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融入到现有的税制当中,从而构建完整有效的信托税制。受益人免税,对信托本身课税三是对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时课税,但对信托本身已课征的税收,在对受益人课税时予以抵减四是对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时课税,但降低税率五是开征利得税。从根本上说,前四种方案在不同程度上考虑了信托活动本身的性质,体现了信托导管原理的基本内容。但具体说来,第二种方案有悖于收益课税原理,从未采用过第三四种方案将信托本身视为纳税主体,并且都出现在英美等国家,因为英美等国的信托大都已经发展为大规模的基金,其独立法人的法律特征明显,而且这些国家的法律对此提供保护第四五种方案不但需要修改我国的所得税法,而且征收管理复杂,税收成本较高,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应当按照洗脱实质以实际受益人为最终纳税义务人,并且避免对名义应税行,又从受托人处再转移至第三人处,就该不动产的契税税负而言,应当不高于该不动产所有权从委托人处直接转移到第三人处所应承担的契税税负。扶植保护公益信托原则。对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减免各种税收,这是各国税法的个惯例,扶植公益信托同样是信托税制设计时的项重要原则。税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国家征税的目的之,即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存在于公益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其本身目的也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对公益信托的有关税收予以减免,显然顺理成章。我国信托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因此,在设计信托税制时,应考虑公益信托的特殊性,通过定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当事人积极投资于公益事业。综征税。避免重复征税原则。重复征税会增加纳税人的不合理负担,直接限制信托活动的开展。因此,避免重复征税应作为信托税制设计时的个重要原则。从信托的本质看,信托只是收益人实现定经济目的的管道,受益人作为信托利益的享有者,通过该管道所负担的纳税,应当不因受托人的介入而加重,受托人管理运用以及处分信托财产的活动旨在实现信托设立的目的。因此,基于信托的赠与性质,受益人最终负担的税收不应高于由受益人亲自管理经营所承担的税负。以不动产信托为例,受托人从委托人处取得信托财产后,将该不动产租赁经营段时间,然后出售给第三人,并将全部租赁收入和出售收入交付于受益人。这样,从整个信托过程看,该不动产所有权分别经过了两次移转,即从委托人处转移至受托人处收优惠待遇也应同样给予资金信托等其他信托业务。纳税义务人及税目税率不明确。从营业税角度看,目前税法对委托业务明确规定受托人即金融机构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而对信托业务对未做任何规定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属于征税范围的所得分为个税目,没有明确规定信托收益这类所得属于哪种具体征收范围。虽然信托收益的性质与基金分红最为接近,但种类繁多的信托业务又无法直接套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目前,绝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收益并未给予明确规定,极个别信托公司对信托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降低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成本,在制度上有效保障我国信托业健康持续发展。二完善我国信托税制的意见在信托税收的问题上,虽然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国际税收惯例承认信托导管原理在信托税收制度设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信托导管原理所蕴涵的指导思想,笔者认为,信托税制的基本原则,应反映信托税收的基本规律,并对全部信托税收活动进行抽象和概括,为此提出如下建议原则税收法定的原则。税收法定是指切税收以及与其有关的活动都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人们不负有纳税义务,任何机关和个人也都无权向其征税。实际受益人负担原则。这是建立我国信托税制的基础。目前,我国业界对信托收益征收所得税主要有五种方案是对受益人课税,对信托本身不课税二是对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而信托收益是信托公司以自身名义运用信托财产对外拥有的债权股权,并非个人拥有的债权股权,个人拥有的只是对信托财产的收益权。信托纳税主体与信托法冲突。目前,信托公司在税务机关只能有唯的税务登记证号,从纳税主体来看,如果以受托人既信托公司为纳税义务人,则受托人只能以信托公司自有的唯纳税登记号进行纳税申报,税款也要先转入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银行账户,造成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的混用,与信托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严重冲突。综上,由于上述税收的种种问题,我国目前信托业存在税负过重的现象,严重制约了信托行业的发展。只有建立与税收相配套的税收制度,才能避免纳税人的不合理税负,扩大投资者的收益空间,极拓展,信托财产的规模和收益水平不断提高。而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税收制度,信托业的外部法律环境还不完善,从而使信托业的发展受到了定的制约。因此,本文对我国信托税制的修改与完善作些粗浅的探讨。我国信托课税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税制没有对信托课税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税务当局只能用现行的般性税收政策对丰富多彩的信托活动进行税务监管,并未考虑信托本身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其表达方式实践方式的多样性和新颖性,因此信托课税中存在系列的问题。重复征税。重复征税是当前信托课税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其根源在于现行的税制没有考虑信托业务所有权的二元化问题。是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伴随着产权的转移,则要交纳定的营业税印花税契税等而当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要把资产还给委托人的时候,同样发生了产权转移,还是要交纳营业税印花税契税等。这就造成了对同税源的二次征税。二是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收益产生的税负与受益人受托人收到信托利益后产生的税负相重复。