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文主要运名商标的淡化,对其他淡化行为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所体现,或根本未作规定,这种分散的保护方法根本不足以形成立体完整的保护网。 经过了入世的五年过渡期,我国经济逐渐与世界融为体,在这种体化的浪潮中,如的法哲学经济学社会学方面的基础理论分析相对缺乏。 且对淡化理论的研究也多是散见于知识产权法哲学等大类别下的简单阐述。 正是理论研究的缺乏局限了反淡化立法司法上的发展。 立法上,商标法也仅仅禁止商标对驰地接受了商标淡化的概念,于年商标法中列出相关淡化条款作为商标侵权方式之。 我国学者对驰名商标淡化理论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对这问题的论述还不系统......”。
2、“.....尤其是淡化理论步完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第版,第页。 善,走在世界各国前列。 在英国,最初对商标淡化理论采取非常保守的态度,曾拒绝引入淡化的概念。 后来迫于巨大的商业压力也逐渐济秩序。 当前对驰名商标淡化理论的研究以美国最为成熟和先进。 虽然美国自从年斯科特提出淡化理论以来理论界见解不,反淡化保护制度也历经多次曲折,但淡化理论最终还是为大部分学者所接受反淡化保护制度也得以逐侵犯了消费者的这种信赖,降低了消费者从驰名商标获得的社会满足感,另方面淡化行为是种不诚实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阻碍了交易的进行,定程度上给人以不安全感......”。
3、“.....破坏了市场经原则保护驰名商标的。 最后,从社会利益的角度看,属于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 如今商标已成为产品与消费者之间沟通的桥梁,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信赖同时转化为对该商品或服务的驰名商标的信赖。 因此淡化行为方面侵原则保护驰名商标的。 最后,从社会利益的角度看,属于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 如今商标已成为产品与消费者之间沟通的桥梁,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信赖同时转化为对该商品或服务的驰名商标的信赖。 因此淡化行为方面侵犯了消费者的这种信赖,降低了消费者从驰名商标获得的社会满足感,另方面淡化行为是种不诚实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阻碍了交易的进行,定程度上给人以不安全感,交易的成本也将大大提高......”。
4、“..... 当前对驰名商标淡化理论的研究以美国最为成熟和先进。 虽然美国自从年斯科特提出淡化理论以来理论界见解不,反淡化保护制度也历经多次曲折,但淡化理论最终还是为大部分学者所接受反淡化保护制度也得以逐步完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第版,第页。 善,走在世界各国前列。 在英国,最初对商标淡化因此淡化行为方面侵犯了消费者的这种信赖,降低了消费者从驰名商标获得的社会满足感,另方面淡化行为是种不诚实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阻碍了交易的进行,定程度上给人以不安全感,交易的成本也将大大提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当前对驰名商标淡化理论的研究以美国最为成熟和先进......”。
5、“.....反淡化保护制度也历经多次曲折,但淡化理论最终还是为大部分学者所接受反淡化保护制度也得以逐步完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第版,第页。 善,走在世界各国前列。 在英国,最初对商标淡化理论采取非常保守的态度,曾拒绝引入淡化的概念。 后来迫于巨大的商业压力也逐渐地接受了商标淡化的概念,于年商标法中列出相关淡化条款作为商标侵权方式之。 我国学者对驰名商标淡化理论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对这问题的论述还不系统,至今并没有关于淡化问题研究的专著出现,尤其是淡化理论的法哲学经济学社会学方面的基础理论分析相对缺乏......”。
6、“..... 立法上,商标法也仅仅禁止商标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对其他淡化行为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所体现,或根本未作规定,这种分散的保护方法根本不足以形成立体完整的保护网。 经过了入世的五年过渡期,我国经济逐渐与世界融为体,在这种体化的浪潮中,如何在不打破必须遵循的共同游戏规则下培育自己国家品牌已成为个新的课题。 因此尽快研究驰名商标的淡化及反淡化保护问题,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理论体系和法律制度就更具有紧迫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运用了逻辑推理分析与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在已有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将更系统地分析淡化理论及反淡化立法的合理性并分析借鉴美国驰名商标体系......”。
7、“..... 第章驰名商标淡化理论的起源与发展传统商标保护理论对商标的权利范围仅局限于与注册商标属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是以混淆理论为基础。 个渐进过程。 且不说淡化损失难以量化,更重要的是凝聚个企业无形资产的驰名商标由于被淡化,其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完全被冲淡或商誉被降低就很难以再度恢复,商业价值也会化为乌有。 从理论上讲,商标淡化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美国年反淡化法修正案认定的商标淡化行为具体有弱化,即指由于他人在未经授权美苏珊瑟拉德著,张今译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的立法与实践,外国法译评年第期第页。 转引自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年第版,第页。 的使用......”。
8、“.....导致商品销售力和商标价值减少或削弱,甚至包含传统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玷污,是指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使用在对该商标的良好信誉会产生贬低污损作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对他人的驰名商标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 我国学术界对驰名商标淡化的具体形式分为弱化玷污和退化。 所谓的弱化是指将他人具有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从而削弱了该商标与它原来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削弱了该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进而对该商标所承载的商誉造成损失的行为。 退化,是指由于商标使用不当,使商标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而失去识别功能。 退化也可以说是弱化的极端表现,无疑是商标淡化中最严重的种......”。
9、“.....而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失去了商标功能。 不管是弱化还是退化,都是对商标的识别性显著性的损害,甚至使之完全消失,进而损害商标所承载的商誉。 其中弱化是当前驰名商标淡化的最主要形式。 玷污,是指将他人具有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在对该商标的良好信誉会产生贬低污损作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 玷污他人商标,是对他人商标的歪曲损毁性地使用,不仅降低了该商标的价值,甚至还对这种价值进行了污损。 由于玷污也是种损害商标商誉的行为,所以玷污应该包含在淡化行为之内,也是比较公认的看法。 而且,在商标淡化领域,玷污行为比弱化行为的危害性更大,后果也更为严重。 从本质上说商标反映的是种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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