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年以来,对国际税收协定连续集中地进行修订和补充,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税收对情报交换的要求,加强反避税力度,该范本也成为目前最重要基础性的范本。主要内容有逐步消除情报交换的技术障碍,以促使全球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更广泛更有效地开展对情报交换的例外限制的规定明确了使用程度和范围,以防止对这些例外的滥用情报交换的主动性和自动性逐步增强越来越重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值得提及的是,由和避税港国家组成的全球反有害税收竞争论坛发布的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范本,适用对象包括部分成员国和个世界上主要的避税地。作为国际公共产品,其他国家也可以适用。实际上,鼓励更多的国家适用也是协议范本的初衷之。它是面对跨国公司世界范围内的避税活动。相关各国通过努力达成的个多边的架构。国际反避税立法困境国家间利益冲突在消除国际避税问题上,有关国家的利益常常是对立的。因为跨国纳税人避税行为的客观结果是减少了高税负国家的税收,但在定程度上增加了低税负国家的税收。因此,各国对跨国纳税人避税国际管制的态度不尽相同。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它们主要作为资本输出国,对国际反避税是积极响应的。而发展中国家主要作为资本输入国,基于发展自身经济的需要,些国家和地区提供避税港,在客观上引诱了跨国纳税人避税。由此就出现了国际税收竞争。它可区分为正常的国际税收竞争和恶性的国际税收竞争。东北大学毕业设计论文第章国际反避税概述根据界定,以下四种行为构成恶性竞争是不征税或是名义征税二是拒绝和其他国家交换税收信息三是税收法律及征管规定缺乏透明度四是对无实质性经营的企业导管公司也给予税收优惠税企间的利益博弈跨国公司是当今世界经济的核心组织者,资本逐利性的本质决定了跨国公司是要在全球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获取最高利润。在这条件下,跨国纳税人移居,我国在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时有必要采取法律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而且这两个标准必须同时满足,缺不可。加快完善我国转让定价法规的步伐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吸引外商投资心切,般不愿意象发达国家那样制定严厉的转让定价法规。借鉴发达国家制定转让定价法规的经验,首先要制定相关的程序性立法,加快制定预约定价协议的操作规程其次针对目前的转让定价法规过于粗略的问题,要对有关的业务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无形资产和劳务的范围要做出界定对违反转让定价法规的纳税人要做出具体的处罚规定,以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从税务部门执法的角度看,要培养批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精通各种业务知识并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反避税人员,同时还要加强与国外税务部门在转让定价调整方面的合作。不需制定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发达国家之所以实行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原因之就在于他们有推迟课税的规定。而我国由于税法中没有推迟课税或对国外所得免税的相关规定,所以不需要制定对付避税地的法规。但并不是说明我们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转移行为听之任之,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利用外汇管制手段达到反避税的目的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入反滥用条款为防止第三国居民滥用我国与他国签订的税税期刊论文税务研究林瑞斌国际避税的趋势与反避税法规的完善苏国晶论国际避税的危害及其防范期刊论文邢建春,焦婧姝浅析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期刊论文管永昊,董佩云,张雁国际避税的新模式及应对思考期刊论文崔晓静,何朔美国微软公司避税案评析及启示期刊论文吴桐浅谈企业合理避税期刊论文东北大学毕业设计论文结束语结束语两个多月的毕业论文写作现在已经基本上结束。在王淼讲师的亲切关怀与细心指导下,在同专业同学的帮助和自己的辛勤劳动下,终于完成了这次意义重大的毕业论文工作,为自己的本科生涯画上了个圆满的句号。