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本质上,推定是对推定事实存在的种假定,只具有盖然性,不具有确定性。因此,法院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来反驳已经作出的推定。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理论界的基本共识是,推定可以被质疑,无论是事实推定还是法律推定,都允许被反驳。所以任何推定事实都是可能被推翻的,但推定事实在未被推翻时,是不用证明的如果被对方举证推翻,而仍坚持被推翻的事实,则需要加以证明。我国有学者认为对司法认知可以反驳,这实则是对其误解。比较而言,司法认知的事实必须是明确的或者当事人没有合理争议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适用司法认知的事实必须是不会引起合理争议的以下两种事实之在审理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内周知的事实或者能借助于渊源作出正确迅速确认的事实,其渊源的正确性按照情理不容置疑。这意味着该事实能够被准确地确认和随时可借助种手段加以确认,该手段的科学性准确性及公正性等不容被怀疑。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法庭应指示陪审团将已经认知的事实作为结论性事实加以采纳。因此,司法认知不具可反驳性。司法认知的本质特征体现为对些事实,没有证据即可确认其真实。如果司法认知可以反驳,那么它就不具备司法认知的基本特性,所谓可以反驳的司法认知实际上是其他诉讼证明方式,如推定等。对于有争议的事实,不能采用司法认知,而只能采取其他诉讼证明方式加以证明。是否具有可反驳性是推定与司法认知的本质区别。同时,对于具备适用司法认知的事实,必须及时适用,如果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异议,法官应予以驳回或者及时制止,防止被当事人作为推定而纠缠不休。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第四,举证责任是否可转移在许多情况下,推定的法律效果是移转举证责任。具体表现为,在推定中,双方当事人关注的焦点是推定事实,他们通过对基础事实的证明替代对推定事实的证明。因此,法官在诉讼中必须首先确信基础事实的存在,然后无需证据,认定推定事实。如果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则推定停止生效。但在推定事实不存在的证据提出以前,必须假定原推定事实的存在。对于主张推定事实不存在的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有两种首先,推定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对此情况应采用司法认知,从而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至于法官知悉该事实的原因,是自始题的司法认知。前者包括常识性事实和专业知识的事实。常识性事实是指般人所知道的事实。凡是在国家内区域内社会团体内行业内,被人们公知的事实均属常识性事实。例如,些银行不顾国家主管很广泛。借助于事实推定的灵活性和法律推定的法定性,法官可以对许多复杂的社会事实予以确认,从而作为法官作出裁判的组成部分。理论上,司法认知的范围包括两类类是关于事实问题的司法认知另类是关于法律问础事实存在时,必须假定推定事实存在。对于该推定,关注点不在于是否合乎经验法则或逻辑推理,而在于是否有法律规定。与事实推定相比,法律推定受到的限制较大,其适用范围较窄。但就总的来讲,依靠推定所认定的事实情况下,其效力等同于直接证据。例如甲的女儿乙和女婿丙,将甲的房产向丁设定抵押权,并且交给丁由甲保管的房产证。那么法院可以根据经验和逻辑推定此抵押权已得到甲的同意。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当基先生认为,事实上的推定,其推理系依通常经验或自然理性而得,般具有合理性确实性。故进行事实推定,受到的限制极少。对于事实上的推定,如果要直接证明,则难度很大或者纯属多余。在没有其他证据反驳的实。因而在诉讼中,不占主要地位。即法官不能将司法认知作为主要的证明方法,只能作为辅助证明的方法。第二,认识事物的范围不同从横向角度讲,推定法则适用的范围极为广泛,包括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两个方面。陈朴生以通过借助原始资料来确认和迅速认定,而原始资料的准确性不容述,我国学者大都承认以下事项属司法认知的对象„„其三是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可见,对于公证文书,有主张属于法律上的推定,有主张属于司法认知。产生此种认识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注意到推定与司法认知的根本区别。这就使得法官在诉讼中处于两难境地是允许当事人反驳,还是不允许而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结论性事实显然,现行立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忽视了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不利于指导审判实践。笔者认为,从概念及特征上深入分析将有助于理清这些认识上的误区。二概念及相同点推定推定是根据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设,这种假设可以免除主张推定事实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把证明不存在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理论上,前事实被称为基础事实,后事实被称为推定事实。推定事实是在基础事实的基础上产生的,而连接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的媒介则为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经验法则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必然联系的准则。逻辑推理是指根据已知真实的判断来确定判断真实性的思维活动,它是由论题论据论证组成。推定包括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从性质上讲,推定本身并不是证据,而是种方法,即证据法则。事实上的推定是指以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推论另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和借鉴其它科学领域内的研究成果,以间接证明为依据的事实推定得以认可。可以说,间接证明是直接证明的替代性方式。在此证明过程中,经验法则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作为红线,成为证明事物因果律的辅助手段。法律推定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推出另事实。司法认知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知悉,是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些特定的事项无需证明而直接确认其真实的种诉讼证明制度。换句话说,是指在诉讼中,法官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种必须认定的事实,不待当事人主张,即给予考虑,不待当事人举证,即予以认知,并且把它认为真实,作为判决的依据。推定和司法认知的相同点推定和司法认知的适用主体都是确定的,只能是法官,并且专属于法官。在推定时,双方当事人虽然不是推定的适用主体,但却是提供基础事实和主张权利的主体。正是在当事人的积极主张下,法官作为推定的主体地位得以实现。在司法认知时,其他各主体包括公安人员检察人员等不能行使此项权力。因为这是由法官的职能解决社会纠纷所决定的。其在诉讼中的中立性客观性被动性终结性等特征决定了其能够对些事项持深入冷静和准确的认识和思考,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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