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青少年从小就培养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对于广大的社会民众,交通规则告示,车祸的警示,交通信号设施,行人与车辆分流的道路建设,也在不断强化教育人们要遵守交通规则,照章通行。所以从整体上说我国已基本具备在交通事故处理中适用信赖原则条件,适用信赖原则处理交通事故是必然的趋势。四撞了白撞与信赖原则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条规定,因行人通过有人行信号控制或没有人行信号控制,但有路口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遵守信号的规定,因行人违反信号规定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第条规定,在设有交通隔离设施和施划人行横道的路段上,行人因跨跃隔离设施或不走人行横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2、“.....行人负全部责任。第条规定,行人走路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路边行走。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第条规定,在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高架桥平台桥等道路上,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第条规定,行人在机动车道内有招停出租车逗留等妨碍机动车辆通行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正是这条规定被新闻媒体概括为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或简化为撞了白撞。笔者认为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若干情况下,行人违章,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
3、“.....是在相当程度上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适用信赖原则。这种对交通事故处理中认定责任的革新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代表着法律文化的正确发展方向,值得谨慎地推行。在沈阳之后,济南上海中山武汉郑州鞍山乌鲁木齐天津等多个城市颁布类似的办法或通告,正是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行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其前提是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这已由前述办法明确规定,这种规定即符合适用信赖原则的前提条件,机动车驾驶人自己遵守规章制度交通法规。二行人在前述场合不得实施规定的违章行为,是保障交通安全通畅的基本要求。其实这些对行人的要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已有相关规定,如条例第条规定,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
4、“.....须遵守信号的规定等。前述办法的规定只不过是对基本交通规则的进步细化,机动车辆驾驶员在前述场合可以信赖行人能够不实施该办法中列举的违章行为。三机动车驾驶员无违章行为,并且在前述场合他可以信赖行人能够遵守交通规则,如果行人违章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能追究机动车驾驶员的过失责任,即通过适用信赖原则精神否定机动车驾驶员的过失责任。当然,在交通事故中适用信赖原则,对于行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但信赖原则说到底也是个注意义务分配的问题,它作为决定社会生活上必要的具体的注意义务的个告刹车不及,发生车祸。大阪高等法院以前述理由判决被告无罪。判决中开始适用信赖原则。目前日本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已普遍适用信赖原则。虽然,信赖原则已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普遍适用......”。
5、“.....于有交通信号灯之交叉路口,恰逢电车在路旁停车,当时为绿色交通信号,被告乃减速以公里时速前进,突然有电车乘客从电车后跑出,不顾红灯信号,横越被告汽车前方,被果,而使汽车驾驶人员负刑事责任,未免过分苛刻且汽车为高速交通工具,如以缓慢速度行驶并时时立刻停车,则必然造成交通停滞,影响交通之流畅及安全,且使交通信号设备无意义故在昭和年年月日的起行人与汽专门知识经验,而行人则没有。后来随着交通设施进步完善,高速道路不断拓展,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分开,交通信号设施完备,对于因行人违章而发生的车辆与行人间事故,认为对违反交通信号指示之行人,其行为所引起之结辆与行人之间交通事故......”。
6、“.....其理由是步行人对危险之发生,常居于被动地位。二就交通安全设备而言,对车辆之设备较对行人之设备为优。三就交通危险防止而言,司机多具有虽然最高法院昭和年的判决已承认了信赖原则,但实务界对信赖原则的适用范围仍有争议。通说认为其适用范围除判决所确认的汽车与摩托车间事故外还包括摩托车与摩托车间事故二汽车与自行车间事故。至于车的过失责任。除日本之外,德国交通事故的信赖原则又传播到瑞士澳大利亚等国,得到广泛适用。二信赖原则在交通事故中的具体适用信赖原则被引入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并非开始就全面适用,如前述日本,此案件,该判决认为作为汽车驾驶者,只要不存在特别的情况,就可以信赖从右后方向驶来的其他车辆会遵守交通法规为避免与自己的车辆冲突而采取适当的行动......”。
7、“.....据此,否定汽车驾驶员的此案件,该判稀少的农业社会,当然可以适用。但人类进入世纪以后,动力交通工具的发展是日千里,其性能改进也是日新月异,而且数量快速增加。德国在第次世界大战前的年,汽车总数仅万辆左右,到年由于经济稳定发展,其总数已增至万辆,至年,汽车总数更是达到万余辆。对于汽车交通事故如再依传统过失犯理论追究其责任,则每事故之发生,均可追究驾驶人之责任,势必影响社会发展,影响人类生活进步,使动力交通工具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的性能丧失。是以德国判例在世纪年代首创信赖原则,据以妥善处理交通事故。信赖原则肇源之判决案件是被告人于年月日下午时许,驾驶汽车沿市内电车轨道路基行驶前进,电车轨道宽米,并高于汽车车道。被告的汽车行抵路桥前约米处时......”。
8、“.....与被告人汽车相撞,致人死亡,人重伤。第审柏林地方法院以被告在此天气晴朗,视野良好的时间,如能充分注意,即可适时留意电车轨道上的二人,且可以自该二人态度等推知其欲在自己前方穿越汽车道,从而应采取鸣喇叭等预防措施来防止事故发生。因而认定被告成立过失致死及过失致伤罪。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则认为,汽车驾驶人员虽然对步行者有违反交通规则之情况,应有心理上的准备,但对驾驶人的此项要求,应考虑日常生活之要求及汽车交通的本质,特点及重要性等,如在可以容许的范围内,才为适当。汽车驾驶人并无将所有行人可能不注意的情况都予以考虑的必要及可能,从当时的全部情况看,经深思熟虑,判断该二行人必不至于如此不注意时,则行为人应是已尽其注意义务......”。
9、“.....在白天车流量不大,视野良好的市区,汽车驾驶人对于成年人不顾接近自己车辆的危险而突然从电车轨道上走下汽车道之情况,实无予以考虑之必要。据此,年月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二刑事部判决改判被告无罪,该判决遂确立了嗣后发展的信赖原则。此判例首创信赖原则之精神后,德国法院即不断援引适用做成判决,这是当时德国交通工具激增,车辆高速化,在实务上所当然必须顺应的态度。年月日西德联邦最高法院与刑庭联合总会做出决议,正式使用可以信赖与信赖原则的文字,交通事故信赖原则理论基本形成,该理论包含以下要点参与交通之人,除有般注意义务之外,还有依实际情况而异的特殊注意义务。二过于加重干道驾驶人的谨慎义务,只会造成交通不流畅,于道路安全维护与国民信任感的培养并无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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