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融入到现有的税制当中,从而构建完整有效的信托税制。受益人免税,对信托本身课税三是对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时课税,但对信托本身已课征的税收,在对受益人课税时予以抵减四是对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时课税,但降低税率五是开征利得税。从根本上说,前四种方案在不同程度上考虑了信托活动本身的性质,体现了信托导管原理的基本内容。但具体说来,第二种方案有悖于收益课税原理,从未采用过第三四种方案将信托本身视为纳税主体,并且都出现在英美等国家,因为英美等国的信托大都已经发展为大规模的基金,其独立法人的法律特征明显,而且这些国家的法律对此提供保护第四五种方案不但需要修改我国的所得税法,而且征收管理复杂,税收成本较高,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应当按照洗脱实质以实际受益人为最终纳税义务人,并且避免对名义应税行,又从受托人处再转移至第三人处,就该不动产的契税税负而言,应当不高于该不动产所有权从委托人处直接转移到第三人处所应承担的契税税负。扶植保护公益信托原则。对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减免各种税收,这是各国税法的个惯例,扶植公益信托同样是信托税制设计时的项重要原则。税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国家征税的目的之,即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存在于公益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其本身目的也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对公益信托的有关税收予以减免,显然顺理成章。我国信托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因此,在设计信托税制时,应考虑公益信托的特殊性,通过定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当事人积极投资于公益事业。综征税。避免重复征税原则。重复征税会增加纳税人的不合理负担,直接限制信托活动的开展。因此,避免重复征税应作为信托税制设计时的个重要原则。从信托的本质看,信托只是收益人实现定经济目的的管道,受益人作为信托利益的享有者,通过该管道所负担的纳税,应当不因受托人的介入而加重,受托人管理运用以及处分信托财产的活动旨在实现信托设立的目的。因此,基于信托的赠与性质,受益人最终负担的税收不应高于由受益人亲自管理经营所承担的税负。以不动产信托为例,受托人从委托人处取得信托财产后,将该不动产租赁经营段时间,然后出售给第三人,并将全部租赁收入和出售收入交付于受益人。这样,从整个信托过程看,该不动产所有权分别经过了两次移转,即从委托人处转移至受托人处收优惠待遇也应同样给予资金信托等其他信托业务。纳税义务人及税目税率不明确。从营业税角度看,目前税法对委托业务明确规定受托人即金融机构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而对信托业务对未做任何规定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属于征税范围的所得分为个税目,没有明确规定信托收益这类所得属于哪种具体征收范围。虽然信托收益的性质与基金分红最为接近,但种类繁多的信托业务又无法直接套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目前,绝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收益并未给予明确规定,极个别信托公司对信托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降低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成本,在制度上有效保障我国信托业健康持续发展。二完善我国信托税制的意见在信托税收的问题上,虽然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国际税收惯例承认信托导管原理在信托税收制度设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信托导管原理所蕴涵的指导思想,笔者认为,信托税制的基本原则,应反映信托税收的基本规律,并对全部信托税收活动进行抽象和概括,为此提出如下建议原则税收法定的原则。税收法定是指切税收以及与其有关的活动都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人们不负有纳税义务,任何机关和个人也都无权向其征税。实际受益人负担原则。这是建立我国信托税制的基础。目前,我国业界对信托收益征收所得税主要有五种方案是对受益人课税,对信托本身不课税二是对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而信托收益是信托公司以自身名义运用信托财产对外拥有的债权股权,并非个人拥有的债权股权,个人拥有的只是对信托财产的收益权。信托纳税主体与信托法冲突。目前,信托公司在税务机关只能有唯的税务登记证号,从纳税主体来看,如果以受托人既信托公司为纳税义务人,则受托人只能以信托公司自有的唯纳税登记号进行纳税申报,税款也要先转入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银行账户,造成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的混用,与信托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严重冲突。综上,由于上述税收的种种问题,我国目前信托业存在税负过重的现象,严重制约了信托行业的发展。只有建立与税收相配套的税收制度,才能避免纳税人的不合理税负,扩大投资者的收益空间,极拓展,信托财产的规模和收益水平不断提高。而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税收制度,信托业的外部法律环境还不完善,从而使信托业的发展受到了定的制约。因此,本文对我国信托税制的修改与完善作些粗浅的探讨。我国信托课税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税制没有对信托课税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税务当局只能用现行的般性税收政策对丰富多彩的信托活动进行税务监管,并未考虑信托本身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其表达方式实践方式的多样性和新颖性,因此信托课税中存在系列的问题。重复征税。重复征税是当前信托课税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其根源在于现行的税制没有考虑信托业务所有权的二元化问题。是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伴随着产权的转移,则要交纳定的营业税印花税契税等而当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要把资产还给委托人的时候,同样发生了产权转移,还是要交纳营业税印花税契税等。这就造成了对同税源的二次征税。二是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收益产生的税负与受益人受托人收到信托利益后产生的税负相重复。这会大大提高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直接后果是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税负不公。