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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油墩街镇垃圾中转站项目实施计划方案8(喜欢就下吧) (定稿)油墩街镇垃圾中转站项目实施计划方案8(喜欢就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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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果不动产登记簿已经给抵押权人提供了足够的警示,使其了解了设立后序顺位抵押权风险,这就为其判断形势并做出决定提供了充分而有力的帮助。这样做的目的,是为社会作不动产风险的警世,让社会尤其是不动产交易人了解不动产的全面情况,然后自己决定是否进行有关的法律行为。国家监管效力我国法学界以及实际工作部门的解释,不动产登记是国家对不动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通过不动产登记,国家实现了对不动产交易的宏观调节和监控。登记制度是种对市场进行宏观监控的制度,在登记过程中,通过登记的实质审查,也能够发现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的问题,及时纠正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国家对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以上四项作用,正是不动产登记对不动产交易提供的法律基础,也是以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不动产物权变动提供保护的重要理论基础。依据这些理论基础建立起来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法贯彻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表现,是不动产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是确保交易秩序的基石。第章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有关不动产登记的立法,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年月修订国家土地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年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年月颁布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年月等。其中土地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的性质主要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土地权利来源权利主体权属界址土地面积用途使用的限制以及土地等级和价格房屋登记的内容有所有权人所有权性质地号房屋状况契税交纳情况使用土地面积及土地登记证号和他项权利。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虽然已经步入有法可依的历史阶段,较改革开放以前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我国不动产登记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不动产登记立法缺乏统性在我国,不动产登记不存在诸如德国日本等国的土地登记法或不动产登记法。我国不动产登记立法主要集中在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之中,此外民法通则担保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也有所涉及。这些法规在法律性质上既有民法性质的担保法中的登记规则,又有行政法性质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登记规则。在法律渊源上,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又有国务院及其下属部委制定的法规。由于各部法律之间衔接不紧密,加之各个职能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强调本部门利益,这就造成了各部法律之间在不动产登记问题上的规定相互交叉冲突。此外,在我国不动产实体权利的登记范围仅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抵押权,而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土地租赁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采矿权等诸多不动产实体权利却没有被列入登记范围,影响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对我国不动产利用的宏观管理。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呈现出房产和地产不统登记机关不统登记程序不统登记效力不统登记权属证书不统的状况,主要的原因在于立法。不动产登记房产与地产分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约有六个部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如土地登记在土地管理部门,房屋产权登记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林地权登记在林业管理部门等,并且各个部门登记的内容程序等也有较大差法律这规定的正当性在哪里其答案就是抵押权的设立经过了登记,经过登记的抵押即具有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利用登记的公开性,告诫其他债权人有抵押权的存在,即告诫其他债权人该项抵押权的排他作用,使其在知道这风险的情况下,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自己决定是否与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抵押权的设立不以登记的方式告知其他债权人,那么由于债权的相对性,抵押合同就无法为其他债权人知道,而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也就根本做不到公正有序。这种利用不动产登记的公开性,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向社会予以展示的方式,在法律上称为公示。这就是物权法上的公示原则。法律建立物权公示原则的原因,并不是从法学原理上出发而进行的拟制,而完全是客观经济生活的反映。物权公示原则的基础是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这是由物权的本质决定的。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都必须公示,经公示便具有公信力。债权因为具有相对性,没有排他性,所以债权法当然不存在这原则。在大陆法系的民法立法中,般均承认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也应当在今后的物权法中对不动产的登记加以确定。如果从物权的公示原则来看,不动产登记主要具有以下作用确定物权归属由于物权的设立应当登记,通过登记就能确定项物权归谁所有,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实际上就是对物权的归属在法律上的确定。换言之,凡是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就是法律所承认的享有权利的人。旦实行了登记,就是对物权最有效的界定。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登记具有定分止争功能。同时设立登记还有助于解决物权冲突。如在同物权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时,就应当以登记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应当保护的权利。因为,按照物权原则,在个标的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冲突的不动产物权的,各项物权的效力以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为准。善意保护效力即对信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为正确权利而取得该项权利的第三人,法律认可其权利取得有效而予以保护,禁止原权利人予以追夺的效力。这就是说,即使物权变动中的原因性行为可能无效,但是不能因此而追夺善意第三人因不动产登记而取得不动产物权。对此,我国法学家般将其称为登记的公信力。为什么要赋予登记公信力呢原因有二第,有利于维护正当的交易安全。基于公信力,凡是参加交易的当事人在从事交易行为时,只要查阅了登记,了解了公示的内容,基于公示所表明的权利状况而从事的交易是完全可靠的。基于这原则从事交易并受让财产,此种交易就不应当被宣告无效,财产也不应当被追夺。