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荔公下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认为该起打架事件双方均有打人行为,且有不同程度受伤。在处理时不应忽视两个因素,是打架发生的场所是申请人田月利的家中,是元的行政处罚......”。
2、“.....分别作出了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认定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申请人田月利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大荔县公安局的行政复议答复材料荔公下行罚打,被申请人遂以殴打他人为由立治安案件进行了调查。年月日,被申请人大荔县公安局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田月利告知了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理由和依据,年月日当日,向申请人田月利作出了后又给其男友王治中打电话,告知其姐李静静有事......”。
3、“.....李丁军接到电话后开车载着李静静李盼盼与骑摩托车的王治中同来到田月利家,责问田月利与李静静发生争执的事,继而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李静静盼罚款元,对田月利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对李丁军作出了行政拘留日,并处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年月日明,年月日中午时许......”。
4、“.....与田月利发生争执,继而李盼盼李静静与田月利相互撕扯对方头发,造成田月利头部受伤,李静静李了围殴,同时李丁军对申请人年仅岁的儿子进行了殴打,事后申请人田月利报警求助。年月日,被申请人大荔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田月利作出了罚款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的认定申请人田月利与李盼盼李。申请人田月利复议申请称年月日......”。
5、“.....申请人回家后大约半小时,李静静与其余几人来到申请人家中闹事,对申请人进行了辱骂,李盼盼先动手撕扯申请人镇下寨村组,农民。被申请人大荔县公安局住所大荔县城关镇县庙前号法定代表人吴新利,职务局长。申请人田月利不服被申请人大荔县公安局作出的荔公下行罚决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全文完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定相悖......”。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三项目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大荔县公安局申请人最后的安全屏障二是申请人的行为带有防卫性质。纵观整个事件,申请人田月利与李静静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本已各自离去,李静静又叫来自己亲属赶到申请人家中,在随即引发的打架中,田月利人面对四人......”。
7、“.....认定田月利在家中与下寨镇毕家村李静静等人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打撕扯对方头发,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田月利作出罚款李盼盼殴打田月利,田月利抓扯对方头发脸部等,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李丁军参与了殴打。年月日事件发生后......”。
8、“.....称自己在家中遭受李静静李盼盼李丁军王治中等人殴中午时许,在大荔县下寨镇下寨村组村道中,申请人田月利与骑电动自行车从身边经过的李静静因飞溅起来的污水而发生口角,随后李静静给其丈夫李丁军妹妹李盼盼分别打电话说有人骂自己,让两人赶快回家,李盼盼接到电话盼盼皮外伤,李丁军在离开田月利家时,朝田月利儿子柴田琛岁的臀部蹬了脚。根据该事实......”。
9、“.....对李静静作出了行政拘留日,并处罚款元,对李静静之间属于相互殴打,对申请人田月利的处罚,请求对该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大荔县公安局答复称年月日,被申请人所辖下寨派出所接到申请人田月利报警,称有人在她家将她打伤。被申请人立案后头发,李静静又将申请人的面部抓伤。申请人在要求李静静李盼盼二人退出其家未果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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