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更不能。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是符合我国现状的,有利于推动我国的刑事诉讼民主化进程,也足以表现我国人民的创造性,对加速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技术的科学化进程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发展和完善,随着人类社会的日趋文明与进步,我国最终将确立并推行与国际接轨的无罪推定原则。总之,笔者认为在崇尚个人自由主义的国度里,在资产阶级推翻封建统治的斗争中,无罪推定原则的确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是条比较完善的诉讼原则。但是,我国是个发展经历不同于别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对待无罪推定原则,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盲目接收。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标准,对待刑事犯罪,更应坚持实事求是不枉不纵,只有有力地打击了犯罪,才会更好地保护人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些技术上的变化逐渐实现最终在制度上的变革。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及其限制控诉方负责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而辩护方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是无罪推定原则下的项重要诉讼规则,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
2、“.....个人无罪是不需要证明的,只有有罪才需证明,这在我国也是普遍承认的。但现行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却间接违了这证明责任的分担原则,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相承担了自证有罪的义务,是有罪推定的产物,也是刑讯逼供这顽症始终得以存在的制度性支撑。同时,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可为自己作辩护的基本权利。当事人既可以作罪轻的辩护,也可以作无罪的辩护既可自行辩护,也可委托辩护。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既然行使辩护是项权利,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公安司法人员的讯问时,可以说话也可以不说话,即可以积极辩解也可以保持沉默。而现行规定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辩护权。刑诉法自身理论上的内在矛盾,只有通过确立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才能解决。反对自我归罪,有权保持沉默,是无罪推定条件下的项标志性内容,因而实施无罪推定的第步就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考虑到犯罪性质和公共安全需要,结合我国实际,以下几类犯罪不适用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刑法典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
3、“.....众所周知其反侦查能力较强,罪证不易查实。而其担任的公职本身对公众利益影响重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和适用目前已成为种趋势在扩大,体现了司法文明程度的进步,我国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也应尽快向这方面靠拢。切实贯彻证据不足作无罪处理的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来的个标准,它是指在案件中认定有罪的证据不足,达不到证明标准时,即形成了疑案时,无罪推定原则就要求在判决结果上作从无处理宣告无罪。如果说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把被告人当作无罪的人来看待,是无罪推定在程序上的作用的话,那么在面对疑罪案件时,可基于这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则是其在实体上的作用。疑罪从无原则被现代文明国家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普遍认可,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之。我国在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顺应了这趋势,正式肯定了该原则。新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第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规定......”。
4、“.....避免了再出现疑案从轻从宽甚至存疑判决的尴尬,是个历史性进步。综上所述,如何构建中国自己的无罪推定制度,拙文从三个主要方面试图作出了框架性的回答。虽然这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国家需要花费更大的投入来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但这是我们保障人权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也是法治国家对公民的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改革应当顺应历史潮流,勇敢地全面地接受它。四结语法律毕竟是种国家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更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是又负有特殊的廉洁义务,因此要求他们在被追究贪污贿赂刑事责任时,有义务说明真相,不得沉默,否则作不利推定。涉黑性质的有组织犯罪。这类犯罪目前在我国已有苗头出现,危害极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是目前从重从严打击的对象。二战后的理论普遍认为,轻刑化倾向不适宜于对黑社会组织活动的处置。可规定对此类犯罪中的共犯和知情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不得沉默,否则作不利推定。公共安全和抢救例外。对不立即讯问获得供述,就有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延误对被害人生命安全抢救的犯罪,不适用本原则。如放火决水投毒爆炸,非法携带使用枪支弹药而危险品下落不明,以及绑架导致被害人生死不明等案件,被讯问人不得沉默......”。