第二,节约交易成本,鼓励交易。由于交易当事人不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标的物的权利状态,从而可以较为迅速地达成交易交易当事人不必要因为过多的担心处分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而对交易犹豫不决。公信力使交易当事人形成了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的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信赖与期待,这就对当事人从事交易形成了种激励机制。风险警示效力不动产登记的主要任务之是反映不动产物权的详细法律信息,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其提供给社会,为不动产市场交易服务。这点在不动产抵押制度中显得非常重别。归纳出些带规律性的东西,易于增强文章的说服力,也易于解决问题,这种小题大作的论文般效果很好。忌懒于实践,眼高手低有的学生由于平时读得多动笔少,动笔好象非要鸣惊人不可。看别人的文,初看钦佩有加,久看觉得平庸肤浅,不过如此而已。而自己真正动笔写又写不出来。久而久之,心灰意懒,写作兴趣索然,正所谓眼高手低。写作文是真功夫,不仅要语言文字功底扎实,而且要思想严谨而有深度。这就需要经常实践,反复实践。对于毕业论文则可先写出提纲,打出初稿,然后反复思考研究,反复修改,决不能有半点畏难情绪。人的思维能力研究能力是在科研实践中提高的,写作能力也是在写作实践中提高的。要想写出优秀的毕业论文,是要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探索,二是要对思考研究的所得进行归纳整理,理清头绪,写成条理清晰逻辑严密的文章。忌中心不明,纲目零乱作者在下笔撰写毕业论文之前,要确定论证体系,即确定毕业论文的中心论点和分论点,并按定的逻辑顺序排列好。所谓论证体系就是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中心,有从属,使中心论点和分论点之间形成种特定的关系支撑从属。动笔时,定要把握重心,扣紧中心论点,使材料蕴含的力量全部能渗透到中心论点,要防止转移中心,防止偏题。而有的学生写的毕业论文没有个突出的中心,什么都想说,什么都想解决,好象蜻蜓点水,到处涉及,而处处都不深入,结果个问题也说不清楚,说不透彻,使人读后不知作者到底想阐明什么观点,说明什么问题。忌凭空想象,似是而非作为应用文体的毕业论文,毕竟不是文艺作品,既不能合理想象,也不能虚构杜撰既不能渲染夸张,又不能缩小淡化。王充曾经指出,要疾虚妄,刘勰要求事信而不诞。可见,真实性是论文的生命。论文应观点鲜明论据确凿,论证要有严密的逻辑性,这样得出的结论才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写毕业论文就是进行写的研究,同时也是探求科学真理的过程,其材料必须准确无误。从大的事件到具体细节,甚至句话,个数据的引证,都不允许有任何虚假。如果论据靠不住,论点就成了空中楼阁,就会削弱文章的逻辑力量,影响文章的表达效果。因此,在立论上,要从实际出发,不带个人好恶,不凭空臆造在论据上,要详尽地占有资料,对材料的性质真假进行甄别在论证上,要有严谨周密的逻辑力量。这样,才能克服道听途说以讹传讹合理想象似是而非的虚假结论,才不会把谬误说成真理。忌结构混乱,言之无序毕业论文的结构,是作者根据自己的写作意图和要求,对大量材料进行创造性思维加工后形成的思想脉络或论文的框架。结构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文章的脉络层次和发展顺序问题,结构预先设计得好,就可使文章言之有序。如果没有结构或结构混乱,那么再精辟深刻的思想,再丰富典型的材料,也行不成好文章。笔者近年来从阅读学员的初稿时发现,即使同个班的学员,论题大致相同,写进论文的材料也相差无几,但结果完全两样有的观点鲜明,中心突出,条理十分清晰而有的看不到中心,内容前后衔接不上,显得杂乱无章。原因之就是作者安排结构的本领有高下。有经验的作者写作时不贸然动笔,不临文觅意想点写点,要。如果不动产登记簿已经给抵押权人提供了足够的警示,使其了解了设立后序顺位抵押权风险,这就为其判断形势并做出决定提供了充分而有力的帮助。这样做的目的,是为社会作不动产风险的警世,让社会尤其是不动产交易人了解不动产的全面情况,然后自己决定是否进行有关的法律行为。国家监管效力我国法学界以及实际工作部门的解释,不动产登记是国家对不动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通过不动产登记,国家实现了对不动产交易的宏观调节和监控。登记制度是种对市场进行宏观监控的制度,在登记过程中,通过登记的实质审查,也能够发现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的问题,及时纠正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国家对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以上四项作用,正是不动产登记对不动产交易提供的法律基础,也是以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不动产物权变动提供保护的重要理论基础。依据这些理论基础建立起来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法贯彻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表现,是不动产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是确保交易秩序的基石。第章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有关不动产登记的立法,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年月修订国家土地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年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年月颁布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年月等。其中土地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的性质主要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土地权利来源权利主体权属界址土地面积用途使用的限制以及土地等级和价格房屋登记的内容有所有权人所有权性质地号房屋状况契税交纳情况使用土地面积及土地登记证号和他项权利。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虽然已经步入有法可依的历史阶段,较改革开放以前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我国不动产登记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不动产登记立法缺乏统性在我国,不动产登记不存在诸如德国日本等国的土地登记法或不动产登记法。我国不动产登记立法主要集中在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之中,此外民法通则担保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也有所涉及。这些法规在法律性质上既有民法性质的担保法中的登记规则,又有行政法性质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登记规则。在法律渊源上,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又有国务院及其下属部委制定的法规。由于各部法律之间衔接不紧密,加之各个职能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强调本部门利益,这就造成了各部法律之间在不动产登记问题上的规定相互交叉冲突。此外,在我国不动产实体权利的登记范围仅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抵押权,而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土地租赁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采矿权等诸多不动产实体权利却没有被列入登记范围,影响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对我国不动产利用的宏观管理。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呈现出房产和地产不统登记机关不统登记程序不统登记效力不统登记权属证书不统的状况,主要的原因在于立法。不动产登记房产与地产分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约有六个部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如土地登记在土地管理部门,房屋产权登记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林地权登记在林业管理部门等,并且各个部门登记的内容程序等也有较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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