税调整,解决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问题最后是征收管理,明确了纳税地点纳税年度致以后减免税的规定越来越多。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除规定据实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以外,还规定了区域性税收优惠普遍适用于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优惠和特殊的导向性税收优惠。这些规定在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所得税税基的侵蚀。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确立了宽税基的原则,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首先规定纳税人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沿用了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比较普遍......”。
8、“.....较好地控制了税收优惠的规模和范围,避免侵蚀税基现象的发生,确保实现宽税基的原则。政策导向明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所得税的不同环节,采取多种方式体现了国家治税思想。第,在第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比旧条例低个百分点。体现了低税率原则,实现了降低企业税负的目标。第二,在第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体现了国家竞争。据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介绍,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新税法统实行的税率,统和息红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降低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成本,在制度上有效保障我国信托业健康持续发展。二完善我国信托税制的意见在信托税收的问题上,虽然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国际税收惯例承认信托导管原理在信托税收制度设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信托导管原理所蕴涵的指导思想,笔者认为,信托税制的基本原则,应反映信托税收的基本规律,并对全部信托税收活动进行抽象和概括,为此提出如下建议原则税收法定的原则。税收法定是指切税收以及与其有关的活动都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
9、“.....任何机关和个人也都无权向其征税。实际受益人负担原则。这是建立我国信托税制的基础。目前,我国业界对信托收益征收所得税主要有五种方案是对受益人课税,对信托本身不课税二是对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而信托收益是信托公司以自身名义运用信托财产对外拥有的债权股权,并非个人拥有的债权股权,个人拥有的只是对信托财产的收益权。信托纳税主体与信托法冲突。目前,信托公司在税务机关只能有唯的税务登记证号,从纳税主体来看,如果以受托人既信托公司为纳税义务人,则受托人只能以信托公司自有的唯纳税登记号进行纳税申报,税款也要先转入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银行账户,造成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的混用,与信托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严重冲突。综上,由于上述税收的种种问题,我国目前信托业存在税负过重的现象,严重制约了信托行业的发展。只有建立与税收相配套的税收制度,才能避免纳税人的不合理税负,扩大投资者的收益空间,极拓展,信托财产的规模和收益水平不断提高。而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税收制度,信托业的外部法律环境还不完善,从而使信托业的发展受到了定的制约。因此,本文对我国信托税制的修改与完善作些粗浅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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