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自己承担部分损失,但是,享有优先通行权的方不得以享有优先通行权为由,对其不当行为的损害后果主张免责。例如,行人在未划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横穿马路,道路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没有降低车速予以避让,撞伤行人,驾驶员方无疑享有优先通行权,但是他不能依该权利而主张自己免责,只能主张过失相抵,减轻其赔偿责任。过失相抵的比例,应依忽视优先通行权行为与加害人对比行为的预见可能性以及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等相比较而定。在具体确定忽视优先通行权行为的程度时,应考虑到行为的场合时期交通量道路状况等客观因素。六共同事故责任人按比例还是连带赔偿受害人问题现实中,经常遇到两辆车相撞发生的交通事故两辆都有责任,乘客或第三人受到伤害的案件,受害人以侵权为由进行诉讼,要求两方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中两人以责任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的情形在侵权法理论上般被称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它的最大特征是数个责任人之间无任何主观上的意思联络或通谋,各人的行为是独立发展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直接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在判决中对事故责任人直接划分比例赔偿,即按比例判令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按比例分别责任赔偿为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提供了种思路方法。法院的主要理由是按过失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范围,责任大者承担大的赔偿责任,责任小者承担小的赔偿责任两责任人不属共同故意侵权,依法不应判令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且避免连带赔偿责任后的两责任人为责任分担而再次诉讼,增加讼累。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在实践中以过失大小确定责任赔偿范围的做法很难操作。无论是受害人求偿的举证工作,还是法官判定分配份额工作都难于完成。在连带责任模式下,各责任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模式是优先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理论上较先进,实践上是较可行的。第,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是共同过错行为。这种共同过错在主观上虽无意思联络,但在行为上互相联系互相配合互相作用,不可分割地构成为统的整体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因此,共同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趋势来说,连带责任模式已成立发展趋势。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在它们的民法典中对于共同侵权行为设计均以意思联络为基础,但随司法实践丰富和发展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内涵,扩大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外延,已将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纳入其中。例如德国民法第草案条第项明文规定多数人之行为导致损害,虽无意思联络,若各个行为对损害所生之部分,无法确定者,负连带赔偿责任。我国应该顺应大陆法系的潮流。第三,连带责任模式优先考虑受害人的利益,相对与分别比例责任模式更为公平。责成共同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法律保护弱者是法律的进步表现,它体现了人类社会追求的公正与正义。追究责任人连带责任可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简便易行,举证负担较轻,从而使其请求权以实现有较充分的保障相反,按比例分别责任会使受害人的请求因数个责任人对损害所起的作用难以确定,或部分行为人无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其二,非机动车或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的自身损害。高速公路是封闭的机动车高速运行道路,禁止非机动车其,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造成损害的根本原因,应自己承担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侵权的角度加以分析。因而,交通事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过失,该过失形式采推定形式,如果致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则般可以免责。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具备如下事由,可免除机动车供用人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过失交通事故责任虽然是过错推定责任,但并不包括故意在内。因为故意以交通工具制造事故致害他人的,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即使不构成犯罪,此时以不属于这里所研究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范畴,而应该从般的民事成的般原则判断。交通事故是机动车以与他人碰撞等接触方式造成他人损害的,对人身及财产损害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非接触所致损害,具备相当因果关系即可,如无因果关系,机动车供用人不负赔偿责任。致害人须有特别强调,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因果关系的判断,应依侵权责任构般为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员,也不排除其他人员。这些人员违反交通法规规章,在作为免责事由,必须证明自己或运输人对机动车的循行未怠于注意,且车辆不存在构造缺陷和技能障碍,被害人或运输以外的第三人有故意或过失。因此,在日本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是实行的无过错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性质应该为过失责任。而在学理上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高度危险作业的赔偿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第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是由受害人故意的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则其性质应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在民法典草案中将机动车肇事责任从高度危险作业责任中分离出来,主要体现于不再将适用于高度危险责任的无过错责任是用于机动车肇事责任。采用了过错推定责任或者封闭道路适用过错责任非封闭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对于上述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态度非常明确,即肯定了机动车为高度危险源,确认了机动车驾驶人的无过错责任。按照该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理措施的,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第条第款还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该法在处理机动车肇事责任问题上与民法通则致,凸现了生命的尊严,进步贯彻了人文主义的思想,保护了弱者的权利。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理论依据是交通事故是伴随汽车运行在定程度上必然要发生的特殊危险,如果拘执过错责任原则,只在加害人有过错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则于受害人显然过于苛刻,使其得不到法律保护汽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以将赔偿支出计入成本提高价格或收费,或者通过责任保险,转嫁给消费者或社会分担,此做法对于汽车所有人并非过苛。道路交通事故作为种特殊危险,惟有汽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可能预防和减少其发生,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间接加重汽车所有人和驾驶人方的注意义务,有利于防止和减少事故。汽车所有人大多属有产者,并且是汽车运行利益的获得者,依民法报偿理论,由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完全符合社会道德观念。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条,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人身损害属于种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责任成立要件,只要造成人身损害,即成立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应具备如下要件须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这里的道路,不是般意义上的路,而是专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即通常所说的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乡村可供机动车通行的便道机耕道通向单位或单位内部停车场的叉道单位内部有公共使用性质的通道也包括在内。但单位内部使用的通道和停车场不包括在内。交通事故也并非道路上发生的切事故,单指车辆等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道路上进行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章行为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须给受害人造成损害道路交通事故以给受害人造成损害为必要条件。如果只有违章没有损害,则只能以行政制裁的方式来处罚,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损害事实包括人身伤亡损害,也包括其他财产损害,人身伤害事故应该依人身伤害标准予以判断,财产损害事故,则应区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有学者认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仅限于人身损害,而不包括物件损害,至于机动车事故造成的物件损害应依民法通则第条处理④该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既包括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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