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第六十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第六十八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第七十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七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全文完年月日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第四十三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第四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3、“.....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第四十七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第四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
4、“.....进行民主协商。第四十九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
5、“.....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第五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的,般应当免去现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三辞职或者调出的。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年的。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五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第六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6、“.....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第六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
7、“.....第六十二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第六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六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8、“.....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第五十二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履行任职手续。第五十三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第十章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9、“.....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届,在同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职务。同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四经历单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干部不宜频繁交流。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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