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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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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第五十三条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第五十四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第五十八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五十九条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六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全文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四十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四十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四十三条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第四十四条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第四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国家统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第五十三条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第五十四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八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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