证券投资基金从本质上来说是种典型的资金信托。当前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不仅免征募集基金的营业税,而且还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同时由于信托税制的缺位,实际上就造成了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低于其他信托经营活动的税负不公问题。从公平税负的角度来,既装置。它能实现交流异步电机的软起动变频调速提高运转精度改变功率因素过载保护等功能。变频器容量的选择是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要考虑变频器容量与电动机容量的匹配,容量偏小会影响电动机有效力矩的输出,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甚至损坏装置,而容量偏大则电流的谐波分量会增大,也增加了设备投资。在满足生产机械要求的前提下,变频器容量越小越经济。变频器容量选择可分三步㈠了解负载性质和变化规律,计算出负载电流的大小或作出负载电流图㈡预选变频器容量及其他校验预选变频器。必要时进行过载能力和起动能力的校验。若都通过,则预选的变频器容量便选定了否则从开始重新进行,直到通过为止。根据控制功能来分类的话,变频器可分种类型普通功能型的控制变频器具有转矩控制功能的高功能型控制变频器和矢量控制的高性能变频器。根据负载的要求来选择变频器的类型的话,本设计中采用丹佛斯型变频器。传感器选择流速的测量我选择的是超声波液位计多功能变送器,格莱公司超声波液位计能连续测量显示传送和控制罐或泵站中的液位。包括个安装在被测液面上方的非接触式超声波传感器探头和变送器,没有可动部件。通常超声波传感器探头安装在罐顶,超声波变送器安装在附近方便的地方。在危险场合时,可装安全栅以实现本安防爆。用面板上的两个键进行组态,很容易对测量的液位进行现场组态。用面板上的两个键可以直接输入测量的量程并对继电器进行设置。继电器状态在显示器上能显示。有模式和模式,以厘米英寸或百分比显示液位。同时,变送器还可接受多种信号电流电压等,并且可以与上位机以总线形式连接通信,使用它很容易把现场所有变送器都连接至总控室。含氧量的检测我选择的是溶解氧变送器传感器,传感器水中溶解氧浓度的连续测量在水处理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广泛应用于污水处理中,活性污泥池中通过氧的测量和调节以便在生物降解过程中达到高效。溶解氧变送器传感器在污水处理中有以下优势维护量小,实用性好。与经过测试的和兼容能够方便的将测量点转换成光学技术。实用转换工具能够与,兼容传感器带有数字信号处。标定数据储存在传感器中由于变送器使用数字通信,防护等级高维护间隔时间长,长期稳定性好。智能自监测功能保证测量值,无流量要求能够在静止的水中进行测量。变频器与曝氧机的电路连接变频器用于曝气转刷的自控中,通过调节曝气转刷的转速,实现氧化沟需氧量与充氧量的最佳匹配,在保证出水水质的同时,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能耗。同时论证了变频调速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全面介绍了在实际应用中曝气转刷的三种控制方式,其中计算机系统自动控制方式中的变频调速控制可以实现节能。氧化沟中的曝气转刷具有充氧混合和推流等功能,其中充氧功能占主要地位。在使用氧化沟作为污水处理工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曝气转刷的能耗占总能耗的左右,因而,降低曝气转刷的能耗能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目前,氧化沟中的曝气转刷的数量和功率按理论需氧量来设计,并适当增设定数量的曝气转刷作为备用。相当多的氧化沟污水处理厂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设置变频调速,在这种情况下,当需要看融入到现有的税制当中,从而构建完整有效的信托税制。受益人免税,对信托本身课税三是对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时课税,但对信托本身已课征的税收,在对受益人课税时予以抵减四是对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时课税,但降低税率五是开征利得税。从根本上说,前四种方案在不同程度上考虑了信托活动本身的性质,体现了信托导管原理的基本内容。但具体说来,第二种方案有悖于收益课税原理,从未采用过第三四种方案将信托本身视为纳税主体,并且都出现在英美等国家,因为英美等国的信托大都已经发展为大规模的基金,其独立法人的法律特征明显,而且这些国家的法律对此提供保护第四五种方案不但需要修改我国的所得税法,而且征收管理复杂,税收成本较高,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应当按照洗脱实质以实际受益人为最终纳税义务人,并且避免对名义应税行,又从受托人处再转移至第三人处,就该不动产的契税税负而言,应当不高于该不动产所有权从委托人处直接转移到第三人处所应承担的契税税负。扶植保护公益信托原则。对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减免各种税收,这是各国税法的个惯例,扶植公益信托同样是信托税制设计时的项重要原则。税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国家征税的目的之,即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存在于公益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其本身目的也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对公益信托的有关税收予以减免,显然顺理成章。我国信托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因此,在设计信托税制时,应考虑公益信托的特殊性,通过定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当事人积极投资于公益事业。综征税。避免重复征税原则。重复征税会增加纳税人的不合理负担,直接限制信托活动的开展。因此,避免重复征税应作为信托税制设计时的个重要原则。从信托的本质看,信托只是收益人实现定经济目的的管道,受益人作为信托利益的享有者,通过该管道所负担的纳税,应当不因受托人的介入而加重,受托人管理运用以及处分信托财产的活动旨在实现信托设立的目的。因此,基于信托的赠与性质,受益人最终负担的税收不应高于由受益人亲自管理经营所承担的税负。以不动产信托为例,受托人从委托人处取得信托财产后,将该不动产租赁经营段时间,然后出售给第三人,并将全部租赁收入和出售收入交付于受益人。这样,从整个信托过程看,该不动产所有权分别经过了两次移转,即从委托人处转移至受托人处收优惠待遇也应同样给予资金信托等其他信托业务。纳税义务人及税目税率不明确。从营业税角度看,目前税法对委托业务明确规定受托人即金融机构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而对信托业务对未做任何规定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属于征税范围的所得分为个税目,没有明确规定信托收益这类所得属于哪种具体征收范围。虽然信托收益的性质与基金分红最为接近,但种类繁多的信托业务又无法直接套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目前,绝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收益并未给予明确规定,极个别信托公司对信托收益按照利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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