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应当是铁面无私的,每具体案件中的执法者也应当是铁面无私的。据此,贝卡里亚反对君主掌握赦免权。因为旦赦免发生,人们就会觉得对犯罪的惩罚不是在维护社会秩序,而是在对弱小者进行凌暴。第四刑罚应当与犯时,自然就会放弃犯罪。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是刑法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暴虐的。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残酷性还造成了两个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结果。第,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因为无论暴政多么殚精竭虑地翻新刑罚的花样,但刑罚终究超越不了人类的器官和感觉的限度。旦达到这个极点,对于更有害和更凶残的犯罪,人们就找不出更重的刑罚以作为相应的预防手段。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人们无论是享受好处还是忍受恶果,都超越不了定的限度。种对人性来说是过分凶残的场面,只能是种暂时的狂暴,决不会成为稳定的法律体系。如果法律真的很残酷,那么它要么必须改变,要么导致犯罪不受处罚。以上种种,均是为了说明报应主义的刑罚观并不能有效的起到对犯罪的遏制作用。滥用极刑从来就没有使人改恶从善。公众所关心的,不仅是不要发生犯罪......”。
2、“.....因而,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也就是说,刑罚与犯罪之间需要达到个能够互相匹配契合的程度,来使整个社会有个和谐的安定氛围。而另方面,人类的法律是不可能阻止犯罪行为的不断出现。因此,要达到这样个预防犯罪的目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在刑罚方面需要掌握定的尺度,即刑罚需要有限度,要与所要惩罚的犯罪相对称,而不是无休无止的暴行惩罚。否则,只会造成了这样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惩罚越重,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但人们惧怕的是隐藏于法律背后,以法律名义实施暴行的统治者,而不是法律本身,这样的不健康的体制不会使人民得到安宁,国家和社会也将在如此恶性循环的体制中混沌和停滞,甚至会出现倒退。因此我们需要的是在个宽和的政体下的健康的良好运行的刑罚体制。但我认为刑罚的宽和性是有前提的,而不是没有限制的宽和。刑罚在实现其预防作用的同时,它的传统作用,即威慑效果是不可或缺的。在强调预防和威慑的前提下,刑罚的适用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首先,刑罚具有必要性。贝卡利亚指出种正确的刑罚......”。
3、“.....在他看来,正义的刑罚应该是必要的刑罚。而这里的必要性,就在于阻止犯罪。倘若不是必要的,则是专制的。其次,刑罚具有确定性。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罪相对称,即我们现今的罪行相适应原则。应当使刑罚的强度和性质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对称。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犯罪的手段就应当越强有力。也即刑罚的轻重,张的阻止犯罪的功利效果。最后,刑罚具有及时性。及时性是指刑罚应当在犯罪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迅速到来。刑罚满足以上三个适用的基本原则后追求宽和,这几乎是现今每个民族刑罚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趋势。他在刑罚的宽和文中提到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的年代。猛烈地抨击了封建专制刑罚原则,为现代刑法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最终反映到刑罚结果的宽和,需要定的铺垫及后续,包括立法执法,以及之外的与法律相关的系列内容。以上是我对书中的些观点进行的总结,除此以外,贝卡里亚还对刑讯逮捕证据证人程序与时效等内容进行了独到的阐述剖析。这些对于后世的刑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有着极大的指导意义。因素之......”。
4、“.....从而促使人们自觉地进行符合理性的行为。知识传播得越广泛就越少滋生祸端。贝氏引述了伟大思想家卢梭的阐述来加强自己的观点。教育不在课目的繁多,而在于课目的恰当选择与教育成效应当用情感方式引导青年形成美德,用说服的方式防止青年做坏事。最后,强调刑罚预防。刑罚可以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刑罚的威慑力能够告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犯罪的刑罚预防需要有必要的原则作保障。在该书第章中总结道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为了不使刑罚成为人或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论犯罪与刑罚是与联想主义心理学的融合其指出概念的结合是建造人类智慧工厂的水泥。要想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关键是要让人们想到犯罪就自然而然地联想到刑罚,所以对于刑罚预防有必要做到以下几点第罪刑要法定。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权威。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5、“.....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第二刑罚要及时。这规则实际上是联想主义心理学时空接近律在刑法理论中的翻版。般人都根据比较直接和直观的联系行事,因此,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间隔越短,在人们心目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唯有如此,才有望用刑罚的威慑力将那些粗率的头脑从犯罪的有利可图的幻影中猛醒过来。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从被害人角度讲,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刑罚越拖延,越会增加被害人的痛苦。第三刑罚需具确定性不可摆脱。它要求犯罪与刑罚之间建立起必然的因果联系,这类似于休谟的因果律。如果刑罚并不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惑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既然犯罪可以受到宽恕,那么人们就认为,无情的刑罚不是正义的伸张,反而是强力的凌暴应当与罪行和刑事责任相适应。另外,贝氏也认为衡量犯罪的标尺是犯罪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而不是更多考虑被害者的地位。对贵族与平民的刑罚应该是致的。这原则又进步密切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重要连接。刑罚是对犯罪这种社会病的治疗,对犯罪人来说......”。
