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长官何厚铧维护国家安全法全文完前主动使该行为产生的危险有相当程度的减轻,或排除该危险,可特别减轻刑罚或不处罚该事实。第十二条公开进行本法所规定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须按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公开进行,但涉及本法第五条的刑事诉讼程序,如公开进行会对国家安全的利益造成损害,法官可决定不公开进行些诉讼行为。第十三条修改刑事诉讼法典经九月二日第所,为期二个月至年四永久封闭场所五受法院强制命令约束六公开有罪裁判,透过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最多人阅读的中文报章及葡文报章作出,以及在从事业务的地点以公众能清楚看到的方式,张贴以中葡文书写的告示作出,张贴期不得少于十五日上述切费用由被判罪者负担......”。
2、“.....第十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本法第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规定犯罪而须判刑者,经考虑该事实严重性及行为人公民品德方面的情况,可科处以下附加刑中止政治权利,为期三年至十年二禁止执行公共职务,为期十二年至二十年三驱逐出境或禁止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为期五年至十五年,但仅以非本地居民的情况为限四受法院强制命令约。四罚金以日数订定,最低限度为百日,最高限度为千日。五罚金的日额为澳门币壹百元至,澳门币贰万元。六如对无法律人格的实体科处罚金,则该罚金以该等实体的共同财产支付如无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则以各成员的财产按连带责任方式支付。七出现下列任情况时......”。
3、“.....或收受金钱或有价物二协助上款所指外国实体或人员的下列任行为收集预备或公然散布虚假或明显有所歪曲的消息招募人员或为招募活动而提供集会地点资助或宣传等便利作出承诺或赠送恐吓或欺诈他人。第八条法人的刑事责任除本法第或第五条所指的行为,除行为人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外,对该组织或团体科处以下主刑和附加刑本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规定的罚金二本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附加刑......”。
4、“.....处五年至十五年徒刑三因过失作出项所指行为者,处最高三年徒刑。五在本条中,国家机密指涉及国防外交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其它属于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有关事项且已经被确定为应予以国家机密窃取刺探或收买国家机密,危及或损害国家的独立统完整或者内部或对外安全利益者,处二年至八年徒刑。二接受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政府组织团体或其人员的指示指令金钱或有价物进行窃取刺探或收买国家机密的间谍活动,或明知该等实体或其人员从事上述活动但仍为其招募人员提供协助或任何方式的便利者,处三运输安全或通讯安全,该等通讯尤其包括电报电话电台电视或其它电子通讯系统三纵火......”。
5、“.....污染食物或食水,传播疾病等四使用核能火器燃烧物生物武器化学武器爆炸性装置或物质内有危险性装置或物质的包裹或信件。第三条颠覆中央人民政府以暴力或其它严重非法手段,试图推翻或引发针对国家的战争或武装行动,而串通外国的政府组织团体或其人员三在战时或在针对国家的武装行动中,意图帮助或协助执行敌方针对国家的军事行动,或损害国家的军事防卫,而直接或间接与外国协议,或作出具有相同目的的行为。二作出上款所指犯罪的预备行为者,处最高三年徒刑。三在本法中,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维护国家安全法分享人毛建中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号号法令核准......”。
6、“.....二本法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作出的第条规定的行为,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作出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行为。第十条减轻就本法中涉及产生危险的犯罪,如行为人在重大损害发生,包括禁止或限制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活动。二行为人因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刑罚或保安处分而被剥夺自由的时间,不计入第款第项和第二项所指的期间内......”。
7、“.....为期二年至十年二剥夺获公共部门或实体给予津贴或补贴的权利三封闭场散第款所指实体该实体的创立人创立该实体的主要意图是实施第款所指的犯罪二该实体的成员或负责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该实体重复实施第款所指的犯罪。八劳动关系如因有关实体被法院命令解散或科处第九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任何附加刑而被终止,则为切效力,该终止视为属雇主责任的无合理理由解雇。第九条附加刑对于因犯六条和第七条另有规定外,法人及不合规范设立或无法律人格的实体,其机关或代表人以该等实体的名义并为其利益而实施本法第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指的犯罪,须对该犯罪负责......”。
8、“.....三就第款所指的犯罪,对该款所指的实体科处以下主刑罚金二法院命令的解散团体的名义并为其利益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作出本法第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指的行为,除行为人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外,对该本地组织或团体科处以下主刑和附加刑本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规定的罚金和法院命令的解散二本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附加刑。二在本条中,密的文件信息或对象。如有需要,司法机关可向行政长官或通过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取得前述文件信息或对象是否已经被确定为国家机密的证明文件......”。
9、“.....三利用职务劳务身份或者有权限当局对其所授予的任务的便利作出第款所指行为者,处三年至十年徒刑二作出第二款所指行为者,处五年至十五年徒刑。四因职务或劳务的身份或者有权限当局对其所授予的任务而保有国家机密公开国家机密或使不获许可的人接触国家机密者,处二年至八年徒刑二接中央人民政府,或阻止限制中央人民政府行使职能者,处十年至二十五年徒刑。二作出上款所指犯罪的预备行为者,处最高三年徒刑。第四条煽动叛乱公然和直接煽动他人实施本法第条第二条或第三条所规定的犯罪者,处年至八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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