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月日,第条,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年月日,第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年月浅析互联网金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法规制日。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规定虽不是司法解释,但是在总结全国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和通过座谈讨论做出的具有定的指导意义。当然,还需要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或最高司法机关做出权威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来厘定本罪与般意义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本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从广义来说,实践中许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属于民间借贷,但属于非法的民间借贷,而且达到了触犯国家刑律的程度。因此,两者之间极容易混淆,需要严格加以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
2、“.....公民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有效。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尽管也表现为民间借贷的特征,但因为其借贷的范围具有不特定的公众性,而且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所以具有民间借贷不会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如果民间借贷的对象范围具有不特定性,且借款利率高于法定利率,扰乱了金融秩序,则就演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浅析互联网金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法规制二本罪与邻罪的界限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客观上,本罪和集资诈骗罪都有非法募集资金的性质。而且在实践中,许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因为各种客观原因不能归还存款,极容易和集资诈骗罪混淆。两者还有其他相同之处,如在主观上都是故意,主体上都是般主体,但两罪有着本质的不同。首先......”。
3、“.....即是否以非法占有所募集资金为目的。本罪行为人主观上只是为了募集资金或揽存存款人的资金用于营利或经营活动,其意不在占有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事后不予归还。如果吸存人以吸存的名义取得存款后,非法占为己有,则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吸存人主观上没有占有的故意,只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归还存款的,仍不能客观归罪而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其次,两罪在客观实施方式上也不相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此为该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本罪则不以此为必要构成要件,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目的行为上没有遮掩赢利的意图和表现。再次,由于目的和客观方面的不同,导致两罪侵犯的客体也不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该罪不仅侵犯了国家金融秩序,而且侵犯了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而本罪侵犯的是单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本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实践中......”。
4、“.....而且不少案件中行为人因为诸种客观原因还不起存款人的存款,其定性就极容易和合同诈骗罪发生混淆。其实,两者有着质的区别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是市场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在主观上,本罪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合同诈骗罪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因此在客观表现上各有不同,合同诈骗罪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而且这是必要要件,而本罪则不然。本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也大体如此。本罪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界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年版周道鸾张军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浅析互联网金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法规制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金融犯罪防控对策研究,法律出版社年版闫爱青金融与金融犯罪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年版江万国贺电涉众经济犯罪研究......”。
5、“.....法律出版社年版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学新论,上海人民出版社年版陈伶俐等金融犯罪前沿问题审判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李永升金融刑法增补型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年版毛玲玲金融犯罪的实证研究金融领域的刑法规范与司法制度反思,法律出版社年版魏东白宗钊非法集资犯罪司法审判与刑法解释,法律出版社年版庄建南刑事案例诉辩审评集资诈骗罪,中国检察出版社年版新浪财经互联网金融,东方出版社年版蔡海宁互联网金融原理与法律实务,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年版郭华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说,法律出版社年版刘斐互联网金融模式与监管,中国经济出版社年版季境张志超新型网络犯罪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年版陈宇风吹江南之互联网金融,东方出版社年版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学新论,上海人民出版社年版姚文平互联网金融,中信出版社年版杨兴培李翔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张勇存贷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
6、“.....上海人民出版社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厅刑事司法指南,年第辑,法律出版社年版浅析互联网金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法规制二期刊类刘涛戴铁浩互联网金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界定与侦查研究,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年月第期王明国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与问题,载银行家,年第期吴晓光曹论加强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载金融监管年第期陈家林非法集资犯罪若干问题研究以为切入点,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年第期刘环宇网络借贷的刑法问题与规制路径探析,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年第期万志尧借贷的行政监管需求与刑法审视,载东方法学年第期三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版第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商业银行法行批准......”。
7、“.....理论上该罪与本罪不难区分,但实践中两罪常常有定的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有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者同时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或者目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有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又是通过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来实施犯罪的,因此在认定和处理上有定难度。对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擅自设立浅析互联网金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法规制金融机构的行为,在犯罪构成上成立两个罪名,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属于手段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目的行为,两者存在牵连关系,处理时不能数罪并罚,而应从重罪处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处理。如果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既从事吸存业务,又从事其他行为,则分别构成两罪并予以数罪并罚。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构成条件的认定二具体行为的认定三立案标准的认定四量刑标准的认定六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法规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适用刑法第条的规定......”。
8、“.....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处罚规定处罚。有关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年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百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浅析互联网金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法规制存款对象五百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9、“.....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结语目前,由于互联网金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调整,其行业也在摸索中发展,其中不乏个别互联网金融企业违规经营或者利用监管缺失进行监管套利,从而导致运营资金流动性风险集中爆发。互联网金融企业对其自身流动性风险预估不足或者经营失策,极易导致资金集中挤兑时出现提现困难,引发涉众性事件,旦涉众事件涉及相关纠纷则会演变为违法犯罪案件。对于金融创新背景下的金融犯罪形势,无论是刑事立法资源的大量投入,刑事司法机关工作机制的专业化设置,还是对金融监管执法权的强调,都体现了对金融领域犯罪状态的重视。只有有效扼制犯罪,才能保证金融资产的安全,维护金融秩序,并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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