通过这次写作,我认识到了法学的博大精深,明白了学术研究需要认真严谨的态度,同时也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不足。在这三个月里,从查找文献到论文排版,从与同学交流到跟导师探讨,我都获益匪浅。这篇论文从选题直到开题报告初稿完成以及后续的不断修改与完善,都得到了我导师的启发与指导,她的严谨和务实的治学态度对我的学业和工作有着巨大的指向作用。在此谨向王老师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在论文的整理排版等方面,得到了我的同学的积极帮助,占用了他们许多宝贵时间,在此也向他们表示由衷的感谢。我会以此为新的起点,继续努力,做个真正的法律人,为中国法治进程贡献自己的力量,与合作,意味着在缔结条约后必须受条约的约束,行使税收主权时必须以国际法为依据。在协调的范围内,国家的税收政策已不再仅由本国政府管理和制定,而必须遵从相关的协调组织的协议国际条约等国际法的约束。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主权国家间缔结的关于税收问题的国际协议,般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它为有效进行国际反避税确立了基本原则必要程序和可行措施,在目前国际税收领域缺少个统的多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国际税收协定是协调各国管辖权冲突及防止跨国纳税人逃避税的最重要的法律基础。其中,有关反避税和税收情报交换的规定是主要体现。反避税。反避税是各国谈签协定的主旨之,具体表现为是真实居民身份是防止滥用协定的前提。居民身份认定应当是防止跨国纳税人避税的重要防火墙。新版范本中已多处强调真实居民身份的概念。必要时,可与协定国的税务当局合作,认定嫌疑者的真实居民身份。二是常设机构原则是确定外国企业纳税义务的基础。常设机构的活动普遍而复杂,且涉及跨国税收业务,经常评议这条款,并对协定范本注释不断做出修改和补充,指引税务行政管理者合理界定常设机构,正确执行协定。东北大学毕业设计论文第章国际反避税概述三是联属企业利润调整是控管转让定价的重要措施。面对跨国公司遍布全球的联属企业网络和交易活动,在年形成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为各国反避税工作提供重要参考和指引。但该指南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是鼓励各国使其国内做法与该指南相致。税收情报交换。这是国作为税收协定缔约国承担的项国际义务,也是该国与其他国家税务当局之间进行征管合作以防止和管制国际避税的重要方式。涉及情报交换条款的重要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有国际税收协定范本联合国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和美国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收协量闲置因前期设备性能的局限造成的对新业务接入能力的不足,也是通道利用不高的原因通道使用缺少整体规划或在整体规划下由于电路的紧急开通,而造成的电路运行混乱,致使电路调配日益复杂,局端上下电路难度增加,交叉矩阵浪费严重且使用不均衡,电路运行的清晰度低线路纤芯的规划分配不合理,限制了设备组网的灵活性,存在大范围纤芯迂回的现象管理不到位,纤芯使用混乱。网络的扩展性方面网络结构的整体规划不彻底或达不到长远发展演进的需求,网络的延续建设性差通路的安排和使用欠合理,新电路的开通接入维护复杂个别设备性能升级扩展性差,对接入新技术新业务的适应能力差。第四节的保护方式网络保护的基本原理简介二纤单向通道保护环通道保护环的保护功能是通过网元支路板的并发选收功能来实现的二纤单向通道环多用于环上有站点是业务主站业务集中站的情况,二纤单向通道环多用于系统。图二纤单向通道保护环二纤双向通道保护环二纤双向通道保护环网上业务为双向致路由,保护机理也是支路的并发选收,业务保护是的,网上业务容量与单向通道保护二纤环相同,但结构更复杂,与二纤单向通道环相比无明显优势,故般不用这种自愈方式图二纤双向通道保护环二纤单向复用段环二纤单向复用段环的最大业务容量的推算方法与二纤单向通道环类似,只不过是环上的业务是∶保护的,在正常时备环上可传额外业务,因此二纤单向复用段保护环环的最大业务容量在正常时为包括了额外业务,发生保护倒换时为。二纤单向复用段保护环由于业务容量与二纤单向通道保护环相差不大,倒换速率比二纤单向通道环慢,所以优势不明显,在组网时应用不多。图二纤单向复用段环双纤双向复用段保护环双纤双向复用段保护环的业务容量为四纤双向复用段保护环的,即或包括额外业务,其中是节点数。双纤双向复用段保造方案从对环网的分析,可以看出,随着网络的不断扩大,网络延时传输容量可靠性等方面变差,原有网络有着很大的压力。由于单向通道环是并发选收业务,通道业务保护实际上,业务流向简单,便于维护和操作,倒换时间短,业务容量恒定为,与环节点数和网元间的业务无关。各站间均分全网资源,所以单向通道倒换环不宜多,适用于,二站的业务。而双纤双向复用段业务保护实际上采用协议,倒换时间长,维护与配置等操作复杂,保护倒换是容易出现错连现象,所以适用于均匀分散的业务类型。