6、“.....即确定毕业论文的中心论点和分论点,并按定的逻辑顺序排列好。所谓论证体系就是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中心,有从属,使中心论点和分论点之间形成种特定的关系支撑从属。动笔时,定要把握重心,扣紧中心论点,使材料蕴含的力量全部能渗透到中心论点,要防止转移中心,防止偏题。而有的学生写的毕业论文没有个突出的中心,什么都想说,什么都想解决,好象蜻蜓点水,到处涉及,而处处都不深入,结果个问题也说不清楚,说不透彻,使人读后不知作者到底想阐明什么观点,说明什么问题。忌凭空想象,似是而非作为应用文体的毕业论文,毕竟不是文艺作品,既不能合理想象,也不能虚构杜撰既不能渲染夸张,又不能缩小淡化。王充曾经指出,要疾虚妄,刘勰要求事信而不诞。可见,真实性是论文的生命。这种空谈理论缺乏生命力的文章比作旧上海滩的瘪三,这种瘪三式的文章是任何写作技巧也无法使它健全存活的。忌外行逞能,不伦不类前面说过,选题要适中,量力而行。这就包含着个选择自己所熟悉所内行与所学专业相关的问题。我们所处的时代知识更新换代特别快,任何人都不可能全知天下事。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专业爱好和特长,在自己熟悉的领域或所学的专业内讨论问题......”。
7、“.....研讨专业外的问题,就可能出现外行现象,自然写不出高水平的论文来。而近年来有的学员的论文偏离了专业和所学的主要课程。例如学行政管理专业的写国际金融市场内容的不少学政法专业的又研究小城镇建设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此等等。正因为离开了自己的专业学习基地,理论根基不深,情况不熟,结果写出来的论文,不合客观事理和逻辑,有的甚至误入歧途,得出荒谬的结论。因此,有的学员在答辩时支支吾吾,前言不答后语。忌观点偏激,提法不妥论文的论点,是作者思想观点态度和主张的集中体现。论点是论文的灵魂统帅和纲领,评价毕业论文的首要条件就是观点正确鲜明。因此不能随心所欲,不能违背党和国家现行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更不能自行其是钻牛角尖或走极端。在毕业论文写作中,由于个别学员学习不努力,未能及时掌握当前的理论动态,因而在论文中出现观点偏激,提法不妥的现象。要克服这毛病,首先是要加强学习,努力吸取新知识,接受新事物,使文章所反映出的思想观点见解,跟上时代的步伐其次,在动笔之前和成文之后,都要反复推敲斟酌,看确定论点的总的立场观点是否正确,有无问题要看文中的主要提法是否妥当,是否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
8、“.....如果发现了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忌抄袭代劳,坐享其成撰写毕业论文,是种创造性自主性劳动,论文篇幅有定的要求,写作时间又有严格的限制,对于平时动笔较少的学员来说,确实有定的难度。因此有的学员就产生了畏难情绪和依赖心理。他们不是在老师的指导下去思考研究独立完成,而是通过东拼西凑,抄袭组织成文。更有甚者,全文抄袭报刊杂志网上现成的论文,或干脆请人代写。正由于作者未经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对所抄内容不理解,虽论文写得好,但答辩时不堪问,无言以对。对于个真正想充实自己本领的人,应,。法律应当是铁面无私的,每具体案件中的执法者也应当是铁面无私的。据此,贝卡里亚反对君主掌握赦免权。因为旦赦免发生,人们就会觉得对犯罪的惩罚不是在维护社会秩序,而是在对弱小者进行凌暴。第四刑罚应当与犯时,自然就会放弃犯罪。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是刑法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暴虐的。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残酷性还造成了两个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结果。第,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因为无论暴政多么殚精竭虑地翻新刑罚的花样......”。
9、“.....旦达到这个极点,对于更有害和更凶残的犯罪,人们就找不出更重的刑罚以作为相应的预防手段。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人们无论是享受好处还是忍受恶果,都超越不了定的限度。种对人性来说是过分凶残的场面,只能是种暂时的狂暴,决不会成为稳定的法律体系。如果法律真的很残酷,那么它要么必须改变,要么导致犯罪不受处罚。以上种种,均是为了说明报应主义的刑罚观并不能有效的起到对犯罪的遏制作用。滥用极刑从来就没有使人改恶从善。公众所关心的,不仅是不要发生犯罪,而且还关心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尽量少些。因而,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也就是说,刑罚与犯罪之间需要达到个能够互相匹配契合的程度,来使整个社会有个和谐的安定氛围。而另方面,人类的法律是不可能阻止犯罪行为的不断出现。因此,要达到这样个预防犯罪的目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在刑罚方面需要掌握定的尺度,即刑罚需要有限度,要与所要惩罚的犯罪相对称,而不是无休无止的暴行惩罚。否则,只会造成了这样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惩罚越重,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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