这会大大提高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直接后果是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税负不公。证券投资基金从本质上来说是种典型的资金信托。当前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不仅免征募集基金的营业税,而且还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同时由于信托税制的缺位,实际上就造成了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低于其他信托经营活动的税负不公问题。从公平税负的角度来,既的查询,系统用户根据图书的个属性进行查询,便可得知图书的其他相关信息,其中图书所在书架属性是便于读者借阅时对图书的寻找,图书价格是在读者不慎将图书遗失时对遗失图书进行赔偿的依据。表的具体结果如下表图书信息表字段名称数据类型字段长度是否为空说明书名作者译者出版社,图书价格图书所在书架出版社图书入库时间操作员图书页码图书类型信息表结构设计该表的设计主要是方便对图书的分类,和对图书的查询,在实际应用中图书管理员就是根据图书类型的不同将之分列在不同的书架,以方便读者的借阅寻找,其中可借阅天数项设置了不同类型图书的借阅期限,可根据图书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维护管理,表的具体结构设计如下表图书类型信息表字段名称数据类型字段长度是否为空说明书名可借阅天数读者信息表结构设计读者信息表的设计是为了图书馆管理员对读者进行管理,其中读者,不同类型证件的号码都是唯的,是读者在借阅图书时需要输入对读者身份进行识别的信息,读者邮件电话等信息是为了与读者进行联系,读者类型信息决定了读者次性可借阅的图书的数量,操作员是为了便于对信息才操作的查询。表的具体结构设计如下表读者信息表字段名称数据类型字段长度是否为空说明姓名性别借阅证编号读者类型电话邮箱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登记时间操作员读者类型信息表结构设计此表的设计是为了对不同身份的读者进行分类方便读者的管理,其中可借阅图书数量的属性设定,是根据读者需求的不同对起权限进行的设置,用于规定不同类型读者次可借阅的图书数量,表的具体结构设计如下表读者类型信息表字段名称数据类型字段长度是否为空说明案管理界面图书档案中包含图书的图书编号,图书名称,图书类型,作者,译者,价格,出版社,所在书架等图书基本信息,其中作者,译者,页码是备选信息,可以不填。此处,也可以通过按钮和图标实现增删改查功能点击实用教程,出现此图书的详细信息界面,如下图。返回到图。点击图书实用教程对应的修改,出现修改图书信息界面如下图,修改书架为书架,如下图。修改成功后保存并返回,看到图。点击删除,实现删除此图书信息。图图书详细信息界面图修改图书信息界面图修改成功标识界面图修改成功后界面查询功能模块的实现查询功能模块包括图书资料查询,借阅历史记录查询和借阅到期提醒三个子功能模块。图书资料查询可根据图书的所有属性进行模糊查询,点击图书名称,同样可以查询图书详细信息像上面图,其操作界面图如下图所示图查询操作界面实现该功能中根据读者不同需括新书的分类资料入库,以及现有书籍资料的修改和删除。图书档案管理包括新书的档案资料入库,以及现有成员资料的修改和删除及详细资料查询。查询模块设计图查询模块设计结构图书资料查询根据相应的图书信息对所有书籍进行所需查询。此查询包括图书分类图书编号图书名称作者出版社及书架。借阅历史记录查询根据相应的借阅信息进行所需查询。此查询包括借阅证编号图书名称图书编号读者名称借书日期还书日期。借阅到期提醒根据相应的图书信息归还日期进行判断结果及查看。图书资料维护图书类型看融入到现有的税制当中,从而构建完整有效的信托税制。受益人免税,对信托本身课税三是对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时课税,但对信托本身已课征的税收,在对受益人课税时予以抵减四是对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时课税,但降低税率五是开征利得税。从根本上说,前四种方案在不同程度上考虑了信托活动本身的性质,体现了信托导管原理的基本内容。但具体说来,第二种方案有悖于收益课税原理,从未采用过第三四种方案将信托本身视为纳税主体,并且都出现在英美等国家,因为英美等国的信托大都已经发展为大规模的基金,其独立法人的法律特征明显,而且这些国家的法律对此提供保护第四五种方案不但需要修改我国的所得税法,而且征收管理复杂,税收成本较高,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应当按照洗脱实质以实际受益人为最终纳税义务人,并且避免对名义应税行,又从受托人处再转移至第三人处,就该不动产的契税税负而言,应当不高于该不动产所有权从委托人处直接转移到第三人处所应承担的契税税负。扶植保护公益信托原则。对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减免各种税收,这是各国税法的个惯例,扶植公益信托同样是信托税制设计时的项重要原则。税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国家征税的目的之,即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存在于公益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其本身目的也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对公益信托的有关税收予以减免,显然顺理成章。我国信托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因此,在设计信托税制时,应考虑公益信托的特殊性,通过定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当事人积极投资于公益事业。综征税。避免重复征税原则。重复征税会增加纳税人的不合理负担,直接限制信托活动的开展。因此,避免重复征税应作为信托税制设计时的个重要原则。从信托的本质看,信托只是收益人实现定经济目的的管道,受益人作为信托利益的享有者,通过该管道所负担的纳税,应当不因受托人的介入而加重,受托人管理运用以及处分信托财产的活动旨在实现信托设立的目的。因此,基于信托的赠与性质,受益人最终负担的税收不应高于由受益人亲自管理经营所承担的税负。以不动产信托为例,受托人从委托人处取得信托财产后,将该不动产租赁经营段时间,然后出售给第三人,并将全部租赁收入和出售收入交付于受益人。这样,从整个信托过程看,该不动产所有权分别经过了两次移转,即从委托人处转移至受托人处收优惠待遇也应同样给予资金信托等其他信托业务。纳税义务人及税目税率不明确。从营业税角度看,目前税法对委托业务明确规定受托人即金融机构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而对信托业务对未做任何规定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属于征税范围的所得分为个税目,没有明确规定信托收益这类所得属于哪种具体征收范围。虽然信托收益的性质与基金分红最为接近,但种类繁多的信托业务又无法直接套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目前,绝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收益并未给予明确规定,极个别信托公司对信托收益按照利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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