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人即应对被委托人承担控制义务,要采取合理措施管理监督或者控制被委托人,防止他们在处理有关委托事务时滥用其权利,实施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有损害的侵权行为。旦委托人在管理监督或者控制被委托人方面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被委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实施侵权行为损害他人利益,作为行为人的委托人应当就其被委托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法上,基于契约产生的控制义务主要有两类即公司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对其作为机关的董事执行人承担的控制义务和公司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对其雇员承担的控制义务。这两种控制义务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其共同点有二其,无论是公司对其董事的控制义务还是公司对其经理等雇员的控制义务都是基于契约产生的义务......”。
2、“.....要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董事或者雇员在执行公司事务过程中实施侵权行为,否则,公司要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二,旦公司董事或者雇员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公司要与董事或者雇员起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替代侵权责任。其不同点有二其,公司对董事的控制义务除了建立在公司与董事之间的服务契约基础之上外,也建立在公司机关理论的基础之上,这就是,公司董事在实施侵权行为的时候被认为是公司的管理机构或者执行机关,也就是公司本身,公司对董事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实际上是对其本身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公司对其雇员承担的控制义务则不同,它完全建立在公司与其雇员订立的雇佣契约的基础上......”。
3、“.....其二,有关公司董事被看作是公司的机关,他们执行的事务被看作是公司执行的事务,为了保护与公司董事从事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公司法认定董事从事的切行为都是公司的行为,即便他们从事的行为是超越公司经营范围的越权行为当公司董事实施的侵权行为超越公司的经营范围时,公司不得借口越权而拒绝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公司雇员的地位则不同。当公司雇员实施的侵权行为超越公司的经营范围或者其职权范围时,公司可以借口越权行为而拒绝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为什么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都区分法人就其机关成员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制度和法人就其雇员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制度。二基于监护关系产生的控制义务当方当事人与另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时......”。
4、“.....监护人即应基于此种特殊关系对被监护人承担控制义务,要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被监护人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如果监护人在控制被监护人方面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则监护人要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我国,主流学说认为,基于监护关系产生的控制义务主要表现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其,未成年人的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承担的控制义务其二,父母对其精神不正常的成年子女承担的控制义务其三,精神正常的夫或者妻对精神不正常的妻或者夫承担的控制义务其四,其他监护人承担的控制义务。问题在于,除了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监护关系之外,非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存在监护关系。在我国,主流学说认为......”。
5、“.....其三,广义的替代责任理论也违反了替代责任的本质要求。在两责任,不包括就物件引起的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除了法国认定切物件引起的损害适用严格责任之外,两大法系国家的侵权法仍然认为,行为人就其物件引起的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要么是过失侵权责任,要么是严格责任,除非侵权责任制度都被归属在替代责任之中,使替代责任成为包罗万象的侵权责任制度。其二,广义的替代责任制度也违反了两大法系国家侵权法的般规则。现代两大法系国家的学说都认为替代责任仅仅是就他人的行为承担的侵权权行为的人承担侵权责任。替代责任人就直接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能够要求直接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广义的替代责任理论存在的问题有三其,它的范围太过广泛,除了般侵权责任之外,所有特殊的起的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
6、“.....如果替代责任人承担的替代责任仅仅表现为就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只能要求替代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不得要求直接实施侵义的替代责任理论,为王利明教授和杨立新教授所主张。他们认为在我国,虽然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未必完全是替代责任,但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主要表现为替代责任,包括替代责任人就其他人的行为引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监护人就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致害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法人就其成员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也包括行为人就其致害物件引起的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这就是广任,使其范围过于狭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变化和发展的要求。我国些学者认为......”。
7、“.....包括行为人就别人的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诸如国家机关就其机关工替代责任理论,雇主就其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的替代责任是严格责任,不以雇主存在过失为条件。狭义的替代责任理论存在的问题是它将替代责任等同于雇主责任,排除了行为人就其他身份的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美法系国家替代责任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使用替代责任这样的词语,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年的有关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替代责任,这就是该意见第条规定的雇主责任或者说替代责任。根据狭义的新宝教授指出,替代责任为英美法系国家侵权法上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委托人就其代理人的侵权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过失责任,因此,父母承担的此种侵权责任不是替代责任。些学说则认为,只要行为人是就别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8、“.....无论他们承担的此种侵权责任是过失责任还是严格责任。根据此种观点,不仅雇主就其雇员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是替代责任,就是父母或者其他机构就其未成年子女或者未成年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也是替代责任。二英美法系国家学说对替代责任的界定在英美法系国家,学说虽然广泛使用替代责任这样的词语,但是,他们关于替代责任的界定也存在争议。指出,替代责任般是指个人就另外个人的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在其侵权法著作中对替代责任作出了说明,他指出主人要就其仆人在职务范围内实施的任何侵权行为承担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主人承担的此种侵权责任是法律认可的最重要的替代责任。所谓替代责任是指,个人取代另个人的地位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他们的著作中虽然使用了替代责任这样的章名,但是......”。
9、“.....根据的观点,替代责任仅仅建立在雇主就其雇员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因为,只有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承担的侵权责任才符合所界定的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指出,替代责任这词语是指就实施的过失行为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对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教授的意见,替代责任的唯表现形式是雇主就其雇员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关于替代责任的观点虽然同关于替代责任的观点存在相似的地方,也存在差异。方面,根据教授的意见,替代责任仅有种形式,就是雇主就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而根据的观点,替代责任除了雇主承担的替代责任之外还包括其他行为人承担的替代责任。另方面,根据教授的意见,替代责任虽然被看作严格责任,但是实质上仍然是过失责任而根据的观点,替代责任是种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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