当业务分散时,环上的业务容量是环上的节点数,而当业务集中于点时,最大可开通的通路数为条,如果业务指向两个节点,那么最大开通的通路数为条。可见,如果业务不是集中于点而是倾向于分散分布,则选用复用段共享保护,这时虽然有需要字节的通信及其引出的倒换时间较长等问题,但鉴于它可以提供更多的通路数,因而是较好的选择如果业务明显的集中于个节点或两个节点,则选择的通道保护,因其可以开通的通道数并不比同样分布下复用段共享保护可提供的少,而又省去了字节通信,所以直很合理的选择。而分散的业务分布,如果要求开通较多的通道的话,则不宜用完全的保护。考虑到本地区的业务类型接近于集中分布型,从方便维护和操。自年以来,对国际税收协定连续集中地进行修订和补充,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税收对情报交换的要求,加强反避税力度,该范本也成为目前最重要基础性的范本。主要内容有逐步消除情报交换的技术障碍,以促使全球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更广泛更有效地开展对情报交换的例外限制的规定明确了使用程度和范围,以防止对这些例外的滥用情报交换的主动性和自动性逐步增强越来越重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值得提及的是,由和避税港国家组成的全球反有害税收竞争论坛发布的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范本,适用对象包括部分成员国和个世界上主要的避税地。作为国际公共产品,其他国家也可以适用。实际上,鼓励更多的国家适用也是协议范本的初衷之。它是面对跨国公司世界范围内的避税活动。相关各国通过努力达成的个多边的架构。国际反避税立法困境国家间利益冲突在消除国际避税问题上,有关国家的利益常常是对立的。因为跨国纳税人避税行为的客观结果是减少了高税负国家的税收,但在定程度上增加了低税负国家的税收。因此,各国对跨国纳税人避税国际管制的态度不尽相同。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它们主要作为资本输出国,对国际反避税是积极响应的。而发展中国家主要作为资本输入国,基于发展自身经济的需要,些国家和地区提供避税港,在客观上引诱了跨国纳税人避税。由此就出现了国际税收竞争。它可区分为正常的国际税收竞争和恶性的国际税收竞争。东北大学毕业设计论文第章国际反避税概述根据界定,以下四种行为构成恶性竞争是不征税或是名义征税二是拒绝和其他国家交换税收信息三是税收法律及征管规定缺乏透明度四是对无实质性经营的企业导管公司也给予税收优惠税企间的利益博弈跨国公司是当今世界经济的核心组织者,资本逐利性的本质决定了跨国公司是要在全球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获取最高利润。在这条件下,跨国纳税人移居,我国在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时有必要采取法律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而且这两个标准必须同时满足,缺不可。加快完善我国转让定价法规的步伐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吸引外商投资心切,般不愿意象发达国家那样制定严厉的转让定价法规。借鉴发达国家制定转让定价法规的经验,首先要制定相关的程序性立法,加快制定预约定价协议的操作规程其次针对目前的转让定价法规过于粗略的问题,要对有关的业务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无形资产和劳务的范围要做出界定对违反转让定价法规的纳税人要做出具体的处罚规定,以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从税务部门执法的角度看,要培养批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精通各种业务知识并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反避税人员,同时还要加强与国外税务部门在转让定价调整方面的合作。不需制定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发达国家之所以实行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原因之就在于他们有推迟课税的规定。而我国由于税法中没有推迟课税或对国外所得免税的相关规定,所以不需要制定对付避税地的法规。但并不是说明我们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转移行为听之任之,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利用外汇管制手段达到反避税的目的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入反滥用条款为防止第三国居民滥用我国与他国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