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兼顾失票人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笔者认为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也应用上科技手段,不妨由各商业银行总行专门设立网站或统由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个网站,并告知全国,在上面专门登载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的票据,以便使交易人及时得知所接受票据是否为正当票据,进而决定是否进行票据行为。参考文献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年版,页王小能,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页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页④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页王小能,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页郭锋,常风编,中外票据法选,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年版,页同上页见香港汇票条例年月日香港行政局颁布中文本郭锋,常风编,中外票据法选,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年版,页⑩郑玉波,票据法,三民书局印行转贴于看准网全文完年月日......”。
2、“.....失票人被伪造人正当持票人或付款银行的损失可以从票据伪造人非法持票人处得到补偿,但实践中往往出现票据伪造人非法持票人携款逃跑无处追寻或者票据伪造人非法持票人将骗来的钱挥霍空,丧失偿还能力的情况。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这条规定没有考虑到公示催告期间善意取得人的权利。我们认为这条规定不妥,主要理由在于公示催告与其他补救措施样,在保护失票人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善意持票人的正当权益。法律的的保护对象,应考虑票据的性质交易安全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关于这点,前面已有详述。另外,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行为无效,说明公示催告前和公示催告期满后,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是有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期满后仍没有人申报权利,只有失票人申请,法院才做除权判决,如失票人不申请,法院不主动做除权判决,这时票据恢复流通。当然......”。
3、“.....没有公示催告后的转让,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少于日,而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是个月。但对于商业汇票来说,商业汇票是与银行汇票相对应的类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是可能有公告期满后的转让,因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可以是个月。假如人在公告期内善意取得票据,另人在公告期前或公告期满后恶意取得票据,前者无效而后者有效,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而且也不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宗旨既要救济失票人,同时也不得因此而影响票据的正常流通。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就应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条都有规定。但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若利害关系人请求付款,付款行是否付款法律在这方面却没有规定。付款行若拒绝付款,没有依据,若不拒绝......”。
4、“.....因此,法院应当在控制住票据款项后,才可以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公示催告在失票救济节专门进行了规定,比如规定有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全国性报纸上刊载等,这无疑对失票人寻找救济途径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基层法院相对全国来说毕竟是沧海之粟,这些手续的操作与异地银行支付票款有很大的时间差,可能会对失票人造成延误,最后也许会引起失票人银行善意持票人之间的纠纷,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我国的。因此对提起诉讼制度也不能照抄照搬,而应当在借鉴的基础上加以改进,比如说失票人可以在向付款人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请求付款。至于担保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如保证抵押质押等,这时,倘若付款人不付款,失票人就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付款人付款。在法律规定的付款期过后,失票人可以诉讼程序请求法院解除担保。当然,付款人付款后,又有善意第三人提示付款,且付款人须得以付款......”。
5、“.....若担保不足以补偿付款人损失的,应规定付款人可以程序请求失票人赔偿损失。我国台湾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台湾票据法第条规定票据丧失时,票据权利得为止付之通知,但应于提出止付通知后日内,向付款人提出为申请公示催告之证明,未依前项但书规定办理者,止付通知丧失效力。第条规定票据丧失时,票据权利人,得为公示催告之声请,公示催告程序开始后,其经到期之票据,声请人得提供担保请求票据金额之支付,不能提供担保时,得请求将票据金额依法提存,其未到期之票据,声请人得提供担保,请求给予新票据。从台湾的票据法可以看出,票据丧失后,首先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但发出通知后日内,必须向付款人提出声请公示催告的证明。台湾票据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的作用有防止善意人受让票据,票据如系被盗或遗失时,虽因有止付通知,即足以防止其冒领,但究不能防止该票据落于善意人之手,斯时仍不能不对之付款,因此为防止他人之善意受让......”。
6、“.....该公示催告之布告,不仅应贴于法院之牌示处,并登载于公报或新闻纸,且应贴于交易所。如是虽不敢谓家喻户晓,人尽皆知,单毕竟使善意受让人之机会,大为减少⑩。取得除权判决。可以要求支付票据金额或提存。可以请求给予新票据。由此可见,台湾的公示催告程序涵盖了英美法系提起诉讼的作用,无须另行规定提起诉讼制度。五对票据丧失后法律救济立法完善的建议笔者建议票据丧失后补救的立法应包含以下内容未到期之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付款人此可规定为签发汇票之付款人之分支机构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的付款人,应当即刻通过网络通知各商业银行各地参加联行往来分支机构以防以后各商业银行间统票据,互相能代为支付暂停支付,但分支机构收到通知前已支付者不在挂失止付保障之列。且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日内,向付款人提供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之证明。公示催告期间,若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7、“.....宣告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依普通诉讼程序处理票据纠纷事宜。失票人提供担保后,也可向付款人请求给付票提起诉讼制度应当完善我国票据法第条第款规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挂失止付是种救急措施,必须与申请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结合起来使用。公示催告般所需时日较长,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规定不少于日,倘若失票人的票据是绝对丧失,不是落如第三人之手,而他对票据上的款项又急需,这时再用公示催告程序就不太妥当,而提起诉讼制度就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但我国法律只简单规定提起诉讼,至于如何提起诉讼,向谁提起,诉讼的程序和结果怎样,法律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大缺陷。四其它国家和地区有关票据丧失的法律规定英美法系的提起诉讼制度英国票据法第条规定汇票在到期日前丧失的,汇票持有人应请求发票人另行给予相同意旨的汇票,必要时刻应向发票人提供保证,如果所声称丧失的汇票再度出现时,担保发票人得以对抗第三人......”。
8、“.....则应强制执行。第条规定关于汇票丧失的任何诉讼程序,法院或法官应裁定不得挂失,若能提供使法庭或法官认为满意的担保以对抗该汇票主张权利的任何人的不在此限。美国统商法典第节第条规定因毁灭被盗或其他原因而丧失票据的,其所有人应就其所有权,阻止其提示票据的事实和票据条款作出适当证明后,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向票据上负责的任何当事人追偿,法院应要求其提供保证,以担保被告不因就票据提出的其他权利主张而受损失。我国香港特区奉行的是英国法,香港汇票条例第条规定凡任何汇票在逾期前已遗失,在遗失时该汇票持有人的人可向出票人提供保障,以在指称已遗失的汇票寻回而出票人遭索偿时,对出票人作出补偿。如出票人在有上述请求作出时拒绝给予该汇票复本,可依法强迫出票人给予该复本。第条规定在就任何汇票而采取的法律行动或进行的法律程序中,法庭或法官可命令......”。
9、“.....则不得确立该汇票的遗失事宜。从以上可以看出,英美法票据丧失后主要是在票据到期日之前,要求出票人补签张汇票,如出票人主张提供担保,失票人应当提供,失票人提供担保后出票人仍拒绝补签,失票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强制其补签。另外,失票人提供保证,担保被告不因就票据提出的其他权利主张而遭受损失后,失票人也可以票据上的其他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国外票据般是成套票据,比如商业汇票经常是两张套,但债务只有笔,因此第张上说明付不付二,在第二张上则记明付二不付付地,三种制度的法律规定已成为海市蜃楼,只能看不能用。协助防范的应用事实上,我国实践中对大额转帐汇票也有协助防范的例子,以前是通过传真,现在由于银行之间的网络化,则直接通过清算中心发邮件,各行打印出来,迅时便可传遍全国。下面举个协助防范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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