5、“.....建立附有例外的系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谓非法证据,般认为应当界定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程序,以违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材料。在无罪推定原则下,禁止使用刑讯逼供及其它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材料,并且不得将非法证据作为定罪依据,而应予排除。世界各国原则上大都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规定有严格的程序。但对使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之取舍,因各国价值观念的不同在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之间各有侧重而异。但就近几十年总的趋势来看,各国刑事诉讼程序在价值观念上已逐渐偏向人权保障,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原则上都规定予以排除。现代司法程序因其具有种公信力而为民众所信赖,非法取证则严重践踏了民众对法治的信仰,为了维系正义,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个国家为人权保障,限制非法执法,宁可放弃实体真实也要维护程序公正的无奈选择定原则也是如此。在这样的选择中,司法公正也必然具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含义,即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正呢还是对个体利益的公正法学理论表明,社会主体在行使自由权平等权等合法权利时,必须承认其他个体也具有相同的权利......”。
6、“.....当然,在设计中可能还有很多的方法,很多的功能还不够精简,不够完善。但相信通过这次课程设计,为我们今后的毕业设计以及以后的工作生活奠定了基础。参考文献新编单片机原理及应用汪贵平等机械工业出版社单片机应用系统设计冯先成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单片机原理实用教程基于虚拟仿真徐爱钧电子工业出版社单片机控制工程实践技术付家才化学工业出版社单片机系统的设计与仿真张靖武电子工业出版社系列单片机开发宝典赵建领电子工业出版社单片机系统设计与实例分析冯育长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单片机课程设计说明书附录可调数字钟的控制程序数字钟秒控制位分钟控制位小时控制位初始化,定时毫秒判断是否有控制键按下,是哪个键按下,单片机课程设计说明书去抖动秒值加判断是否加到秒,分钟值加判断是否加到分小时值加判断是否加到小时,等待按键抬起,单片机课程设计说明书定时器中断服务程序,对秒,分钟和小时的计数计时秒,单片机课程设计说明书,显示控制子程序显示秒......”。
7、“.....下面对口作介绍,口的口线逻辑电路如下图地址数据控制锁存器引脚读锁存器写锁存器内部总线读引脚图口的口线逻辑电路由图可见,电路中包含有个数据输出锁存器个三态数据输入缓冲器个数据输出的驱动电路和个输出控制电路。当对口进行写操作时,由锁存器和驱动电路构成数据输出通路。由于通路中已有输出锁存器,因此数据输出时可以与外设直接连接,而不需再加数据锁存电路。当口作为输出口使用时,内部的写脉冲加在触发器的端,数据写入锁存器,并向端口引脚输出。当口作为输入口使用时,应区分读引脚和读端口两种情况。为此在口电路中有两个用于读入驱动的三态缓冲器。所谓读引脚就是读芯片引脚的数据,这时使用下方的数据缓冲器,由读引脚信号把缓冲器打开,把端口引脚上的数据从缓冲器通过内部总线读进来。使用传送指令进行读口操作都是属于这种情况。系统硬件电路的设计单片机课程设计说明书可调数字钟的硬件电路如下图所示。单片机的口通过三态总线收发器接到位共阴极数码管的数字输入端,单片机的口作为数码管的数位控制,从口输出显示字符段码,从口输出循环扫描控制位,利用人眼的视觉暂留功能......”。
8、“.....单片机的引脚通过三个按钮开关接地,通过判断引脚电平的高低,决定是否进行数字钟的时分秒调整。图可调数字钟的硬件电路图时钟电路时钟是单片机的心脏,单片机各功能部件的运行都是以时钟频率为基准,有条不紊的拍拍地工作。因此,时钟频率直接影响单片机的速度,时钟电路的质量也直接影响单片机系统的稳定性。常用的时钟电路有两种方式种是内部时钟方式,另种为外部时钟方式。本设计所用的是内部时钟方式。按键电路按键的开关状态通过定的电路转换为高低电平状态。按键闭合过程在相应的端口形成个负脉冲。闭合和释放过程都益,更不能。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是符合我国现状的,有利于推动我国的刑事诉讼民主化进程,也足以表现我国人民的创造性,对加速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技术的科学化进程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发展和完善,随着人类社会的日趋文明与进步,我国最终将确立并推行与国际接轨的无罪推定原则。总之,笔者认为在崇尚个人自由主义的国度里,在资产阶级推翻封建统治的斗争中,无罪推定原则的确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是条比较完善的诉讼原则。但是......”。
9、“.....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对待无罪推定原则,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盲目接收。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标准,对待刑事犯罪,更应坚持实事求是不枉不纵,只有有力地打击了犯罪,才会更好地保护人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些技术上的变化逐渐实现最终在制度上的变革。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及其限制控诉方负责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而辩护方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是无罪推定原则下的项重要诉讼规则,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均将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视为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个人无罪是不需要证明的,只有有罪才需证明,这在我国也是普遍承认的。但现行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却间接违了这证明责任的分担原则,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相承担了自证有罪的义务,是有罪推定的产物,也是刑讯逼供这顽症始终得以存在的制度性支撑。同时,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可为自己作辩护的基本权利。当事人既可以作罪轻的辩护,也可以作无罪的辩护既可自行辩护,也可委托辩护。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既然行使辩护是项权利,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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